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此件案寄到“行政院”。
“行政院”于7月19日和24日两次函复办理情形和结果,却引起“监察院”不满。
不满的原因是:“监察法”第25条规定,答复期限为两个月,而“行政院”却是过了4个月才答复,而在发函中也没有说明对“监察院”所要求纠正的问题采取了哪些改善和处置措施。
“监察院”一看势头不对,不得不于9月、10月、11月、12月连续4次邀请俞鸿钧到“监察院”备询。
“行政院政务委员会议”讨论结果,决定拒绝“监察院”的邀请。
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也通过决议,不赞成俞鸿钧到“监察院”备询。
“行政院”有了中央的撑腰,胆子更大了,率先在报纸上披露此事,并列举理由说明“监察院”属于无理要求。理由是:“宪法并未规定行政院长必须到立法院报告工作或被查询,行政院长只对立法院负责,不对监察院负责。”
“监察院”则反驳说,“宪法”虽未规定“行政院长”必须到“监察院”报告或被查询,但也未规定“行政院长”不须到“监察院”报告或查询。
同时,“宪法”第95条定:“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之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设施,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从这两条的法理而不是从文字上讲,可知“行政院长”的工作也在“监察院”监察范围之内,“监察院”既有权弹劾“总统、副总统”,自不容“行政院长”享有免受“监察院”质问、调查及弹劾的特权。
而按“监察法”第20条规定,“监察院”有权对调查对象“指定地点询问”,当“监察院”指定俞鸿钧到院备询时,并未违反上述规定,故俞鸿钧拒绝到院是违法的。
两院的这场争论,延续数月,引起台湾各界人士的广泛注意和舆论界的热烈讨论。据统计,各报刊发表的讨论文字不下百万言,事态自然也更扩大。
在参加讨论的各方中,同情“监察院”的占优势。
据后人对当时14家重要刊物(包括香港和纽约的华人报纸)上21篇有代表性的文章整理分析,发现支持“监察院”者15篇,不置可否者3篇,仅有3篇公开支持“行政院”。这三篇文章一篇为陶希圣所作,另两篇分别为国民党《中央日报》和党办刊物《每周评论》的社论。
1957年12月10日,全体“监察委员”在院长于右任的主持下,举行了第508次院会,CC派“监委”吴大宇向会议报告了围绕“杜绝浪费纠正案”的争端经过;另一CC派“监委”曹济文听后马上建议大会讨论弹劾俞鸿钧。
经过3个多小时的讨论,最后决议成立“行政院长俞鸿钧违法失职案件处理小组”,由萧一山为召集人,萧一山、于镇洲、陶百川、熊在渭、吴大宇、余俊贤、刘耀西、陈志明、陈大榕、王文光、刘永济等11人为小组委员。大都为CC派成员。
同时,蒋介石先派陈诚出面,劝“监察院”让步,没有结果,再以“国民党中央”名义两次宴请“监委”,但多数“监委”拒绝出席。
外国记者就此评论道:“自从蒋退出中国大陆以后,有一整批党员拒绝尊重他的意愿,这还是第一次……”
1958年二月31日,“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宣布“监察院”弹劾俞鸿钧“违法失职”难以成立,但“兼职领薪有违节约”则是事实,故给予俞“申诫”处分。
2月14日,此项申诫令按法律程序由蒋介石以总统名义签署公布。
与此同时,蒋介石也表示其个人对此弹劾案“深感遗憾”。
俞鸿钧于申诫令发表后三次请辞本兼各职,当时均被蒋介石慰留。
在此之前,俞鸿钧提出万言申辩书,次日,蒋介石亲自出马调解此事,他把党的高层领导和本党籍的“监委”召集到了中山堂。
蒋介石先是批评“行政院”对“立法院”的纠正案逾期答复,这是不对的,并表示在原则上俞鸿钧应该到“监察院”备询。
这样貌似公允地唱了几声高调以后,蒋介石脸色一沉,又大骂监委们:“对于被调查的人,往往视同罪犯,俞院长是国家行政院长,如何可受如此情形的调查……现在造成弹劾案,使得中外舆论哗然,处理上实系不对!”
“监委”们面面相觑
蒋介石停顿了一下,又接着道:“现在反攻行动迟未行动,主要是我们内部尚有问题,我希望各监察委员从今以后,要慎用你们的权力!”
蒋介石话音刚落,便有几个“监委”站起来,说明“监委”质询时对被质询者“礼貌唯恐不周”,而绝不把他们视作囚犯。
蒋介石一听,“监察院”的CC派直接冲自己来了,死了一个陈果夫,走了一个陈立夫,CC派还如此张狂,但蒋介石深知CC派在国民党内人多势众,根深蒂固,想一次性铲除干净是不容易的,同时,在国民党内部,一些老党员也接受不了,必须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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