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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_任东来/陈伟【完结】(86)

  三、最高法院新解释出台 普通人物骂不得《纽约时报》案原则及其随后的推广完全解除了新闻界被控诽谤之忧,一些缺少自律的新闻媒体开始滥用这一宪法所赋予的特权,出于狭隘的利益考虑,对它们讨厌的各种人物不遗余力地谩骂攻击,严重损害被戴上“公众人物”帽子的普通人物。而一些下级法院对公众人物的宽泛解释,让一些实际上的平头百姓受到诽谤后告状无门,真可谓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于是,最高法院不得不注意这一问题,重新考虑“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

  在1974年的盖茨诉罗伯特。威尔奇出版社(Gertz v. Robert Welch, Inc.)案中,最高法院终于有了机会对自己的立场进行微调。

  这起案子发生在1969年。当时,一名芝加哥警察滥杀无辜,被法院判处谋杀罪。同时,受害人家属所请的律师盖茨(Elmer Gertz)还向该警察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由罗伯特。威尔奇出版社出版的美国极右组织约翰。布里奇社团(John Birch society,美国一家极右的反共政治组织,为纪念约翰。布里奇而成立。布里奇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战略情报局[中央情报局的前身之一]的特工,1945年秋在日本投降后不久闯入中共苏北解放区,因与当地部队发生口角而被误杀。美国国内反共反华势力借机大作文章,成立了这个极右组织。该组织在60年代因不满沃伦法院的一系列开明判决,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发起过一场“弹劾沃伦”的运动)的月刊《美国舆论》(American opinion)杂志对此恨之入骨,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发表文章攻击盖茨,指责他是一名“列宁主义分子”,一个“共产党的头面人物”,在刑事审判中有意陷害被控的警察,其目的是为了摧毁当地的司法机关。这篇文章严重损害了盖茨的名誉,致使其律师业务大受影响。为此,盖茨提起诽谤诉讼,要求罗伯特。威尔奇出版社赔偿50万美元。但联邦地方和上诉两级法院都以盖茨无法证明被告“真正的恶意”为由,根据《纽约时报》案的先例判其败诉。

  几经周折,1974年案子终于上诉到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5比4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判盖茨胜诉。这一判决对《纽约时报》案的原则作了重大限制,裁定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为诽谤的陈述涉及到“公共关注”的事情。

  由鲍威尔(Lewis Powell, Jr.)大法官宣读的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盖茨案涉及的问题的确是公众关注(public concern)的问题,但是,这不足以构成被告就理所当然地获得宪法的保护。《纽约时报》案的原则及后来的延伸是正确的,但“在仅涉及出版和广播媒体利益时,它们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而且,我们相信《纽约时报》案原则表明,即使在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案中,也存在一个(第1修正案)保护与各州有限权益之间的协调问题。”虽然最高法院死不认错,但它实际上是修正了布伦南在1971年案子中的极端立场。实际上这里的理由很容易理解,试想一旦诽谤罪成立,新闻媒体就将付出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最佳的选择便是“假公济私”,从保护自己私利出发,打着为公的旗号要求宪法的保护,免除普通法中的诽谤罪之责。

  法庭还认定盖茨算不上是公众人物,虽然他是一位出色的律师,在民权领域和法学界颇有声望,但并没有到达众所周知的地步,“我们不能轻易就认定,一位公民参加社区和专业领域的事务就可以随便说他公众人物”。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和公众人物不同,私人不愿主动在媒体上曝光,也没有什么渠道接触媒体,因此很难有效地反驳诽谤,更容易受到诽谤言论的伤害,因此,他们比官员和公众人物更有权利需要补偿。只要出示出版商和广播公司偶然散布的诽谤材料,而不一定要满足“真正的恶意”的标准,他们就可以根据各州的普通法要求法院来为自己恢复名誉,并对其实际遭受的伤害给予补偿。法院表示,这类案件基本是各州普通法的管辖问题,“在执行对私人名誉伤害的赔偿方面”,各州拥有“令人信服和合法的权益”。

  但是,为了保证各州的这一权益和《纽约时报》案原则的平衡,最高法院也裁定,对伤害人的赔偿“不能超过实际的伤害”。如果私人原告还要求法院对诽谤者处以罚款(punitive damages),则必须提出“真正的恶意”的证据。(在普通法的民事侵权案子中,胜诉的一方除获得相应的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外,为了解恨或公众目的,还可以要求法院对对方处以罚款,以惩罚对方的错误言行。因为罚款可能比赔偿要大得多,因此可能会对潜在的侵权者构成一定的威慑,它可以看作是“警示性罚款”[exemplary damages].这就是为什么最高法院对罚款的要求规定了比赔偿更严格的标准。)

  不过,盖茨案有个明显的弱点,就是它没有说明为什么让宪法来代替普通法中的诽谤原则适用到所有涉及私人原告的案子。

  四、名誉官司依然存在 新闻界特权牢不可破美国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案的判决是否有失均衡和明智,美国学术界的相关评论褒贬不一、见仁见智。但对美国新闻界而言,《纽约时报》案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判决,它实际上是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各类新闻报道大开绿灯,为新闻媒体“敢把总统拉下马”式的新闻调查和报道自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越战期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电视新闻主播克朗克特(Walter Cronkite)对约翰逊总统越战政策的无情抨击和谴责,是美国国内反战运动日益高涨和约翰逊总统被迫放弃竞选连任机会的一个重要原因。约翰逊总统悲哀地承认,即使参加竞选他也不会有任何机会取胜,因为“如果我失去了克朗克特,我就失去了半个美国”(f I lost Cronkite, I've lost middle America)。1972年至1974年,《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记者伯恩斯坦(Carl Bernstein)和伍德沃德(Bob Woodward)对水门丑闻的调查和揭露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最终导致尼克松总统的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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