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宋朝的所谓“大赦天下”,通常都有其限度。那些预期到大赦而故意犯罪的罪行,已经被排除在赦免的范围之外,宋真宗咸平二年(999),朝廷郊赦,真宗下诏:“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劫盗,自今不在原免之限。”
此外,根据惯例,一部分重罪也不在赦宥的范围内,如北宋绍圣年间的一份赦令说:“大赦天下。应绍圣四年九月五日昧爽以前罪人,除犯劫杀、谋杀、故杀、斗杀并为已杀人者并十恶、伪造符印、放火等罪并不赦外,其余罪无轻重。已觉发、未觉发、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这部分被踢出赦免范围的罪行,法律上有一个术语,叫作“常赦所不免”或“常赦所不原”。
一般来说,常赦所不免的罪行包括:十恶罪、杀人罪、犯赃罪,以及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罪行。比如宋太宗即位,大赦天下,但赦书特别注明:“自(太平兴国)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后,京朝、幕府、州县官犯入己赃、除名配诸州者,纵逢恩赦,不在放还之限。”即不赦免贪污犯的罪罚。
当然那种“不问是非,一切纵之”的特别大赦,宋朝也有过,但不常见。这类特别大赦必须在赦书中明言“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如果赦书仅仅注明“罪无轻重,皆赦除之”,也不可以按照“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的原则执行。
即使是“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也不是意味着那些严重罪行可以得到完全的赦免,只是犯人可以获得减刑而已。宋朝立法规定:“诸犯恶逆以上及杀人应入不道,若劫杀、谋杀、已杀人各罪至死者,虽会大赦得原,皆配二千里,杀人应移乡者,亦移乡。”犯恶逆及杀人罪之人,如果遇上“常赦所不免者咸赦除之”的大赦,可免一死,但必须刺配二千里外。杀人犯还必须强制性移押到千里外的他乡入户居住,这既是对犯人的处罚,也为了防止仇人寻仇,此即所谓“移乡避仇”原则。
如此说来,前面洪迈所举的婺州佃户杀人案,应该是一个赦免流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特殊例子。如果严格按照宋朝的赦免制度执行,那个杀人的佃户将被刺配二千里,服刑完毕后又得移乡千里外,哪里有机会复登卢助教的大门挑衅?就像《水浒传》中的李逵,因为在家乡“打死了人,逃走出来”,后来“虽遇赦宥”,却只能“流落在此江州,不曾还乡”。
同任何制度一样,赦免制度肯定有其利又有其弊,但通过精密的制度设计,人们可以将其弊端减至最低程度。而有着一千年来的经验与教训,现代国家的大赦与特赦制度无疑应当比宋朝的更完善——这其实是一句正确的废话。
第七辑 为什么说宋朝没有“顾命大臣”?
宋朝到底有多腐败?
有个写清朝帝王小说的历史作家断言:“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腐败的朝代。”我相信,任何严肃的历史研究者对这种“信口开河”的论断都会一哂置之。因为,如果你要指出哪个朝代最腐败,首先你需要有可靠的统计数字,比如各个朝代的贪官数量、占该朝官员总数的百分比、平均每名贪官贪污了多少钱、与当时国家财政收入之比如何……而想要获得这些统计数字,几乎是不可能的。既然没有可靠的统计数字,如何敢断言哪朝“最腐败”?
道理已是如此浅显,但我还是时常在微博上看到许多网友引用那位历史作家的话,言之凿凿地声称“宋朝最腐败”。类似的说法听多了,便激起了我这个“处女座考据派”的好奇心,想考据考据宋朝到底有多腐败。最能直观呈现某个社会腐败程度的统计数据(如贪官总量、贪腐总额)不可得,只能退而求其次,看看宋人对本朝官场腐败情况的记述——这总比今人的信口开河可靠得多吧。
所以我先去翻宋朝“公知”的文集。结果呢,书翻下来,给吓了一跳,按照宋人的描述,宋朝可不是腐败,而是太腐败了。
北宋天圣年间,范仲淹给朝廷上了一封万言书《上执政书》,将大宋官场风气说得一团糟:“某观今之县令,循例而授,多非清识之士,衰老者为子孙之计,则志在苞苴,动皆循己;少壮者耻州县之职,则政多苟且,举必近名。……以一邑观之,则四方县政如此者,十有七八焉。”范仲淹认为,宋朝绝大多数的县官是不合格的,不是志在贿赂,就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70%~80%的州县都是如此。
我最钦佩的大宋“男神”苏轼,大约在嘉祐年间写了一组策论,阐述他的治国方略,其中一篇《决壅蔽策》也是将官场描成一片昏暗:“今也不然:天下有不幸而诉其冤,如诉之于天;有不得已而谒其所欲,如谒之于鬼神。公卿大臣不能究其详悉,而付之于胥吏。故凡贿赂先至者,朝请而夕得;徒手而来者,终年而不获,至于故常之事,人之所当得而无疑者,莫不务为留滞,以待请属:举天下一毫之事,非金钱无以行之。”苏轼说,今天的官场风气跟以前不一样了,老百姓想找政府申冤、办事,简直难于上青天,必须用金钱开路才行,否则什么事也办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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