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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枭雄卢俊义_常欢乐【完结】(423)

  这当然难以有效发限制约束权力的作用。以力的自上而下授予为基本原则的政治制度-过一百多年。都会陷入死路。

  卢俊义一时之间也不能完全否决原有的政治制度。毕竟上官授职位的制度已经根深蒂固上千年了甚至后来的一千年依然如此他只是补充了一点。建立完整的民众参议制度。一半平民一半富绅组成的各级政府参议院有权否决对各级政府官员的任。如果该名官员不称职。任何的任如非机密。都必须公示于众。经参议院审核。经家庭财政审核后。方能上任。这样的举措就是扩大方民众的参政。限制官僚的对下级官吏的任命权。

  至于对的方民众的管理权卢俊义将的方政府的职能一开始就设定在“执政为民服务民众不扰民”上对的方基,的管理大部分都交给里保社等基层民众选举出的民众首领管理。对大部分非战略物资市场的监管都交给各级商会负责政府负责的方武装训练治安司法税收屯田民生|障政策引导等方面。其他的都逐步交给民间组织管理。慢慢的会建立一个民众都参与自治都有政治权利而官吏越来越觉手头没有权利的政府。自然这是一朝一日之功。但从现在开始就应该着手去做。十年不成。就二十年。或者一百年。总要让民众都能参与政治。都有为国家献言献策出力的权力。

  而且还会以梁山军校为基础。建立多个卓有成效的培养服务性官吏的学院。日后大部分基层官吏都用卢俊义自己的理念去培养。而不是用儒教虚伪道德培养出来表里不一的儒生官僚。当建了一整套自己培养官吏的教育体制后。"吏将成为一可替代性颇强的行业。不再是铁饭碗。随时有因渎职或贪腐被拉下马被其他官吏取代的危险。而且随着可以产业化生产服务性官吏后。这样的职业的技术性也不再被看成那么神秘。相应的也不高薪养廉。需要保持中等上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即可。这样的职业再也不是普民众趋之若的目标。民众见到一个官僚不用下跪。也不用将其奉为上宾。只是根据本人的道德人品去尊重他。这样的社会才真正是和谐的社会。这样的国家才有前途和希望。

  第八十八章 改良宋律

  俊义锐意改革各项政治制度,通过划时代地创立法院T7T并将这两个独立于政务院之外,从而一举将立法权、执法权独立出行政系统,与此同时设立了议政院、议法院两个民选机构,将官僚阶层牢牢地限制住了,使得官本位不再发挥它的恶,整个齐国政治制度迈向了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创建结构,硬件容易,软件颇难,尤其是最近这些都基于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分离,都归结到一个法字,议法院刚刚开始筹建,不足以在一年半载时间内就能领会卢俊义的深意并有所成就,齐国一开始设置的各项法律还是要由卢俊义带头,召集元首府下属各个院系的骨干人物,尤其是新创的检察院,一起建立了基本的框架

  卢俊义在现代社会时从未认真涉猎过法律,只是粗通一些刑法、宪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他至少懂得一点,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用礼仪道德说教只能约束极少数的君子,对待大部分人来说,道德说教苍白无力,只有法律是有威慑力的以往的历届较为成功的王朝,都是披着儒家的外衣,内里却是法家的灵魂,宋朝也不例外

  卢俊义改革齐国政治结构,一开始也不是一蹴而就,像法院一开始称为审刑院北宋初期,在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机关之上,设置审刑院,设于皇宫,便于皇帝对中央司法审判的监督控制

  后来才简化为法院,像检察院一开始是按照这个时代称之为都察院,也是后来慢慢由卢俊义改过来的,而地方检察院也能在北宋找到范本,即提点刑狱司宋朝为加强对地方州县司法审判的控制,由中央派出提点刑狱司,作为驻路一级的监督机关,对地方州县司法审判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

  卢俊义将现代的各种机构搬过来,并不是凭空设想,而是有北宋末年的雏形可供参考

  既然结构设置也参考北宋时期的雏形,卢俊义也不能一下子就将现代的法律挪移过来安在宋末的时代背景中,何况他对现代法律也只是一知半解,想全部挪过来做齐国法律也是不可能的他一开始沿用宋朝律法,并渐渐地根据实际情况和自己的目的做调整和修改,慢慢地让民众接受和服从,到最终就兼容了后代各国法律的精髓,成为有益于大多数人的法律

  赵宋的法律脱胎于唐律,然后加上了诸多司法解释,时常会将人搞得无所适从,这个是有它的时代背景,归根结底是维持赵宋文人统治的

  建立于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动乱之后的赵宋朝廷,为了避免成为继五代之后的又一个短命王朝悲剧的发生,在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中,注意运用法制的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大理寺卿窦仪等人即奉命修成《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颁行天下《宋刑统》是宋朝的代表性法典,其篇目和基本内容大体因袭唐律由于《宋刑统》颁布于宋初,且大都是唐律旧文,所以远远不能适应发展变化中的两宋社会经济的要求《宋刑统》作为宋开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其后的宋代皇帝很少加以改动,而主要的是大量地颁布诏敕来补充新的法规诏敕大都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发,并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而且数量繁多,难以检阅,常有相互抵之处为了消除这一矛盾,并使之法典化,因而需要加以选编,称之为“编敕”,这成为宋代最重要、最频繁、最有特色的立法活动宋太祖时就已成《建隆编敕》四卷,以后各朝的编敕活动逐渐频繁,有太宗时的《太平兴国编敕》、《淳化编敕》,真宗时的《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仁宗时的《天圣编敕》、《庆历编敕》、《嘉祐编敕》,神宗年间的《熙宁编敕》等不仅朝廷有敕,另外还有针对中央各部及地方事务的“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到神宗时,编敕的地位更为提高,以至发展到“以敕代律”,“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宋代特色的法律形式《宋刑统》与编敕的关系是:“今后凡有刑狱,宜据所犯罪名,须具引律、令、格、式,逐色有无,然后检详后敕,须是名目条件同,即以后敕定罪后敕内无正条,即以格文定罪格内又无正条,即以律文定罪”表明敕与律都是“在行的法律形式,两者并行不悖,敕从未取代过律,仅在法律效力上,敕享有优于律首先适用的权力”而且敕优于律而首先适用的司法原则,自《宋刑统》颁布实施起,就成为宋代的定制等法律形式,所以《宋史刑法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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