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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历史评论.第二辑_包伟民/刘后滨【完结】(44)

  关键词:唐代 蒲昌府 地方官府 政务文书 环节性形态

  绪论

  学界对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厚的成果,许多细致入微的信息都被发掘和利用。就出土政务文书而言,有两个主要的研究途径。一个是利用文书所提供的政务内容及相关信息探讨某一历史事件或某项相关制度,例如利用文书中提到的某次战役探讨该场战争经过及各方面相关问题,利用文书探讨涉及的户籍、土地、赋役、关津、过所、烽燧、府兵上番等方面的事务及相关制度。由于唐代历史研究中能够利用的具有档案性质的史料极度匮乏,所以对敦煌吐鲁番文书的研究可以说到了穷尽的程度。另外一个是将文书作为政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并以此还原政务运行的环节,探讨官府的文书处理程序及政务裁决机制。后一个取径的研究大体属于古文书学的研究范围,不仅仅是把文书作为研究其他历史问题的史料,文书本身的形态体式、所处政务运行环节及其判署程序等就构建了重要的历史信息。经过比对、拼接和分析,可部分地复原政务运行的程序与环节,进而为探讨其时的政务运行机制和治理体制提供档案性的支撑材料。这个取径的研究在文书被著录和整理之初就已经展开,其后也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研究,其中内藤乾吉、卢向前、向群、刘进宝等学者的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2]但由于资料的零散性和随机性,研究并未有整体性的推进。随着研究视角的转换,借助学界对中国历史晚近时段档案文献的认识,出土唐代政务文书所蕴含的一些信息还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掘。

  唐代地方官府,主要包括州县官府以及与州县有着密切政务关系的、作为府兵基层组织的折冲府。这些机构在日常政务运行中遵循着何种程序;各级官府之间以及官府内部不同层级、不同成员之间体现了怎样的分工协作关系和权力分配格局,是否具有自主行政的动因与空间;具有判案权力的官员与围绕文书运作进行检请、受付的府史等杂任之间,其权力的边界如何,体现在政务文书上近乎教条的签署程式有着什么样的意义:诸如此类,都是有关唐代地方政务运行机制研究问题中的应有之义。根据传世的典志体文献和法令文献,对此可以进行一些制度层面的描述,但无法真正落实到流程和环节,无法辨识流于形式的环节和实际运行的流程。依靠出土的具有档案性质的政务文书来加以复原,无疑是一个不可替代的选择。不过,唐代文书的出土地只限于敦煌、吐鲁番及新疆其他少数几个地区,其中能够确切判定为政务文书的,主要集中在吐鲁番文书之中。本文选取日本宁乐美术馆及其他地方所藏开元二年(714)西州蒲昌府文书[3],归纳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进而具体考证有关政务运行的主要问题。希望能够在前人研究总结出的州县政务文书程式通例的背景下,聚焦开元二年蒲昌府作为府兵制行将废弃、正值重大战事期间的唐代西部边陲一个折冲府的特殊情况。由于本组文书的行用时间相对集中,而且都是围绕府兵番替事务的,借此能够梳理出一些文书所处的政务环节,是难得的研究唐前期地方官府政务流程的档案资料。

  唐前期律令体制下,地方官府遵循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四等官分工对政务文书进行判署的程序,以及服务于勾检制的严格的文书受付程序。本文重点关注的是,这些程序在开元二年(714)的蒲昌府政务文书和政务运行之中是如何被遵循的,文书中有所变动的具体情形与制度规定之间,以及与其他西州官府文书中反映的常态之间存在何种差异?只有梳理清楚了上述问题,才有可能对这一组残缺严重的文书做进一步的整体解读。至于开元二年蒲昌府的情况是否在唐前期的数百个折冲府中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以及这一组文书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折冲府与州县之间的政务关系,无疑需要做更深入的专门研究。在没有更多的资料之前,或许只能做出初步的推论。

  蒲昌府是唐代前期设立在西州都督府(文书中亦称为西州、州司)下辖五县之一蒲昌县的一个折冲府,其全称应作“右玉钤卫西州蒲昌府”(神龙以后或作“右领军卫西州蒲昌府”,但官印未改,仍作“右玉钤卫西州蒲昌府”)[4]。《沙州都督府图经》卷三(P.2005)记开元四年(716)九月敦煌县令赵智本寻访到张芝墨池之后,劝张氏后人“修葺墨池,中立庙及张芝容”。张氏后人中,有一人是“游击将军、守右玉钤卫西州蒲昌府折冲都尉、摄本卫中郎将、充于阗录(录当作镇)守使、敦煌郡开国公张怀福”[5]。蒲昌府在西州都督府的领导下,承担当地镇、戍、烽候的兵员配置和差替任务。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是作为随葬品出土的,残损严重,但经过整理,许多文书仍可释读出较为完整的信息,尤其是有关政务文书处理流程和环节的主体信息[6]。

  一 唐代地方官府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

  唐代地方官府政务文书的类别,按照应用场合可以区分为不同的功能性形态,如符、关、牒、帖等;按照运行流程则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环节性形态,总体上可分为三种主要类别,即案由文书、行判文书和送付文书[7]。案由文书是官府判案的依据性材料,包括个人向官府的申辞,官府得到的上级指示、批示或下级的请示,或者判案时所依据的法令、制敕等。行判文书是官府判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有具体的判案流程和签押,判署完成后要在当处官府存档。送付文书是官府判署之后送付到其他官府的文书,针对的是需要交付其他官府进行处理落实的事务。送付文书并非行判文书的原件,由于行判文书在当处存档,送付其他官府的文书只能另外抄录一份。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由于文书行判流通的时间和处理的事务相对集中,对于理解政务文书的三种环节性形态实为难得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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