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俊义绝对不能重蹈覆辙,绝对不能再走上那个天怨人怒的道路之上,要想官吏和组织廉洁,就不能光靠自律和家法,一定要将自己和组织置于全体公民的监督之下,将财产和利益关系都透明化,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将中国这个巨人体内的发病已久的癌细胞杀死。
每一次改朝换代都是治标不治本,都是一次化疗,只有引入健康的防疫细胞,才能将贪污**这个癌症表现消灭,官本位才是癌症,中国有官本位一天,百姓就始终不会得到快,;废除官本位并不是搞无政府主义,而是要让黎民百姓真正地起到监督作用。做清廉且能干的官员,既有官位提升,也有名誉奖赏,子嗣在进入官场也会得到考虑,如果有贪腐情况,则三族之内不得踏入官场。
不能搞那种所谓民主集团,实际是官官相护的贪官污吏集团。
根据石秀等一大批特工和周的廉政公署联合掌握来的情况,卢俊义将近三年没有在山东等地露面,很多本来当官不为民做主的家伙就开始蠢蠢欲动。卢俊义先是毅然决然炒了十个最过分的贪官家庭,将那些官员凌迟处死,然后将其全家老小都全部充作奴隶。
卢俊义乘着杀人立威,便趁机悍然地推出了官员财政公示制度。
掀起的一股反腐风暴,财产申报是突破口之一,为此卢俊义命令政务院总司法部和廉政公署联合出台了首部《反**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自觉申报个人家庭财产情况,同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基础上,申报资料将在报纸上公开(卢俊义已经在辖制范围内开始了报纸事业)。此外,卢俊义以身作则,推动公务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工作,虽然目前并没有要求元首和首相申报财产的规章制度,但卢俊义和张叔夜仍然先后在报纸上登出了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在元首和首相齐带头的情况下,齐国政府成员也纷纷亮出家底。
卢俊义便进一步吸收了后世霉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上至元首下到各个机构各个行政单位的普通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需每月申报。财产申报必须包括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有关情况,根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各种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礼品以及资产和负债等等。《反**法》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和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严厉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判处一千贯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供刑事诉讼,最高可以达到没收全部财产和全家劳改。
卢俊义在推行这个制度时,遭到了不绝于耳的反对声:“打开别人的钱包看看里面多少钱,把这样的想法制度化合适吗?”不仅仅是那些有贪污嫌疑的官员不住地反对,有一些看似很正直的官员也表示出强烈的抵触情绪。但卢俊义还是坚持要将这个制度法制化,超脱一切组织纪律。不过不管怎样,百姓还是通过申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官员资产的大致情况,恢复了百姓对政治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官员的政治伦理道德。
卢俊义还继续深化到:从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这个方面,我们看到财产的申报不能够仅仅被简化为成为收入的申报,因为收入可能是显现的,但是收入之外可能还有很多隐性的东西。民众特别需要对这些隐性的收入,财产的构成要进行监督,所以在收入申报的范围中,一定要把财产的范围扩大,要界定清楚。第二,申报的主体来看,官员财产申报,形式上申报主体是官员本人,但是假如不能够由官员本人延伸到他的配偶,他的近亲属,那么官员财产申报可能很难取得制度的公信力。第三,在申报的方式上一定要内部和外部相结合,不能够仅仅在系统内部进行申报,必须对社会公开。这三个方面构成了基本的要素。第四,就是在申报的配套制度,特别是责任制度上,如果有官员违背了这一制度,必须有刚性的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要引入媒体和舆论的监督。
“我们要确保税收的每
怎么花都要有适当地交代。到达基层受益人手上地时T+照旧是一块钱。中途没有被抽掉一部分。所以一开始。我们便特别注意过去被人利用便于中饱私囊地领域。强化了能防止、发现或者制止这种枉法行径地工具。”人员和司法部人员地权力。包括搜查疑犯和他们妻子、儿女、代理人地家产和钱庄存款。任何人一旦受到调查。就必须提供相关地资料。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生活阔气。超过他地收入所能承受地程度。或是拥有同收入不相称地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地佐证。卢俊义同时意识到。官吏地薪俸由于达不到应有地水平。搞垮了朱明政府。为了使官员维持廉政自守地高水平。给他们足够地薪酬是极其重要地。“要官吏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地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上合乎其身份和地位地生活。”除了高薪养廉之外。卢俊义还特别拨出了官吏紧急事务使用基金。有廉政公署掌管。任何官员如果家中出了需要金钱解决地问题。比如父亲得了重病。可以向廉政公署申请救助。
卢俊义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官员活动记录”地制度。要求公职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下自己每天地公务活动和与公务有关地私人交往。尤其必须记下公务活动和私人交往中有违公职人员职业准则与道德、有违清廉为政宗旨地事项。作自我对照和供上级审查之用。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这种官员活动记录制度看似平淡无奇。实际上极具穿透力和震撼性。它将**与廉洁地问题。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地面前;它给有**之念地人施加双重压力;不仅**有罪。而且在作出了**之举后必须如实记下。否则就是罪上加罪。这就大大强化了在**行为实施前人地自我心理约束。这种恐惧感可以有力地预防**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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