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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_任东来/陈伟【完结】(2)

  [史学研究]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作者:任东来/陈伟【完结】

  简介

  在美国,自然权利是神圣的,社会契约是神圣的,拥有私有财产是神圣的;更不消说,神与对神的信仰是神圣的。这些观念融合在一起,才形成了法律在美国的神圣性。因此,在比较深入地了解美国法律,就必须了美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反过来也一样,要研究美国的任何一个侧面,都需要了解美国法律。

  值得称道的是,本书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资料,描述了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联邦最高法院的25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品味。东来博士要求这部书“溶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我看这个任务是圆满完成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 王缉思

  目录

  前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

  1.保守的美国革命产生了长寿的联邦宪法

  2.美国宪政法治的捍卫者:最高法院的九尊护法神

  3.美国宪法的英国普通法渊源

  4.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5.契约神圣原则与大学自治传统

  ——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

  6.联邦至上原则和宪法默许的权力

  ——马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819)

  7.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吉本斯诉奥格登案(1824)

  8.引发美国内战的司法判决

  ——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

  9.总统大还是最高法院大?

  ——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

  10.从受害者到胜利者:华人官司对美国法律的贡献

  ——益和诉霍普金斯案(1886)

  11.20世纪美国反托拉斯垄断的第一枪

  ——北方证券公司诉美国案(1904)

  12.争取劳工权益的漫漫长路

  ——有关劳工权益的几个案子

  13.当爱国主义碰上宗教和言论自由

  ——有关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的三个案子

  14.战时的公众自由和种族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曰裔美国人被拘留案

  15.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

  ——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1954)

  16.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17.“政治棘丛”中的平等选举权

  ——贝克诉卡尔案(1962)

  18.公正审判与对穷人的司法援助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1963)

  19.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20.不厌其烦的告诫与刑事被告的权利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

  21.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罗诉韦德案(1973)

  22.“帝王总统”的自我弹劾

  ——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

  23.如今在美国究竟谁歧视谁?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1978)

  24.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

  25.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抉择

  ——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

  26.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27.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

  ——布什诉戈尔案(2000)

  28.美国政府为何总跟微软过不去?

  ——美国诉微软案(2001)

  网络资源和参考书目

  附录一: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曰,大陆会议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一致通过的宣言

  附录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附录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继承和任期表

  附录四:刑事司法程序流程图

  附录五: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附录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巡回区

  附录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最、花絮和传统

  附录八:全书案例分类目录

  图片一、最高法院办公楼

  图片二、最高法院大法官“全家福”

  后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序言

  比我年轻得多的老友任东来博士同陈伟等先生合作撰写了这部《美国宪政历程》,命我作序。本来是不想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发表议论的,因为东来的学识、学历和文笔都在我之上,岂敢“不识抬举”?好在这部书是写给对法律有兴趣的广大读者,而不是写给法学专家的,在此添几句外行话,谅作者和读者不会太见怪。

  照我的理解,本书的案例中体现出来的法治(rule of law)精神,同我们一般所说的“依法而治”(rule by law),在英文中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二者的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的评语或主体是“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凌驾于宪法之上或者任何事被判定为“unconstitutional”(违宪),罪莫大焉!但在“依法而治”中,评语被有意或无意地省略了,即由“谁”来依法治理?这个“谁”与“法”之间,孰大孰小、孰重孰轻就有讲究了,搞得不好,“依法而治”仍然可能变为“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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