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司支度国计职能,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当属杨倩描《从“系省钱物”的演变看宋代国家正常预算的基本模式》[48]。杨氏将针对系省钱物的预算定义为“正常预算”,系统讨论了五代至北宋前期,“系省钱物”范围扩大与管理规范化的过程;并由此展开,通过深入分析《文献通考》中陈傅良关于上供的论述,考察了太祖至真宗朝,国家“正常预算”体制如何由“统收统支”转向定额管理下的三级预算体制。此文首次将钱物“系省”“岁计”“上供”视为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加以研究,并且注意到上供“定额”对财政体制造成的影响,突破了前人局限于“集权”的理解,使人们对北宋财政预算制度及其形成过程,获得更具整体、动态性的认识。但杨氏未曾区分“经费”“系省钱物”“三司钱物”等分属支出管理、收入归属的不同类别概念[49];对于“统收统支”“定额包干”等财政管理体制的含义、成因以及具体运作过程,也缺乏细致说明,为讨论的深入留下余地。
三司与财政决策、立法的关系,一直是学者讨论较多的议题。黄亚娟[50]、黄纯艳[51]等,举出大量史事,证明三司具有参与财政决策、立法的权力,甚至对财政以外人事、军政等方面决策也有干预。此外,三司须参与编修《会计录》,并由其长官进呈君主。汪圣铎[52]、方宝璋等均曾对宋代《会计录》编修的动因、资料来源以及体例、内容加以考察,认为其须依据全国财政收支详细数据编定,目的是反映财政变化情况,为君主财政决策提供依据。而搜集、分析如此繁杂的资料,必须由三司负责方可完成。因此,编修《会计录》是三司参与统筹国计的重要表现。陈扬[53]、高磊[54]更对宋代数次编修《会计录》的背景、具体动因进行了细致分析,从中可看出丁谓等三司长官,如何通过《会计录》信息影响国家政策。
参与财赋收入管理与调拨,也是三司重要职掌。收入方面,黄纯艳认为,两税作为宋代正赋,三司并不直接参与征收工作,但两税折科、折变的命令下达,以及征收的催督工作,往往须三司负责[55]。三司对征榷课利的管理,学者多有讨论。酒法方面,李华瑞曾总结三司管理酒类产销的职责:(1)立定课额复核增亏,并据课额增亏情况进行课绩奖惩;(2)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增减酒税务;(3)直接规划管理三京榷曲事宜[56]。李氏另有专文,讨论坑冶征榷场务课额的调整与作用,其间也涉及三司对课利收入的管理。此外,戴裔煊、郭正忠等在考察北宋盐法[57],黄纯艳在研究北宋茶法时[58],认为三司多主导茶盐政策的制定,参与产销方式的调整;此外,盐茶产、销中所涉官司如京师都盐院、提举解盐司、榷货务等,均与三司存在隶属关系。
关于三司参与官物出纳管理,相关研究主要从财务监督角度展开。李伟国曾对提举诸司库务司加以研究,认为三司对内藏以外聚敛于京师之财赋具有支配、管理与监察之权,但因财赋收支管理涉及诸多财库、征榷机构、官营作坊及部分官司自属的财库与物资供应处,事多且杂,千头万绪,故须设立一专门部门,配合三司行使官物管理、收支监督之权,提举诸司库务司即属此类机构[59]。杨芳对北宋京师各类仓廪收入来源、出纳制度加以考察,认为其管理监督,与三司及提点仓草场所密切相关[60]。衣川强、王燕萍、张亦冰对宋代官员俸禄发放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考察,细致梳理了作为支领凭据的财务文书如何审核、使用,并讨论了三司等机构在各环节中所起的审核关防作用[61]。郭艳在对宋代物质赏赐进行考察时,也曾论及包括三司在内各相关主管部门的职掌[62]。
对于三司在宋代财政审计系统中的作用,学者也有专门研究。安国楼曾对北宋三司帐籍管理制度、审计机构设置、帐籍整顿活动等问题,加以系统梳理。安氏认为,帐籍管理乃是北宋财会制度的核心问题,关系到国家财政计划的实施,因此自太祖至神宗朝,宋廷一直致力于帐籍的整顿,并通过加强出纳帐籍管理,编修“会计录”,完善财会制度。但由于经济发展导致帐籍增多,以及帐籍管理机构设置从属三司,缺乏审计独立性,所以历次整顿活动,虽以帐籍“清而易理”,减少隐昧欺蔽为目标,但均难以取得长期效果。[63]安氏的研究涉及北宋三司财会制度的诸多方面,对于制度调整过程、目的的梳理,以及对制度弊端难以根除原因的解释,均颇为合理。但其论述较为疏略,缺乏对财会相关各类制度运作详情、历次制度设置、调整目的的充分考察与细致区分,使得史事论述与最终结论均较为笼统且有所脱节,仅说明三司帐籍管理具有“重要性”,却未论证其在不同场合、不同时期的具体作用,即何以“重要”。此外,汪圣铎曾考察北宋前期直属三司,与官吏、军队俸禄发放密切相关的粮料院、审计司,并论及其与三司在官物支出审计中的分工[64]。肖建新认为,北宋前期“二府三司”体制下,不存在类似唐代“三省六部”中比部的独立省级机构,但新体制格外强调制约,故三司内部出现了诸如三部勾院、都磨勘司、勾凿司、马步军专勾司、提举三司帐勾磨勘司、会计司等审计机构。肖氏并对这些机构的名称、设置时间、基本事任进行了梳理,使学者对三司系统的审计职能有了较系统的认识[65]。肖氏在《宋代审计三论》一文中,又重申了上述观点[66]。但肖氏对部分机构性质的理解有误,如勾凿司更类似公文登记机关,与财务审计关系不大。另外,作者对部分机构的关系、设立时间考证欠严密。方宝璋《宋代审计机构若干史实之考证》一文[67],对肖氏的部分观点进行了修正,譬如明确了专勾司与审计司实为同一部门,后者不过是南宋避高宗讳改名而已。方氏在其专著《宋代财经监督研究》中,也对三司中有关财务审计诸子司的设置、职掌进行了系统考察[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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