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被解到南京后,宋庆龄、蔡元培、胡适、杨杏佛、翁文灏、傅斯年等社会知名人士都以各种方式进行营救,国际上知名人士如杜威、罗素、爱因斯坦等也致电蒋介石,为陈独秀说情(见濮清泉《我所知道的陈独秀》)。当时,国民党内的极右派力主用军法审判陈独秀,也就是“处以极刑”。而胡适等人营救陈独秀的最关键一步,是争取让陈独秀案在法院公开审判。只有进入正常和公开的司法程序,才有可能使陈独秀免于被杀害。蒋介石最终采纳了胡适等人的意见,决定将此案交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判。值得一提的是,在营救陈独秀的过程中,傅斯年在1932年10月30日出版的《独立评论》第二十四号上,发表了《陈独秀案》一文,满腔热情地肯定了陈独秀在新文化运动中的卓越功绩,文章最后一段写道:“考虑陈独秀与中国改造运动的关系,与中国二十年来革命历史的关系,我希望政府处置此事,能够(一)最合法,(二)最近情,(三)看得到中国二十年来革命历史的意义,(四)及国民党自身的革命立场。我希望政府将此事付法院,公开审判,我并不要求政府非法宽纵。我希望社会上非守旧的人士对此君加以充分之考量,在法庭中判决有罪时,不妨依据法律进行特赦运动。政府以其担负执法及维持社会秩序之责任,决无随便放人之理,同时国民党决无在今日一切反动势力大膨胀中杀这个中国革命史上光焰万丈的大慧星之理!”
陈独秀被捕后,国民党当局照例也要劝降。包惠僧在《我所知道的陈独秀》一文中说,其时任国民党军政部长的何应钦曾接陈独秀到军政部,“何应钦客套了一番,陈独秀无动于衷”。何又请陈独秀写字,陈挥笔写了“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劝降不成,陈独秀案便于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三次公开审理。对陈独秀的审理,也成为当时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尤其第三次审理时,旁听席上拥挤不堪,“有远自镇江、无锡、上海等地专程来京者,惟庭不敷容纳,后至者多抱向隅。”(《陈独秀案开审记》,转引自《陈独秀印象》,学林出版社1997年)。陈独秀在法庭上毫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政治立场。在回答审判者的提问时,侃侃而谈、议论风生,常把审判官驳得哑口无言,也引发旁听席上阵阵笑声。濮清泉在《我所知道的陈独秀》中,对此有较详的描述。当时国民党的《中央日报》曾报道审判情况,标题就是“隽语风生法院审理陈独秀”。
留在沪宁线上的鼾声(2)
在审判之前,法院方面曾问陈独秀是否请律师,陈独秀答以无钱可请,并表示可自己为自己辩护。但章士钊愿义务为陈独秀出庭辩护。章氏其时是名闻全国的大律师,寻常案件,即以高酬奉请,也难得应允。章与陈虽是留日时代的好友,但后来在政治观念和文化观念上都属于敌对阵营,且都是各自阵营的代表性人物,相互也打过笔仗。章氏此次挺身而出,时人称之为“有古义士之风”。但对章士钊力图为陈独秀开脱“罪责”而发表的辩护词,陈独秀却并不全部认可,并当场反驳章士钊。任卓宣在《陈独秀先生的生平与我的评论》中说:“他(陈独秀)无钱请律师,亦不愿请律师。章士钊当时愿意为他任义务律师。他作的辩护,说陈先生是站在三民主义立场上的,言行均于三民主义符合,并不违法。陈先生即刻声明:章之意见,是他从法理上说的,与他本人的政治观点不符。论之者说:这‘不但表示陈氏政治风骨嶙峋,亦为法庭审讯史上的新记录。’”濮清泉在《我所知道的陈独秀》中叙此事更详。章士钊在辩护词中说:“本法庭总理遗像高悬,国人奉为国父,所著三民主义,党人奉为宝典,总理有云:‘三民主义即是社会主义’,亦即共产主义。为何总理宣传共产,奉为国父,而陈独秀宣传共产主义即为危害民国耶?于法于理能服人乎?------为保存读书种子,余意不惟不应治罪,且宜使深入学术研究,国家民族实利赖焉。------总上理由,本律师要求法院宣判独秀无罪。”听到章士钊把自己的政治信念与国民党的三民主义挂上钩,陈独秀急了:“陈独秀当庭发出声明:‘章律师辩护词,只代表他的意见,我的政治主张,要以我的辩护诉为准。’旁听席上有‘革命家’、‘革命家’的赞声。”陈独秀也在法庭上宣读了自撰的辩诉状。从作文之道上说,这篇辩诉状可谓典范之作,逻辑严密却又大气磅礴。陈独秀以这样一段话开始自己的辩诉:“予行年五十有五矣。弱冠以来,反抗清帝,反抗北洋军阀,反抗封建思想,反抗帝国主义,奔走呼号,以谋改造中国者,于今三十余年。前半期,即‘五四’以前的运动,专在知识分子方面;后半期,乃转向工、农劳苦人民方面。盖以大战后,世界革命大势及国内状况所昭示,使予不得不有此转变也。”辩诉状大体以文白夹杂的语言写成,陈独秀说非如此不足以表达自己的心情。陈独秀的辩诉状和章士钊为陈独秀所作的辩护词,在当时是轰动全国的名文,各大报纸都想刊载,但遭到国民党当局的禁止,只有天津的《益世报》在当时刊载了全文。上海的沪江大学、苏州的东吴大学还将陈、章的辩诉状作为法学系的教材。这两所学校因为是教会学校,才敢如此“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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