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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远东(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大全第八卷)_[英]阿诺德·托因比【完结】(143)

  量。

  ②《总结》,弟9期,1946年6月,第27—28页。

  ①《重定政治方向》,第1卷,第147页。

  (二)对新宪法草案的正式审议

  鉴于麦克阿瑟将军和盟军最高统帅部民政局对起草新宪法所表现出来的积极的关心,鉴于吉田内阁已经批准新宪法,十分清楚,日本国会不必作许①

  多较大的修改就会批准这部宪法的。甚至在草案正式提交给国会之前,公开的反对就已经有所收敛。原来主张推迟对草案采取立法行动的社会民主党人收回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并决定把精力集中在某些具体的修正案上。共产党是唯一仍主张推迟通过并主张大刀阔斧地修改(如确立废除天皇制的条文)

  的团体。

  与此同时,远东委员会继续研究了宪法草案。由于日本的事态迅速发展,远东委员会的许多成员认为盟军最高统帅部是在特意鼓励国会尽快通过这部宪法,使得349以后远东委员会无计可施。因而,远东委员会集中悄力防止①

  在日本出现草率行事的情况。1946年5月13日,远东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关于指导通过宪法的办法的准则的政策决议。远东委员会担心,如果仓卒地通②

  过宪法,具有民族主义情绪的日本人今后会说这部宪法是无效的,因为是强迫通过的。远东委员会决定给予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充分讨论和考虑新宪法,并把这一决定当作一个政策问题,因而对盟军最高统帅部具有约束力。远东委员会还建议,新宪法应与旧宪法有法律上的连贯性,新宪法应在能表达日本人民自由意志的情况下通过。麦克阿瑟在1946年6月21日(即国会召开第九十次会议的第二天)发表的公开声明中,引用了这些准则,只字未提远东委员会;麦克阿瑟说,这些准则已被认真执行。他注意到了天皇要求修改旧宪法是与新宪法应是旧宪法的继续这一法律上的要求相一致的。他争辩说,4月份的大选是在宪法草案公布后举行的,所以当选的人就有责任按照宪法行事。最后他坚持说,考虑修改宪法是过去八个月来政治上的头等大事。③然而远东委员会的许多成员都认为他们的政策只是部分地得到了贯彻。

  正式考虑新宪法草案是在1946年6月25日吉田首相把它提交给众议院时开始的。从6月30日到7月9日的十天中,他和国务大臣金森德次郎回答众议院特别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在新的主权范围和天皇的地位这两点上。同时,1946年7月2日,远东委员会同意了指导新宪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许多原则在草案中都已写清楚了,例如改革天皇制度,在成年人普①

  选的基础上产生代议制政府,立法机关拥有全部立法权,皇室财产国有化,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等。②远东委员会决议中850两个具体问题尚未被采纳。这两个问题是:内阁的过半数阁员必须是国会议员,内阁的所有阁员必须是①见上文,原着第329—331页。

  ①没有迹象表明远东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包括美国代表团在内)知道有1946年2月1日惠特尼的备忘录。②见下文,附录(十七),原着第540页。

  ③全文见《重定政治方向》,第2卷,第660页。

  ①见下文,附录(十九),原着第543页。

  ②在宪法草案中有着那么多远东委员会所支持的原则,决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现象。正如其他许多为投降后的日本所制定的政策一样,一个有关宪法改革的文件早已被华盛顿的国务院一陆军部一海军部协调委员会批准了。而且,因为国务院—陆军部一海军部协调委员会所批准的所有决议的文本都转交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参阅,所以当盟军最高统帅部着手修改宪法时,它对华盛顿的政策是熟悉的。这同一个文件后来被作为美国观点的声明提交给远东委员会,成了远东委员会1946年7月2日的决议的根据。

  文职官员。远东委员会的一些成员感到必须制订更为明确的条款,以满足他们的另一要求,就是参议院应从属于众议院。远东委员会认为这些要求对于确保日本的内阁责任制很重要,所以,即使这样做可能要求盟军最高统帅部直接干涉国会的审议活动,远东委员会还是继续坚持新宪法草案应包括所有这些基本原则。第一条建议,即内阁过半数阁员应是国会议员,于8月列入了宪法草案修正案。而且,参议院议员酝酿宪法草案时,又作了进一步的修

  改,规定内阁全体阁员都应是文职官员,众议院应高于参议院。

  参议院的各项修正案都在1946年10月7日得到了批准,但远东委员会还没有采取最后行动。委员会中的美国代表团感到自己处境困难。美国必须避免对作为一个整体的远东委员会所拟定的宪法直接表决,因为投反对票会使盟军最高统帅部和日本政府都处于窘境。另一方面,每当美国代表团表示不愿意讨论宪法草案的细目或者在开会时流露出没有必要正式批准时,远东委员会的许多成员就催着采取正式行动,并责备美国阻挠远东委员会行使其正当职权。大选早已在1946年4月份举行,这一事实也再三遭到批评。事实上,宪法由国会批准,是否确实做到了“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如波茨坦公告所要求的那样),对于这一点,人们认为是有疑问的。1946年10月17日远东委员会通过一项叫做“日本新宪法检查条例”的政策决议,才打开了僵局。这个决议调和了下述两种相反的观点:盟军最高统帅部认为已经给予充分时间来酝酿宪法,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行动太仓促了。具体说来,这一决议规定国会根据施行新宪法的实际经验对它作进一步的修改。修改宪法定于宪法实施后第二年进行。最后,这个决议声明,远东委员会保留这项权利:它可以要求举行公民投票或通过其他适当程351序来弄清日本人对于新宪法的意见。盟军最高统帅部对这项政策毫无热情;它特别害怕这项政策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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