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点非常值得称道,就是柴荣对入狱服刑的犯人的人道主义关怀。犯人虽然有罪,但毕竟也是人,就有权利享受最基本的人权,至少要保障在狱中的饮食问题。
柴荣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窃钩者诛”,非政治性的犯人往往也都是穷苦出身,入狱后,家里未必有经济能力给他们送食物,有时犯人家中已经无人了。监狱的饮食标准不高,有时难免饿肚子。在周刑统制定出来的前三年,也就是显德二年(公元955年)四月二十五日,柴荣专门下了一道《供给无家罪人水米敕》:
应诸道见禁罪人,无家人供备吃食者,每人逐日破官米二升,不得信任狱子节级减稍罪人口食。仍令不住供给水浆,扫洒狱内,每五日一度洗刷枷杻。如有病疾者,画时差人看承医疗。(22)
如果犯人无家可依,或家中贫困无力承担犯人饮食,就由官府来承担饮食费用。规定家中无人来送饭的犯人,每人一天可以获得二升米的主食供应,大约是现在的两斤半左右,以及足够的饮用水。
关于狱中无家可依的犯人的供应主食数量,《册府元龟》记载是每人三升。“(显德)三年四月,敕节度应诸道所禁罪人,无家人供奉吃食者,每日逐人给官米三升。”(23)不过从时间上,这两次对犯人的优待并不是同一次,一次在显德二年,一次在显德三年。应该是柴荣第二次提高了贫穷犯人的主食供应。
与此同时,柴荣严禁狱吏从中苛扣。有些朝代的狱吏是非常吃香的,可以在狱中称王称霸,犯人都成了他们的服务员和取款机,比如《水浒传》里那几个著名节级、押狱。但柴荣时代的狱吏没有这个福分,在柴荣的理解中,狱吏不但要从事监狱管理,更要为犯人们服务,不能当狱霸。
狱吏按规定,每天都要打扫狱舍,保持狱舍清洁,防止疾疫发生。另外,每隔五天,狱吏都要清洗拷羁犯人的木枷。如果犯人生了病,官府也不会不管,会有狱吏请来医生来监狱,为犯人治病。
柴荣很重视司法官员的选拔,无论是多少完善、充满人性关怀的法律条文,终归是要由具体的人来执行的。如果遇上贪官、昏官,法律的执行效率就要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到政府形象,以及社会的稳定。
有些官吏对辖境内发生的治安案件不闻不问,任由地头恶霸欺负乡里,社会影响极坏。“州郡林落之间,有不务营生,以狡蠹自负、虚构辞讼、恐动人民者。乡闾相畏,不与之争;官吏避事,不惩其咎;得志斯久为害。”(24)
柴荣早在即位之后,显德元年十一月,柴荣就要求地方政府是选派“明干僚吏”来处理司法诉讼案件。如果这些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能秉公执法,不出现冤假错案,朝廷知道后,还会予奖励,或升官,或赏财物。
如果司法官员治案不利,还在受到罢免职务的处分。比如显德三年(公元956年)六月,因为“鞫狱之失”(25),即发生了司法失误,可能是弄出了冤案。相关司法官员,如御史中丞杨昭俭、知杂侍御史赵砺、侍御史张纠都被罢免,“出为武胜军节度行军司马”(26)。
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周朝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朝着盛世的方向更进了一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禁止少数人凌驾于大多数底层百姓之上,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得到真正的进步。真正的盛世,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最广大的底层百姓都要从中受益,至少不能让他们本来就不多的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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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非子.二柄》第七
(2) 《册府元龟.刑法部.总序定律令》卷六百零九
(3) 《旧唐书.刑法志》卷五十
(4) 《唐律疏仪》卷一
(5) (6) 《册府元龟.刑法部.定律令》卷六百一十三
(7) (8) (9) (10) (11) 《文献通考.刑考五》卷一百六十六
(12) 《宋史.王处讷传》卷四百六十一
(13) (14) 《宋史.剧可久传》卷二百七十
(15) (16) 《旧五代史.刑法志》卷一百四十七
(17)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六
(18) 《旧五代史.刑法志》卷一百四十七
(19) 《宋史.刑法志一》卷一百九十九
(20) 《宋刑统》卷一
(21) 《文献通考.刑考五》卷一百六十六
(22) 《五代会要.刑法杂录》卷十
(23) 《册府元龟.帝王部.仁慈》卷四十二
(24) 《册府元龟.帝王部.英断明察》卷五十七
(25) (26) 《宋史.杨昭俭传》卷二百六十九
第七章 奠定盛世的基础
七 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
乱世时代,礼崩乐坏。世风日下,人心不古。
封建时代的“礼”,其主体含义,实际上是严格的等级制度。一代儒圣孔子在回答言偃为什么要以礼治国时说:“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诗》曰:"相鼠有体,人而无礼,人而无礼,胡不遄死!"是故夫礼,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冠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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