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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史_顾诚【完结】(130)

  当,孙可望以大哥的身分充当“盟主”主持军政重务。文献纪载,可望“大

  书示命,号召全滇云:孤率三兄弟,统百万貔貅,建国不建统,纪年不纪号”

  ①。以杨畏知为华英殿学士兼都察院左都御史,严似祖为吏部兼礼部尚书,王

  应龙为工部尚书,丁序焜为户部尚书,任僎为副都御史掌都察院事,马兆羲

  为学院②,张虎为锦衣卫。沐天波仍明旧封为黔国公,“提调汉土官兵,加云

  鹤服色”③。府、州、县官员也一概重新任命,委用的官吏“皆换伪印,独天

  波佩旧印不改”④。所颁新印篆文由明朝的九叠文改为八叠文。“且重廉吏,

  除贪酷,不时差人易服色,暗访察,有廉者立加奖擢,贪者立拿斩首,传示

  各府州县”。命弓匠出身的大西军老部下工部尚书王应龙行巡按事,巡察各

  地。“访姚安知府谢仪贪酷,孙可望差官持令箭去,立拿于署前斩首传示。

  全滇之官无一人敢要钱者”⑤。这种雷厉风行的惩治贪污,荡涤了明朝相沿成

  习的污泥浊水,保证了云南吏治的清廉。

  孙可望还“立登闻鼓,凡政有不便于民,许地方头人赴诉,立即除之;

  有可以便于民者,立即行之”。“又令地方上,不论绅士军民,有为地方起

  见,即一得之愚,亦许进言,立引见,不许拦阻,即妄诞之言亦不深究。奖

  节孝,复乡饮,浚海口,省耕省敛,凡有利于民者无不备举。外则土司敛迹,

  内则物阜民安,为治若此,诚滇南不幸之幸也”①。

  二,在经济政策上,大西军初入云南时面临紧迫的粮饷问题,在很短的

  一个时期里实行过打粮和对官绅、土司追饷的办法。打粮即派兵四出,把百

  姓剩余粮草无代价地没收,受打击最重的虽然是地主,但难免掠及家有少许

  余粮的农民,使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下降。大西政权在四川的失败是有过沉痛

  教训的,因此,孙可望等人很快就代之以切实可行的赋税政策。他们把云南

  某些州县和卫所管辖的军民田地“分为营庄,各设管庄一人”,营庄由大西

  军偏裨管理,在辖区内“踏看田地所出,与百姓平分,田主十与一焉。条编

  半征,人丁不论上、中、下全征”②。就田赋而言,以十分为总额,入官四分,

  民得六分③,农民的负担是比较重的。但是,这一政策的特点是把原先地主向

  “五年五月艾能奇死”,原注“伪定北将军”。康熙十二年不分卷本《阿迷州志》《古迹志》记:”至戊

  子年(应为丁亥)流寇入滇,伪将有平东、安西、抚南、定北之号。”

  ① 《永昌府文徵》,文,卷九,陈洪图《鸣冤录》。

  ② 马兆羲诸书多写作马兆熙,《楚雄府志》卷六《选举志》举人、进士表,卷七《人物志》均作马兆羲。

  马为楚雄人,当以本地记载为准。

  ③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

  ④ 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

  ⑤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①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② 同上,卷三《沐公顺贼》。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说:“戊子(1648),孙可望以兵

  食不足,将近省军民田地分为营庄,各设管庄一人,征输运省。”

  ③ 冯甦《滇考》卷下云:“以官四民六分收。”可见《明末滇南纪略》中所说“与百姓平分,田主十与一

  焉”,田主所得是从政府所征一半内拨给五分之一。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记在营庄制

  度下,“军田每亩市斗谷六七斗,民田八斗至一百二斗不等”。又说:“是时征谷斗石尚无定数,又有四

  六同分之议。农民视自种之稻仍如己物,以为可以任意携取,有城内民刁小二者偶于己田内摘去熟稻数穗,

  拏获以偷盗皇粮详请枭示,澂民股慄。”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记:“亩岁纳谷一石二

  斗,民私用草一束者或斩或杖。”大致反映了当时的生产水平,即每亩产谷二石四斗。但也很可能在某些

  农民征收的田租从一半以上减为十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剥削率;又保证了军

  队和政权的稳定收入。地主们虽然心怀不满,但仍能收取一部分,生活有着,

  减少了敌对情绪。当时一个士子赋诗云:“履亩科租法最奇,畜肥兵饱士民

  饥”①,从侧面反映了这一政策的效果。由于税额为分成制,地主不再能够任

  意盘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提高,当年秋成就“倍于曩昔”,次年又“大

  熟,百姓丰足”,再下一年仍是“大有年,兵民安乐如初”②。入滇初期曾严

  格禁止酿酒,借以避免浪费粮食③,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才解除了这一禁令。

  孙可望等还注意保护民间贸易,初入云南时铸造了大西政权的“大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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