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夭折的千古一帝:隐藏在历史背后的周世宗_柴狼【完结】(106)

  如果按胡寅的观点,宋朝的各项好政策也没什么难度。比如文官治政地方和削弱地方藩镇,南汉刘和南唐李昪早就提前做到了。难道能就此否定赵匡胤的历史贡献?当然不能了。

  柴荣的许多善政,从技术处理上并不难,但难就难在心中有没有装着百姓,这与能力无关,与良心有关。

  柴荣做事,对得起天地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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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宋史.武行德传》卷二百五十二

  (2) (3) (4) 《册府元龟.邦计部.河渠》卷四百九十七

  (5) 《资治通鉴》卷二百九十四

  (6) (7) 《文献通考.国用考三》卷二十五

  谢谢老兄的指教,说后汉建国,郭威有一半功劳,也许是有些夸大了。在下这么说,主要是指石重贵投降契丹,被押往北上,中原无主,郭威给刘知远建议的“以迂为直”的南下路线。河东大将提出先进河北,然后南下汴梁。而刘知远本人则想从太原取直线距离,经潞州南下。而郭威则认为河北的契丹势力尚强,如果与契丹大战,会影响南下速度,弄不好就会有半路上杀出一股势力,抢前进入汴梁,那大事就去了。刘知远提出的经潞州南下,郭威认为这条路山地太多,不太好走,再加上附近粮食短缺。郭威提出沿汾河河谷南下,经陕州再折向东进。这条路虽然在路程远了一些,但优势是这里没有什么敌对势力,而且河谷低平,有利于行军速度。刘知远最终采纳了郭威的建议,果然顺风顺水的进入汴梁,建立后汉。当然不能把后汉建立的功劳都算给郭威一个人,这是不客观的,杨邠、史弘肇等人都有功劳。

  第七章 奠定盛世的基础

  六 完善刑法

  1

  战国时著名的思想家韩非曾经讲过他对法律的认识:“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1)人的本性,都是畏刑而贪利的,没有人愿意在正常情况下去蹲牢子吃号饭,所以在人类社会中就有了法律。 

  一个运作成熟的政府,首先要有相对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法律,就不能威慑人的犯罪欲望。

  法律是建立在“人性恶”的理论推论上的,为了维护本集团的统治利益,以及稳定社会秩序,没有刑法的政府是不可想像的。“古先哲王即天论缘民情为之。刑罚威狱以类其震曜杀戮焉,盖所以防邪辟、御奸宄、禁其逾矩以佐乎!”(2)无论是治世还是乱世,只要有了政权,就必然会有法律,五代也是如此。

  在政治上,五代承袭了唐朝的法统,在刑法上,五代也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法律体系。唐朝的刑法也是由简入繁的,唐高祖李渊初入长安时,只是制定了简单的约法十二条,即“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3)

  随着政权的稳定和社会发展,唐朝刑法也越来越繁密复杂。以《唐律疏仪》为例,唐朝的刑法大致可分为“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十恶、八议。”(4)

  到了五代,虽然战乱不断,但历朝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刑法,法律体系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梁朝在开平三年(公元910年),制定了《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一百零三卷。后唐同光二年(公元924年),制定《同光刑律统类》十三卷。后晋天福四年(公元939年),石敬瑭颁布《天福编敕》三十一卷。

  后汉虽然没有专门的刑法典,但后汉刑律极为严刻,天福十二年(公元948年)八月,刘知远“敕应天下,凡关盗贼捕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5)刘知远对此狡辩说:“俾其重法,斯为爱民。”(6)

  后汉起用重法的时代背景是后晋灭亡时,天下大乱,“四方盗贼多”(7)。以刑威众,并非不可取,但在量刑上应该有一个限度,不能随便定刑,草菅人命。后汉有两个著名酷吏,一个是苏逢吉,一个是史弘肇。

  苏逢吉为人“文深好杀”(8),他替刘知远拟定捕“盗贼”敕的时候,量刑就极为严酷:“"应贼及四邻同保,皆全族处斩。”(9)有人犯了偷窃罪,其家属何无辜!何遑论街坊邻居。其他官员非常反对苏逢吉这条极不人道的酷法,“盗犹不可族,况邻保乎?”(10)在众人的据理力争下,苏逢吉很不情愿的去掉了族诛这一条。

  另一位酷吏史弘肇相比于苏逢吉,有过之而无不及。史弘肇主要负责京师治安,此公视人命如草芥,以杀人为乐。凡是捕拿到罪犯,不管是犯了什么罪,直接用酷刑处死,也懒得上奏朝廷。经过史弘肇这一番杀戮,“虽奸盗屏息,而冤死者甚众。”(11)

  后汉是五代政权中最为残暴的一个,后来周太祖郭威就曾经和判司天临事王处讷谈到后汉政权之所以仅存在四年就灭亡的原因,“第以高祖(刘知远)得位之后,多报仇杀人及夷人之族,结怨天下,所以运祚不长。”(12)

  郭威建立周朝后,实施宽仁之政,他即位后颁布了《大周续编敕》三卷十六条,附在《天福编敕》之后。与汉法不同的是,周朝刑法放宽了死刑标准,规定除犯谋逆罪者,其他刑犯不得没收家产,并诛及同族。郭威同时又改革了盐法,牛皮法等商业法律,惠及万民,甚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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