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清代地理志书研究_华林甫【完结】(38)

  58.“西林”条“驮门江”应改为“驮闷江”。

  按:《清国史》卷138《地理志·广西四》、《嘉庆重修一统志》卷466《山川》、雍正《广西通志》卷17《山川》均为“驮闷江”,今从之。

  59.“北流”条“东北:句漏山,山脉自越南来,东入广东境,郁江南岸一大系也,东会灵山”,误以灵山为地名,其断句有误,“东会灵山”应作单独一句“东:会灵山”。

  按:《嘉庆重修一统志》卷474《山川》、雍正《广西通志》卷17《山川》等均作“会灵台山”。

  60.“归顺直隶州”条“龙潭水出城东北里许,南流经治东”应改为“龙潭水出城西北里许,南流经治东”。

  按:道光《归顺直隶州志》卷2《地舆·山川》“龙潭水,城西北五里,源自山下……绕州而南”。

  61.“上思直隶厅”条“平弄隘、平寨隘二水合会迁隆峒、板蒙隘水北流注之,西北入迁隆”应为“平弄隘、平寨隘二水合,会迁隆峒板蒙隘水,北流注之,西北入迁隆”。

  按:据光绪《广西舆地全图》“上思直隶厅水道”条记载流向与各支流情况及所附地图,《清史稿》断句有误。

  62.“百色直隶厅”条记磺桑河与隆溪二河“并注右江”,误。隆溪所注为红水江。

  按:雍正《广西通志》卷17《山川》记“隆溪,源出隆里山,东流注于红水河”,《清国史》卷147《地理志·广西十三》也记隆溪“自凌云流入厅东北境,东南流经岜律墟,又南入思隆界,注红水河”,查光绪《百色厅志》百色厅图及百色厅城厢附近图中隆溪位置,应即为过今巴马县西、田东县北的灵岐河,确为注入红水江,《清史稿》卷73《地理志·广西》的记载有误。磺桑河即今磺桑江,光绪《百色厅志》百色厅图及百色厅城厢附近图中绘,与磺桑河相汇入右江的当为练溪,即今百东河。雍正《广西通志》卷17《山川》田州土州下记“练溪,源出武龙山,绕州治西北注于右江”。

  63.“恩阳州判”条“厅西南水程七十里”应改为“厅东南”。

  按:《清史稿》卷73《地理志·广西》、《清国史》卷147《地理志·广西十三》作“厅西南”,应是指州判在清末准备迁而实未迁之禄丰墟。查二书关于恩阳州判的山川等记载,实以位于百色厅治东南的原阳万州判署为恩阳州判署,并不是朝廷所令为州判署的位于百色厅治西的禄丰墟,故此处仍应用阳万州判署的方位:“东南”。光绪《百色厅志》恩阳分州全图说:“恩阳州判定议设置于禄丰墟累岁,迄未举行,仍以土司故署为治所”。

  64.“上林土县”条“小溪水出旧城南流”。

  按:应断为“小溪水,出旧城,南流”。

  65.“茗盈土州”条“通利江自都康东流入州,西北,左受……”。

  按:应断为“通利江自都康东流入州西北,左受……”。

  《清史稿·地理志》专题校正之二——分防佐贰、首领官项注191

  胡 恒

  《地理志》是新修《清史》典志项目之一。要编纂一部充分吸收现有研究成果、代表新世纪研究水平的《清史·地理志》,必须对清代有关地理沿革的文献进行系统的梳理。《清史稿·地理志》虽成于众手,成书仓促,质量难尽人意注192,但毕竟对有清一代的地理资料作了整理、排比,采辑宏富,兼征集地方咨送材料,至今仍是研治清史必备的参考书之一,故对其进行注释、疏通、校正仍具有学术意义。台北“国史馆”集众人之力所编《清史稿校注》一书,对“关于清史稿之取材、撰写、印校等方面,有待检校、查考、补注、订正之处”进行校注,仅“地理志”部分就出注3124处注193,嘉惠学林不浅。《清史稿订误》及其他一系列考史札记,或针对整部“地理志”注194,或集中于某一省区注195,或聚焦某一具体专题注196,甚至只是一处地名注197,对所涉政区沿革、地名用字、等第缺分、经纬度值作出大量精详的考订,使《清史稿》得到相当程度的修订和完善,但其中仍存在较多疏误亟待校正,尤其是关于分防佐贰、首领、杂职官的记述,因官职卑微,少人关注,前人考订多未寓目。笔者曾对其中的巡检司项作过专题校正,校得111条。注198今接续前作,对佐贰、首领官项作一系统校正,共得33处,依其致误缘由略分为五类,另指陈点校本标点失误2处,以裨学界参考。

  本文所涉及的佐贰、首领官分别指府佐贰——同知、通判,首领官——经历、照磨;州佐贰——州判、州同,首领官——吏目;县(含直隶州亲辖地、散州、散厅)佐贰——县丞、主簿等。注199这些佐贰、首领官,或与正印官(知州、知县)同城,或分防于治所之外;其中分防地方者依惯例是《清史稿·地理志》需记述的,也正是本文所要校正的对象。

  一、清末已废而误为仍存

  1.卷54直隶赤峰直隶州:“县丞驻西北大庙镇”。按:清末该县丞改置为乌丹城州判。《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辑《官制》载光绪三十四年(1908)热河都统廷杰奏改升赤峰县为直隶州,“该州所属之乌丹城在州治东北一百八十里,东连开鲁,西接林西,为来往通衢,一切递文解犯均以该城为适中之地,亟应扼要设官,以资佐理。赤峰县原有分防大庙县丞一缺,拟将该县丞改升为赤峰直隶州州判,移驻乌丹,而大庙地方,亦该州扼要之区,拟改设巡检一员,分防驻扎”注200。《宣统政纪》卷4“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条注20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5亦记此事。《大清新法令》所收录之《民政部议覆热河都统奏赤峰直隶州乌丹城州判大庙巡检管理事宜折》还明确记载了民政部所批复的乌丹州判、大庙巡检的辖境。注202《清史稿》当改为“州判驻乌丹城、巡检司驻大庙”。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52书库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https://www.52shuku.net/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排行榜单 | 找书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