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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1908_冷夕【完结】(91)

  名誉军事法庭,应撤销之。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战时及在军舰内外,军事审判权应撤销之。其细则,另由法律规定之。

  第一百二十条 国家应依据法律,成立行政法院,以保护个人对于行政官署之命令及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法院之审判,应公开之。但有涉及未成年人之案件及有认为关系国家机密者,得秘密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会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直接有关国民负担之财政案,众议院有先议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第一百二十七条 政府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案内预定年限,设预备费。

  第一百二十八条 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

  预备费之支出, 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左列各款支出,非经政府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 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 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 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 继续费;

  五 皇室经费。

  第一百三十条 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外防御战争或勘定内乱,救济非常灾变,时机紧急,不得牒集国会时,政府得为财政紧急处分;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计,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政府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案追认案否认时,国务大臣应负其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院之组织及审计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审计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俸、停职或转职。

  审计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院之院长,由参议院选举之。

  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

  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会决定之预算及追认案,中华帝国皇帝应于送达后公布之。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宪法由中华帝国皇帝敕命,或由内阁提议,或两院议员有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得提出修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分别通过。

  宪法修正案,须经两院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并由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得成立。

  中华帝国皇帝不得否决国会通过之宪法修正案。

  第一百四十条 宪法解释权,归大理院。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宪法自国会召开之日生效施行,光绪三十四年公布之《钦定宪法大纲》,于本宪法施行之日废止。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六十三章 中华帝国的政治制度(一)

  (更新时间:2005-8-1 12:26:00 本章字数:1816)

  与《中华帝国宪法》同时颁布的,还有《中华帝国皇室典范》,其文如下:

  中华帝国皇室典范

  第一章 皇位继承

  第一条 皇位,由属于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继承之。

  第二条

  皇位继承人由中华帝国皇帝诏书决定。若无诏书,则按照以下皇位的继承先后顺序继承:皇子,皇帝兄弟,其他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若于同一顺序而有多个皇位继承人时,由参议院、众议院联合选举决定。

  第三条 皇位继承人若有精神上、身体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时,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参议院、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可以改换皇位继承人。

  第四条 当中华帝国皇帝驾崩时,皇位继承人自动成为中华帝国皇帝。

  第二章 皇族

  第五条 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公主、郡王、王妃和郡主为皇族。

  第六条 嫡长皇子的嫡子称皇孙,中华帝国皇帝之子称亲王,女称公主,(亲王)三代以下嫡嫡出的子孙,男称郡王,女称郡主。

  第七条 如果郡王(亲王之子)继承了皇位,他的兄弟姊妹,原来是郡王和郡主的,可以特别加封为亲王和公主。

  第八条 中华帝国皇帝和皇族,都不能做(别人的)养子。

  第九条 立后和皇族男子的婚姻,要经过皇室会议的商议和允许。

  第十条 年龄十五岁以上的公主,郡王和郡主,如果无意继承皇位,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以许,可以脱离皇族的身份。亲王 ( 除了太子和皇太孙)

  ,公主、郡王和郡主,在上述情况之外,当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时,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允许,可以脱离皇族的身份。

  第十一条 皇族女子在和皇帝和皇族以外的人结婚的时,自动脱离皇族。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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