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天官:
第四等:六官丞相。
六官即天地春夏秋冬,地位亦依次排列。同时这一等又分正、又正、副、又副四级。
第五等:军帅。
第六等:师帅。
第七等:旅帅。
第八等:卒长。
第九等:两司马。
在太平天国的社会设计中,这些人非独世袭此官职,还充当“乡官”以实际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实际上相当于天国的乡绅体制。比如,六官丞相要协助郡县首长治理郡县;军、师、旅帅与卒长、两司马,则都有负责管理相应的县以下基层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在早期实践中,虽无乡民可牧,但老弱妇孺所居之馆、营,仍设有这些“乡官”负责管理。同时在行军中,这些乡官也负责率领未加入战斗部队的壮勇保护老弱、辎重。
二、职官。
太平天国在实际运转中,又产生了职官。主要分为朝内(文官)、军中(武官)两种;另有乡官,则主要以天官充任。
1、文官:
第一等:文丞相。
或由诸侯、国宗兼任。
如东殿正丞相。分正、副。
另有职同丞相【如总圣库】、恩赏丞相。
清廷以为“盖尚书侍郎之官”。
第二等:尚书。同军中总制。
如六部尚书。不分正副,每部设十二员,总数七十二人。另有巡河尚书、承宣尚书云云。
另有职同尚书【如掌朝仪、总圣库协理】、恩赏尚书。
诸王府尚书,地位低于六部尚书。
清廷以为“与郎官(指郎中、员外郎)略同”。
第三等:典官。
1、高级典官。同军中总制。
2、次级典官。同军中监军。
通称典XX、理XX或提XX,如典天材、提天茶、典东舆等。
另有职同典官【如巡河道、二甲翰林(同高级典官)、三甲进士(同次级典官)等】,未见恩赏典官。
诸王府、侯府也设典官,基本上都是次级典官。另外副典X,也都是次级典官。
清廷以为“此主事之流”。
第四等:掌书。
如国宗掌书等,为办事人员。
各机构普遍设置,连高级武将也有掌书,地位以其主官高低而论。
清廷以为“托名为官,实吏也,盖主簿之属”。
【小结】
故其四等又可细分为十多级。
地方官方面,县以下由乡官统之。省、郡【改府州设置】、县三级一般由军事长官兼管,或遣文丞相、尚书往知之。不专门设官。
2、武将:
第一等:武丞相。
统管一营(技术兵种)或一方面,或由诸侯、国宗兼任。
如水营正丞相。同样分正、副。
另有职同丞相【如典水匠(造船总监)、总圣粮(军需总监)】、恩赏丞相的官职,皆次丞相。
清廷以为“职同督抚提督也”。
第二等:点检。
统兵2500人。
通常冠以“水火土”或“前后左右”等字,然后系以番号,如水一点检、左一点检。不分正副。
另有职同点检【如总巡查】、恩赏点检的官职,皆次点检。
清廷以为“职同总兵、副将也”。
第三等:总制。
统兵1000人。
命名方法与点检略同,如水一总制。
另有职同总制【如侯大旗手(旗鼓官)】、恩赏总制的官职,皆次点检。
清廷以为“职同游击、参将也”。
第四等:监军。
统兵500人。分正、副。
命名方法为X正/副X+点检番号+监军番号+总制番号,如水一点检下辖水正一甲一监军、水正一乙一监军【归水一总制指挥】;水正一甲二监军、水正一乙二监军【归水二总制指挥】;水正一丙监军【直隶水一点检指挥】五正监军;左一点检下辖副左一甲一监军等若干副监军。
另有职同监军【如点检大旗手】、恩赏监军的官职,皆次监军。
清廷以为“职同都司、守备也”。
【小结】
以上凡四等六级,设置较为简单。以下还设队【100人】、什等,一般由军帅、师帅等官员统之。
3、乡官:
虽然在这一阶段太平军没有根据地,但老弱妇孺所居之馆、营,仍设有“乡官”负责管理。同时在行军中,这些乡官也负责率领未加入战斗部队的壮勇保护老弱、辎重。
乡官阶级同天官,也由相应的天官担任。有的有番号如“后一军帅”等,有的但称军帅。在此之上还有一些丞相乃至王侯级人物担任职同武丞相、点检、总制、监军的官员,以管理这些乡官及自卫队,监理后勤、粮饷。
太平王庭【康股瑞斯】:
HeavenlyCongressofTaiping【HCT/Congress】
太平天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兼有最高立法、司法大权。
1843年6月设置于广西永安,当时有六王组成,后随军行动。
同年10月2日,在湖南宁乡改组,由拥有投票权的王、侯组成。
同年11月17日,在湖北武昌召开全体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其最高权力机构的作用。其主要执权有:立法(由天王加玺后成为诏书);决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军事策;对王侯进行审判(由天王主持审天王【大伯理玺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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