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 大战期间,德、意、日结成侵略性的军事集团 的条约,战前,德、日、意三个法西斯国家在对外侵略扩张过程中,虽然先 后签订了*《反共产国际协定》与*《德意同盟条约》,但因相互的战略和利 益上的矛盾,来能结成三国军事同盟。1940 年 5—6 月德国闪击西欧的胜利, 鼓励了日本“南进”扩大战争的野心。7 月,日本通过*《适应世界形势演变 的时局处理纲要》,决定加强同德、意的勾结。8—9 月三国分别重开结盟谈 判,迅速达成协议。9 月 27 日三国在柏林签订此约,有效期 10 年。主要内 容为:日本承认并尊重德、意在欧洲建立新秩序的领导权,德、意则承认并 尊重日本在大东亚建立新秩序的领导权;如缔约一方遭到目前不在欧洲战争 或中日冲突中的一国攻击时,其他缔约国应以一切手段相援助。此后,匈牙 利(1940 年 11 月 20 日)、罗马尼亚(1940 年 11 月 23 日)、斯洛伐克(1940 年 11 月 24 日)、保加利亚(1941 年 3 月 1 日)和克罗地亚(1941 年 6 月 15 日)先后加入该同盟条约。大战后期,在反法西斯同盟国联合打击下,意 大利(1943 年 9 月)、克罗地亚(1944 年 5 月)、罗马尼亚和斯洛伐克(1944 年 8 月)、保加利亚(1944 年 9 月)、匈牙利(1944 年 12 月),相继退出, 并对德宣战。1945 年 5 月德国投降后,日本宣布废除此约。
德意日联合作战协定 《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的补充协定。1941 年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12 月 11 日德、意向美国宣战,同日三个法西斯国家在 柏林签订此协定,即日生效。规定:三国将利用它们所掌握的一切手段共同 对英、美作战到底;不得与美国或英国单独签订停战协定或和约;三国获得 胜利后,将遵循《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的路线继续密切合作,在世界上建 立一个“新秩序”:协定将与《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同期有效。
德意志文化战斗联盟(KampfbundfurdeutscheKultur)德国纳粹党控 制的文化团体。1929 年由*罗森堡创立,常在慕尼黑大学集会活动。宗旨为 鼓吹希特勒关于德意志文化至上的思想,攻击唯物主义,强调种族原则是人 类生存的基础和雅利安人是全部人类文化的创造者,煽动在德国文化领域排 除犹大人的影响。1937 年 7 月 18 日,希特勒在慕尼黑“德意志艺术宫”开 宫仪式的演说中要求该联盟倡导德国文化复兴,在所谓“压迫者”面前维护 德意志人的价值,创造不朽的文化成就。此后开始参与纳粹德国文化“一体 化”的行动。
德国东方工业有限公司(OstindtistrleGmbH,简称 Osti)德国党卫队 所属经济组织。1943 年 3 月建立,总部设在波兰的卢布林地区,属党卫队经 济管理总处管辖,由党卫队旅队长格洛博克尼克(OdiloGloboonik,1904— 1945)任经理。利用集中营的犹太人囚徒从事奴隶劳动,下辖波兰占领区内 原属犹大人的全部企业。1943 年 11 月起因实施*最后解决,规模急剧缩小。
德 国 民 族 政 治 教 育 学 院 ( NationalpolitischeErzie- bungsanstalten,缩写 NPEA)旧译“德国国家政治教育学院”。纳粹德国培 养 干 部 的 中 级 学 校 。 受 党 卫 队 监 督 。 1933 年 4 月 在 海 斯 迈 尔 (AugustHeiBmeyer,1879—1979)主管下设立 3 所,1938 年发展到 23 所, 大战爆发前达到 31 所,其中3 所为女子学院。学院以原普鲁士高等院校的教 育模式为准绳,并加强纳粹理论的特别训练。学生由党卫队地区总队长选拔, 强调“体格健壮、性格坚强、思想灵活”,大多来自乡村和劳工家庭,纳粹 党员子女、*希特勒青年团员和军官子女具有优先权;校长和大部分教员由党 卫队提供。学生毕业后大部分进入武装部队,少数优秀者升入*骑士团城堡。
德国母亲荣誉十字奖章(EhrenkrouzderDeutscheMutter)纳粹德国鼓 励妇女多生育子女的勋章。由纳粹党民众健康部长瓦格纳( Ger- hardtWagner,1888—1938)倡议设立,分 3 等:铜质奖章授予 4 个以上子女 者;银质奖章授予 6 个以上子女者;金质奖章授予 8 个以上子女者。奖章原 件限于集会时佩戴,平时佩戴小型复制件。同时规定一切青年组织成员必须 向佩戴奖章者行礼。每年“母亲节”(五月第二个星期日)举行授奖典礼。 1939 年即授出 300 万枚。
德国国家政治教育学院 *德齐亚诺、希特勒)国民族政治教育学院的 旧译。
德国经济有机建设条例 即“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
德 国 经 济 有 机 结 构 条 例 ( GesetzUberdleVorberel 一 tungderorganischenAufbausderdeutschenWirts-chaft)一译“德国经济有 机建设条例”。纳粹德国加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经济军事化的法律。由* 德国经济总会起草,1934 年 2 月 27 日颁布。规定:原有的企业联合会或地 方商会成为国家机构,所有企业主必须加入,在此基础上,设立按部门和地 区两个系统的经济调节机构,用以控制全国的企业。部门调节机构的组织形 式是四级经济集团,最上级为工业、商业、银行、保险业、动力和手工业 6 个最高集团,下属 44 个经济集团,350 个部门集团,640 个专业集团;地区 调节机构为 18 个省经济厅及其下属市、区分支机构。两类调节机构都具有政 府机构的权力,负责人由上级任命,统一归中央经济部下设的全德经济院管 辖,同时在有关中央专业管理局的协同下,对国民经济实行自上而下的双重 交叉控制。调节机构基本由大资本家任头目,有权控制各企业的原料、订货 和劳动力分配。通过本条例,纳粹德国建立了自中央到地方的庞大经济控制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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