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弄不好,它非是二分利,而是四分利!
还有一个例子,自从推广青苗法后,国家每年拿出的钱粮是一千五百万贯到两千万贯之间,但没有超出两千万贯。然而盈利却是三百万贯到四百万贯以上。
正好是两分利。
然而一些死账呢?还有官员胥吏的贪污呢?
实际名为二分利,摊派到百姓头上,可能就是三分利!
按户等摊派,一等户十五贯,二等户是十贯,三等户是五贯,四等户是一贯五百,五等户是一贯。
试问三等户以上者,需要这个青苗贷救急吗?要命的是四等户以下想贷还需要里正耆户长担保,不然还不贷给你。而且有的州县因为摊派的数字大,青苗贷没有放完,那么还得要重新摊派,也就是比这个数字摊派得更多。
摊派乃是朝廷旨意,到了地方上执行则更乱,比如贷粮,常平仓贷给百姓的是陈粮,然而官员则是按照以前的新粮估价,比如宿州贷绿豆,每斗上等为七十五文钱,次等是七十二文钱,但到新粮上来之时,陈粮价猛跌,这逼得百姓只好用新粮还贷,实际等于无形中让百姓收入减少。
所以司马光等人上书弹劾,不过司马光也在胡说八道,说什么陕西以陈米一斗七十文放贷,再让百姓以新好小麦每斗四十文还贷,朝廷获利近两倍。
麦价能与米价相同吗?
又有一些人在民间谣传,说是陕西官员为了放贷,命娼妓坐在肆间置酒引诱大家主动借贷。这岂不是瞎扯吗?
对青苗法,王巨本身不想发表什么想法,王安石变法,一是去除国家弊政,二是改善困窘的财政,然而那个黑窟窿未填上去,不敛财怎么办?
况且是均摊着敛财,一等户就打算贷二十贯,他们不用贷两次,一年不过多征了四贯钱,不会死人的……
某些方面也确实打压了一部分的高利贷,以及高利贷引发的兼并问题,但绝对不能夸大它的作用。敛财才是主要的。
因此王巨借助这个案件,在隐晦地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这些豪强们确实是无法无天,借契未到期,说明祖阳并没有违约,就敢将祖阳的妻女强行掳回家并奸淫之。
这个问题很严重了,诸位,你们也别当看不到。
第二个问题就是这个利息,虽然民间常出现吓人的百分之百到百分之三百的高利贷,不过如是合理的投资,那怕是二分利,也有许多人愿意放出来。但青苗法的利息呢,名义是二分,实际是四分!
朝廷同不同意处死姚克明不重要,重要的是这背后引起的反思。
这也是没办法,王巨认为下来了,不会呆在漩涡里了,实际不是,自己治理庆州,青苗法能逃得过去吗?马上还有更头痛的免役法,那个摊派更多……
写完了这个奏折,王巨吩咐快马送到京城。
不过他随后在屋子里走了几步,觉得自己有点儿对牛弹琴了。自己说了,就管用了吗?
就象后来的TG,都软到那份上,但外界有几个国家认可了?相反的不顾事实,继续妖魔化。想到这里,他心中叹息一声,想到,还是单干吧。
第五百七十三章 以进为退
那个衙役还没有走呢,他又非是王巨的门人,因此要等王巨的手令。
因此王巨又说道:“正好,再替我带一令给章通判,让他露布全州。”
说着开始书写这道露布。
第一条便是自此以后,环庆二州境内四等以下善户、孝子、烈士、女户、鳏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征税或者摊派。
女户就是家中没有男丁的人家,善户就是平时做了很多好事的。
但这里有一个限定,那就是四等户以下,三等户以上者,也不在乎那点摊派与税赋,也就算了。
这是应对即将到来摊派更多的免役钱。
第二条则是根据王安石青苗法规订的一些变通,青苗法规订若遇荒年,则于下次有收成之年归还,荒年了都饿死人了,国家救济都来不及,还收个鬼啊。另一条规订则是除浮浪之人(不事生产游手好闲之辈),城乡户都可以借贷,以乡村为主,余下向城郭户摊派,为防人户流逃造成官府亏本,以五户或十户为一保,以三等以上户为甲头,互相监督。如是佃户借贷,则与主户(主家)合保,视主户资产而借予。
另外还有一个隐形的规订,那就是五等户以下,必须有担保才可借之,穷啊,穷了就会还不起,官府哪里会借。
所以说青苗法绝对不能算是多伟大的良善之法。
因此王巨下了一道命令,五等户以下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不仅是青苗贷,也包括即将到来的免役钱。
何谓五等户,大多数是吃了早上,没有晚的穷人,王安石,你好意思也要敛,也要摊派吗?不好意思,还真摊派了。青苗贷还好一点,后来又来了一个免役钱宽剩钱,两相叠加,这些赤贫百姓立即压力辈增,所以导致了更大的反对声音。
不过为了救急,王巨又做了几条补充。
四等户以下者,只要他们愿意借,不需要任何保人,官府在五贯钱或者价值五贯的粮食前提下,必须借给这些人。
这些穷人随时会遇到困难,往往因为一石粮草,就不得不卖儿卖女,按照王安石的青苗法,他们上哪儿去找保人,所以只好借高利贷,或者真的去卖儿卖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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