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法律很早就出现了。据《周礼》记载:“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这说明,早在夏代,就出现了5种刑罚,共3000条。当然,这些记载是后人追述的,夏代刑法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商朝是一个比较完备的国家,它有官吏、军队、监狱,当然也有法律。后来,周公提到的“殷彝”就是商朝的法律。在这一点上,韩非子说得更具体:“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意思是,商朝有一条法律:凡是把灰倾倒在大街上的人,要被砍掉手臂。
当然,这些“只鳞片爪”的记载只能说明商朝有法律,真正出现法律条文并流传后世的最早实物是鲁昭公六年(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首创的“刑鼎”。
当时,子产在郑国执政,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诸于世,让大家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让全体臣民一律服从国君的统治。对此,守旧势力坚决反对,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给子产,表示不满:“法律一经公布,人们知道如何避免刑罚,就不怕官长了。要是专凭刑书治理国家,官长就会不知道如何行政?”
不过,历史的潮流是无法阻挡的。二十多年后,带头指责子产的晋国也跟着铸起刑鼎来,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孔子知道后,却仰天长叹:“晋国很快就要灭亡了!他们不遵守唐叔和晋文公的旧法,造出一个什么刑鼎。从今以后,老百姓就会只看鼎上的条文,不看贵族的脸色行事了!要是尊卑贵贱没有次序,该怎么立国啊?”叔向、孔子之所以反对铸刑鼎,因为他们更相信“人治”,而不相信法律和法律的力量。
可见,。因为再严酷的法律也有个界限,一旦将这个界限公布,老百姓就会遵守,避死求生,而不至于无所适从,动辄得咎,完全听凭统治者的摆布。
就拿子产来说,他向来主张推行“猛政”。当然,他的“猛政”主要是针对老百姓的,同时也是针对贵族势力的,因为郑国的工商业发达,贵族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刑罚去侵害商人的利益,导致民怨沸腾,也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现在,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公布,对贵族的恣意妄为毕竟有了一些限制。所以,子产对叔向说:“我铸刑鼎,是为了救世啊!”其实,子产的刑法已经够“猛”了,还是为了“救世”。看来,在君主专制的社会里,要是法律没有公布,那些统治者真不知会凶残到什么程度!
法律是约束权力的“利器”
法律,既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又是约束国家权力的“利器”。
17世纪,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处死英王查理一世后,革命领袖克伦威尔宣布建立共和国。几年后,他逐渐羽翼丰满,蜕变为一个独裁者,也想过一过“国王瘾”!
这一天,克伦威尔突然询问法学家洛克:“现在,让一个人做国王也许对国家有利。”洛克听后一愣,一抬头,发现他的双眼里充满了期望和贪欲,立刻明白了他的“鬼心思”,便字斟句酌地说:“阁下,您是想要拯救英国吗?那么,我可以告诉您:这个药方比病还糟糕!”
克伦威尔听后,眉头一皱,情不自禁地握住了腰间的刀柄,悻悻地说:“现在,英国就在我的手中,谁敢把我怎么样?”洛克非常平静地答道:“不错,阁下确实已经掌握了充分的王权,但是人们都把您看成是国王的死敌和共和国的象征;如果阁下自封为国王,所有主张共和的人都会背叛您,您的事业就会非常危险!”
听了这番话,克伦威尔沉默了许久,才尴尬地一笑:“别介意,刚才我只是随便说说!”
最后,克伦威尔终于没有当国王,只是自称“终身护国主”,独揽国家大权。在这一点上,克伦威尔与曹操非常相似:曹操只敢做“挟天子以令诸侯”的魏王,却不敢贸然称帝。他们之所以不敢公开称王称帝,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合法。当然,这里所说的“法”,是成文的法律、不成文的道德规范以及传统习俗观念的总和。
在自己的权力达到顶峰之际,还能够头脑清醒,辨明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自觉地约束自己(也许是非常痛苦的约束),这才是明智的统治者。可是,历史就是怪得很,一些愚蠢的独裁者刚愎自用,公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干出一些傻事来,结果众叛亲离,由权力的顶峰跌入毁灭的深渊,北洋军阀头子袁世凯复辟帝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1688年,英国爆发了推翻詹姆斯二世的“光荣革命”。第二年初,英国国会决定:拥戴荷兰执政威廉为国王,称为“威廉三世”。为了约束新国王,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权利法案》,对王权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其中,“重中之重”的就是法律问题:不经国会同意,国王无权废止法律或者修改法律,不得任意征税,也不能在和平时期征兵和维持常备军。1701年,国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对未来英国王位的继承人作出明确的规定。
《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的通过,大大限制了王权,使王权受到了极大的约束,英国由一个封建王朝变成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资产阶级可以精神抖擞地大步向前迈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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