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一)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核给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
(二)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实习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三)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上限为高铁二等座票价。
(四)下列情况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1.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2.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单位报销其境内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3.员工与配偶在一年之内,或未婚员工与父母在一年之内,或已婚员工与父母在四年之内,因种种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团聚时间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均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请病、事假的可按照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但可经常结合倒班调休等办法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并已达到探亲天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假期。但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
5.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满30天,或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则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但其往返路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五)其他情况的有关规定
1.员工探亲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2.各种探亲假期,不得提前使用;原则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探亲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路程假也只给一次。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固定工资照发。
第八章请销假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员工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员工请假应事前书面申请,按照本单位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审批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二)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经具有假期审批权限的领导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手续或及时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
第三十一条员工请假应有相应证明,对员工请假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批材料,至少保存1年备查。各单位要对员工休假时间和期限及时统入当期考勤表。
第三十二条各类假期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员工休假由本部门领导审批。
(二)所属各单位的部门及县级分公司副职申请休假须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的正职和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呈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三)所属各单位的部门及县级分公司正职申请休假须由同级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呈本单位总经理审批。
(四)省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副职申请休假须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的正职和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呈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五)省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正职申请休假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省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呈省公司总经理审批。
(六)省公司领导休假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病假”中申请病假和延长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休假期间须遵守公司关于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自觉维护企业形象。
第三十四条其它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应在工作所在地休假,需离开工作所在地的应向公司报备。
(二)员工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假期。员工利用虚假证明或编造虚假情况骗取各类假期的,一经查实其骗取的假期视为旷工。
(三)员工休假期间要留有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的通信方式,遇有重大事件发生,要按照公司要求到岗工作。以上工作结束后,员工可以按应休假天数和已休假天数差额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