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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1946年的远东(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大全第八卷)_[英]阿诺德·托因比【完结】(165)

  抬头,劳工新取得的地位正受到威胁。

  (四)赔偿

  日本投降后盟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赔偿问题。在日本投降时,赔偿不但被看作是恢复受战争蹂躏的盟国经济的重要办法,而且也被看作是一种惩罚日本侵略行为并防止它将来重新武装的重要方法。①1945年7月在波茨坦决定,对日本战后工业,应使之能“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美国战后初期政策声明,更深入地探讨了赔偿问题。它提出两种移交办法,也就401是移交日本在国外的财产和“移交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需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①为了便于解决赔偿问题,美国政府派了一个以埃德温?w?波利为领导的赔偿工作团前往日本。赔偿工作团是依据下述两个设想进行工作的,即赔偿应有利于减少日本的作战潜力;估定赔偿的多寡应根据偿付能力,而不是根据战争的损失。因此,波利建议拆迁所有军事工业的设备,如陆海军兵工厂、航空工业以及铝、镁和合成石油工厂。建议大幅度缩减铁和钢、机床、造船以及战略物资工业。

  ②

  由于远东委员会也关心赔偿问题,所以波利的报告也送给远东委员会审议。远东委员会面临着几个基本问题。首先,必须决定用什么办法来确定哪些物资可以用来赔偿。对于这个问题的审议结果是远东委员会的一项决策,认为1930—1934年期间的工业平均产量应被看作是确定日本和平需要的基础。超过这一产量的工业设备,大致应该用作赔偿。但是事实上,远东委员③

  会发现,关于用1930—1934年的“工业水平”这一公式来确定可以拆迁的设备的总额,不可能取得一致的意见。最后,还有分享赔偿物资的百分比问题,

  也即各国在赔偿的总额中应得多少百分比的问题。

  同时,盟军最高统帅部对于哪些具体的工厂应被指定用作赔偿这一点,未作指示。因为厂主想到他们的工厂有可能在以后被当作赔偿物资,所以不肯投资或修理,普遍的倾向是听任工厂瘫痪。当时远东委员会在应该用来赔偿的总额方面没有能够取得一致意见,于是美国政府想出了一个部分打开僵局的办法。他们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便确定以1930—1934年的工业水平为基础哪些工业设备超过了日本的和平需要。根据这一“暂行拆迁赔偿方案”,建议由盟军最高统帅部指定某些设施“可作为赔偿物资索取”。只要这项政策并不要求盟军最高统402帅部具体指定拆迁的设备,就有可能取得远东委员会的同意,即使各盟国要求赔偿的总数还未确定。因此,在1946年下半年,远东委员会通过了八项有关暂行拆迁赔偿的政策性文件。当时工业部门分为陆海军兵工厂、航空工业、轻金属、机床、硫酸、造船、滚珠轴承和滚柱轴承、铁和钢、热电、纯碱、私营军火工厂、合成石油和合成橡胶、轧钢以及

  ①见远东委员会:《活动》,第56—67页(附录5)。

  ①见下文,附录(十),第四部分,第四节(2),原着第505页。

  ②见埃德温?w·波利:《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给美国总统的报告,1945年11月至1946年4月》,(EdwlnW.Pauley:

  ReportonJapaneseReparationtionstothePresidentoftheUnitedStates,November1945toApril1946),国务院出版物第3174号(华盛顿,1946年,浊印稿)。

  ③见上文,原着第389—390页。

  电炉炼钢。远东委员会遵照波利的建议行事,即所有主要的军事设施,诸如①

  兵工厂、航空工业、所有轻金属以及合成橡胶和合成石油工业设备,都应用于赔偿。在重工业方面,如造船工业和化学工业,远东委员会建议拆迁其生

  产力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暂行拆迁赔偿:工业生产能力

  苏联坚持,在从日本夺回的领土(例如满洲)上缴获的日本财产,应看作“战利品”,在核算个别国家应得的赔偿物资时,不应计算在内。因此,关于解决各国分享赔偿403物资的百分比问题上,进展就慢了。出席远东委员会的其他国家的代表对这种解释不能同意。他们争辩说,中国首先有权要求得到日本在满洲的财产,已被苏联政府拆迁的任何工业设备都必须从其赔偿要求中扣除。关于应该如何分配赔偿份额问题,评审了几个月而没有效果,于是美国政府决定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一项有关拆迁赔偿的暂行指令,以便能有一些物资运到那些已经打算进行战后恢复工作的地区。①这项指令于1947年4月发出,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部将远东委员会早先在其暂行拆迁赔偿决议中规定的剩余工业设备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拆迁,以供赔偿。这些暂行拆迁的赔偿物资应分配给遭受日本占领而受害最深的那些国家。中国应得百分之十五,菲律宾共和国应得百分之五,联合王国应为缅甸、马来亚、香港和

  北婆罗洲得百分之五,荷兰应为荷属东印度群岛得百分之五。②

  1947年5月8日,远东委员会又就几项广泛的原则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些原则是执行一项称为“分配赔偿份额”的政策时必须遵守的。远东委员会决定,确定赔偿份额的多寡,应依据一个广泛的政治基础,必须考虑到每个特定国家所遭受的破坏程度,同时也必须考虑到那个国家对战胜日本这一事业所作的贡献如何。由于这项政策规定,这些总原则“无损于各国政府对于日本在海外资产问题的意见”,①因而关于每个国家应得多少赔偿的问题,远东委员会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并且,战利品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最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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