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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大词典_李巨廉/金重远等【完结】(61)

  日本帝国用兵纲领  日本陆海军整体用兵的基本原则。1907 年首次制 订。1936 年 5 月 1 日,根据新修改的“《日本帝国国防方针》重新制订。强 调采取先发制人的攻势,谋求速战速决。规定对苏作战时,“以迅速击溃驻 远东之敌,并占领所需疆域为目标”;对美作战时,初期作战目标为歼灭美 驻东亚的舰队,攻占吕宋岛及其附近要地以及关岛,在东亚海面伺机歼灭美 国海军主力;对华作战时,初期目标是占领华北要地和上海附近;对英作战 时,初期目标是“歼灭驻东亚之敌,摧毁其活动基地,并歼灭其来自本国的 舰队主力”;在对上述 4 国中两国以上为敌时,根据情况尽可能逐次作战。

  日本帝国国防方针  日本帝国主义的军事战略方针文件。日俄战争后由 日本(陆军)参谋总长和(海军)军令部长拟定,1907 年经天皇批准。规定 日本之国防以攻势为其特点;俄国为未来的头号假想敌国,美、德、法各国 次之,目标是确保日本在中国大陆的权益;军备以能在东亚对俄、美发动攻 势为标准。俄国十月革命后的 1918 年作了第一次修改。华盛顿会议后的 1923 年作了第二次修改。1936 年 5 月 1 日,第三次修改;确定主要假想敌国为美 国和苏联,同时包括中国和英国;规定陆海军应充实到能控制东亚大陆和西 太平洋地区的兵力,陆军以 50 个师团为基干,并保持 140 个中队的航空兵力, 海军以 12 艘战列舰、10 艘航空母舰、28 艘巡洋舰为基干;指出未来战争可 能是长期战争,但强调增强作战初期的威力,先发制人,以迅速达到战争目 的。同时据此制定”《日本帝国用兵纲领》。

  日本海军总司令部  大战末期日本海军的最高作战指挥机关。1945 年 4 月 25 日为组织本土决战而设立。位于横滨市日吉高地。由”丰田副武任总司 令宫,同时兼任联合舰队司令长官和海上护卫总司令官。面临本土决战时, 由*小泽治三郎接任总司令宫,矢野志加三任参谋长。

  日本第十四方面军  亦称“菲律宾方面军”。日本在菲律宾地区作战的 战略战役军团。1944 年 7 月日本大本营决定加强菲律宾地区的防御,下令组 建。下辖第三十五军(含 4 个师团和 1 个旅团),另 5 个师团(内 1 个坦克 师团)和 3 个旅团,后又编入 2 个师团。10 月 5 日*山下奉文出任司令官, 企图实施菲律宾决战。失败后,第三十五军退守菲律宾中南部,方面军司令 部移至碧瑶,主力在吕宋岛。1945 年 4 月起吕宋岛同外部联系被切断。9 月 3 日山下奉文在碧瑶向美军投降。属下第三十五军官兵在莱特岛、棉兰老岛 和菲律宾中南部被美军各个击破,分别投降。

  日汪基本关系条约  全称《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基本关系条约》。1940 年 11 月 30 日江精卫和日本驻汪伪政权“大使”阿部信行签订于南京。1940 年 3 月 30 日日本扶植成立汪伪政权后,就策划签订此约。7 月 5 日起,日、 汪就缔结条约进行“谈判”。8 月 31 日签订草约。11 月 30 日正式签订条约。 主要内容有:“互相敦睦”,消除破坏两国”友谊的因素”,实现文化的“融 合、创造与发展”;日本在蒙疆及华北驻扎军队“共同防共”,汪伪政府为 日本驻军提供各种便利;实行紧密的“经济合作”,共同开发华北、蒙疆、 厦门和海南岛等地的资源;中国领土向日本国民开放。同时还签订了《附属 者定书》、《关于附属者定书的谅解事项》、《附属秘密协约》、《附属秘 密协定》等。此条约和各项附属协定充分暴露了日本变中国为其殖民地的野 心。

  日本不介入欧战声明  1939 年 8 月 23 日苏、德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日 本平沼内阁随之垮台,对德不信任气氛高涨。8 月 30 日阿部信行继起组阁, 鼓吹“自主外交”。9 月 1 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4 日阿部内阁发表声明:” 帝国拟不参与这次欧洲战争,专注于解决中国事变”。

  日本对内蒙措施要领  日本策划侵占中国内蒙地区的文件。1935 年在 发动*华北事变的同时,7 月 25 日由关东军参谋部制定。指出:“首先设法 扩大和加强内蒙的亲日满区域,随着华北工作的进展,而使内蒙脱离中央而 独立”。并规定政治、军事的措施由关东军执行;文化、经济的措施,在关 东军的统一指导下,由”满洲国”和南满铁道株式会社等组成的机关承担。 还决定策动成立蒙古军政府,妄图使内蒙古脱离中国而成为日本的殖民地。

  日本军事特别措施法  人战末期日本为准备本土决战而颁布的非常 法。1945 年 3 月 28 日公布,5 月 5 日起实施。规定政府在必要时可管理或征 用土地、房屋、各种建筑物及其他工具或物品;可命令或禁止迁移或拆除建 筑物和其他物品;可命令或禁止或限制迁居,也可指定居住地点;可命令或 禁止或限制人员的移动等。

  日本军需工业动员法  日本战时动员民间工厂、设施进行军需生产的 法律。1918 年 4 月 17 日公布。规定:政府可以强制使用民间的工厂、设备 来完成军需品的生产、修理、运输等事务。陆海军每年均制定军需工业动员 计划以备实施。1937 年 7 月全面侵华战争开始后,对一部分工厂实施该法。 为使军需动员更加完备,还先后制定*《日本进出口临时措施法》、*《日本 临时资金调整法》、《临时船舶管理法》等,并开展了*国民精神总动员运动。 1938 年由*《日本国家总动员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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