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时,薛岳命令各部队选拔勇壮士兵200至500人组成奋勇队,担任先头突击。同时各部长官一律靠前指挥,薛岳自己也亲临一线。18时,炮火准备。19时,奋勇队出击,各主力部队紧随其后,向箭炉苏、万家岭、田步苏、雷鸣鼓刘、杨家山等地全线攻击。各部队前赴后继,踏尸猛冲。经一夜血战,106师团的防御阵地彻底崩溃。激战至10日晨,第66军收复万家岭、田步苏,第4军收复大金山西南高地和箭炉苏以东高地,第74军收复张古山,第91师收复杨家山东北无名村,第142师收复杨家山北端高地。战斗中,第4军前卫突击队曾突至万家岭第106师团司令部附近不过百米,因天色太黑,加之自身也伤亡重大,未能及时发觉松浦中将。据战役结束后一名日俘供认:“几次攻至师团部附近,司令部勤务人员,都全部出动参加战斗,师团长手中也持枪了。如果你们坚决前进100米,师团长就被俘或者切腹了。”未能生擒松浦淳六郎,成为此次会战中最大的遗憾。
天明后,日军最后一次组织剩余兵力,在空军掩护下发动反击,终被击退。11日,106师团残部退守雷鸣鼓刘、石马坑刘、桶汉傅、松树熊等不到5平方公里的地区内固守待援。12日, 伤亡也很重大的66军和74军向不足千人的日军残部攻击数次,由于日军依仗空投粮食弹药,并缩小了防御正面,因此火力并未有太多减弱,这一最后的攻击未能奏效。中国最精锐的部队与日军最弱师团的战斗力相比,特别是在士兵的战斗素养方面,仍有不小差距.
在中国军队猛攻106师团的同时,冈村宁次严令各部不惜代价,增援万家岭。10日,第27师团102旅团在战车第五大队的配合下,突破725团阵地。11日,华中派遣军调驻屯苏州的第17师团步兵旅团长(该旅团为三联队制)铃木春松少将率第54联队的第1、第3大队,第53联队的第3大队及野炮兵第23联队增援106师团。同日,102旅团及战车第5大队突至杨家山附近。
13日,日军第17师团的步兵团到达武开路,与第102旅团会合,并肩向第60师、预备第6师等阻击阵地猛攻。鉴于基本歼灭106师团的主要目的已经达到,而各部队伤亡均极惨重,薛岳命令各部撤出战斗,全军退守永丰桥、郭背山、柘林一线。随后,薛岳电禀武汉军委会:“此次敌穿插迂回作战之企图虽遭挫折,但我集中围攻,未将该敌悉歼灭,至为痛惜。”
万家岭之战,虽然在最后的关头未能组织强大的力量,彻底歼灭106师团,但中国军队在此次战役中表现出的机动灵活、组织严密的特点,和中国士兵英勇顽强、不怕牺牲的精神,大大震惊了日军上下、朝野内外和国际社会。而日军整整一个师团几遭灭顶之灾,在历史上从未有过。106师团遭此歼灭性打击,已彻底失去战斗能力,即在南浔路北段担任守备任务,进行休整补充,原定与101师团进攻南昌的任务被迫取消。
国共双方都十分推崇的一代将星叶挺将军如此评价万家岭战役:“万家岭大捷,挽洪都于垂危,作江汉之保障,并与平型关、台儿庄鼎足而三,盛名当垂不朽。”
作品相关 汪精卫叛国“艳电”
古往今来第一叛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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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叛国“艳电”
1938年12月29日
重庆中央党部,蒋总统,暨中央执监委员诸同志均鉴:
今年4月,临时全国代表大会宣言,说明此次抗战之原因,曰:“自塘沽协定以来,吾人所以忍辱负重与倭国周旋,无非欲停止军事行动,采用和平方法,先谋北方各省之保全,再进而谋东北四省问题之合理解决,在政治上以保持主权及行政之完整为最低限度。在经济上以互惠平等为合作原则。”
自去岁7月芦沟桥事变突发,中国认为此种希望不能实现,始迫而出于抗战。顷读倭国政府本月22日关于调整中日邦交根本方针的阐明:
第一点,为善邻友好。并郑重声明倭国对于中国无领土之要求,无赔偿军费之要求,倭国不但尊重中国之主权,且将仿明治维新前例,以允许内地营业之自由为条件,交还租界,废除治外法权,俾中国能完成其独立。倭国政府既有此郑重声明,则吾人依于和平方法,不但北方各省可以保全,即抗战以来沦陷各地亦可收复,而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亦得以保持,如此则吾人遵照宣言谋东北四省问题之合理解决,实为应有之决心与步骤。
第二点,为共同防共。前此数年,倭国政府屡曾提议,吾人顾虑以此之故,干涉及吾国之军事及内政。今倭国政府既已阐明,当以日德意防共协定之精神缔结中日防共协定,则此种顾虑,可以消除。防共目的在防止共产国际之扰乱与阴谋,对苏邦交不生影响。中国共产党人既声明愿为三民主义之实现而奋斗,则应即彻底抛弃其组织及宣传,并取消其边区政府及军队之特殊组织,完全遵守中华民国之法律制度。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之最高原则,一切违背此最高原则之组织与宣传,吾人必自动的积极的加以制裁,以尽其维护中华民国之责任。
第三点,为经济提携。此亦数年以来,倭国政府屡曾提议者,吾人以政治纠纷尚未解决,则经济提携无从说起。今者倭国政府既已郑重阐明尊重中国之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并阐明非欲在中国实行经济上之独占,亦非欲要求中国限制第三国之利益,惟欲按照中日平等之原则,以谋经济提携之实现,则对此主张应在原则上予以赞同,并应本此原则,以商订各种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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