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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和投资人谈恋爱_superpanda【完结+番外】(34)

  “这是教训。”

  “……”

  “我为了让你们两个觉得公司是自己的,好好儿干,根本没让你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知道一致行动协议吗?创业公司的创始人经常是一致行动人。如果签了,那投票时你们两个必须跟从我的表决……我想,创始人间应该合作、不能怀疑,这是我的天真幼稚。”

  “钱纳,”阮思澄又有些想哭,她强忍住,“既然公司拿了融资,就需要对股东负责。大家非常清楚你在思恒医疗投入无数心血,可是……可是,愿赌服输。”

  “呵,还好。”钱纳推开椅子站起身子,“不到一年而已,没有特别可惜。”

  “也对。”阮思澄说,“只要您把‘现在是一个比谁low的时代’这个观念压回心里不要再想,再次创业应该可以非常成功。”

  “不要摆出胜者姿态教训别人。”

  “……好吧。”

  钱纳知道,他在思恒医疗即将一无所有。目前,他虽然有42%的股份,可是还未成熟。初创公司为了防止有创始人没干两天辞职走人却能拿走大量股份一般都会设置股权成熟机制。思恒医疗的章程是:如果没有干满一年,必须接受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回购全部股份,干满一年不到两年可以带走自己那份的25%,干满两年不到三年可以拿走50%,干满三年不到四年可以拿走75%,待到五年全部成熟。

  因此,钱纳一股都带不走。

  他在思恒医疗其实是吃亏的——他的每月工资只有从前一半。

  钱纳并不想看董事会股东会如何踢他出去,拿起手机、钱包、钥匙,走了。

  COO刘洋咬牙继续。

  董事会的首项提议就是罢免钱钠的CEO。

  全票通过,包括刘洋。

  第二项提议则是任命阮思澄当CEO。

  也是全票通过。

  接着是……

  上午11点是股东会,几个总监经理陆陆续续进屋,见阮思澄坐在主位他们心里基本明白发生什么。

  阮思澄又解释了下,因为钱纳窃取澎湃科技病历,董事会已撤掉原CEO,任命新CEO,就是她。

  而后,就像之前做的那样,阮思澄又从文件夹哐哐哐哐拍出四份授权委托,分别来自贝恒、石屹立、大投资爸爸、小投资爸爸,一时之间满座皆惊,无人质疑、无人不满。

  刘洋很会见风使舵,说:“怎么没让我也签呀。”

  阮思澄淡瞥了一眼。

  股东会的首项提议就是取消钱纳的董事职位,高票通过,第二项提议则是任命阮思澄当董事会主-席,再次高票通过,第三项是……第四项是……倒数第二项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而最后一项是——

  由阮思澄转给钱纳思恒医疗1.2%的股份。

  由于钱纳已经被股东会开除,而他服务不满一年,全部股份将被回购,阮思澄再转给他股份便算外部转让,需经过股会东认可。

  阮思澄算过,踢掉钱钠以后,她大约有17.2%的公司股份。

  而对钱纳,她的心里总归觉得有些亏欠。钱纳,于理绝对无法容忍,于情……不想赶尽杀绝。钱纳所为毕竟也是为公司“好”,并未故意对不起她。

  还无法像邵君理说的那样“硬”。

  因此,作为对“boss”钱纳工作大半年的感激、补偿,她决定给对方目前值30万的思恒股份。

  而在以后,她有信心会是一串巨额数字。

  这个提议,同样也被她自己给直接通过。

  一切终于尘埃落定。

  …………

  董事会股东会全部结束以后,阮思澄和贝恒没再见到钱纳。

  她觉得,钱纳对于1.2%的股份应该感到比较满意,毕竟那在意料之外。

  然而事实证明阮思澄太天真。

  某天,管财务的刘明涛说,钱纳拒绝交出公章。

  公司公章这个东西,必须要在公司合法注册以后到公安局指定机构去办理。一个管公章的人离开公司,则需将公章交给下一个人,在外头随便刻个萝卜章是违法的。

  钱纳手里不仅握着公司公章,还有财务章、法务章。

  刘明涛对阮思澄说:“钱纳不接电话、不回短信。看朋友圈……他在南美游山玩水,一时半会不回来了。”

  第17章 公章(一)

  钱纳一番操作可谓令人窒息。

  西方更认签字, 而中国更认印章。公章之于法人,就相当于玉玺之于皇帝。它是信物, 代表某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比签字对第三人更有可信度。谁手里有公司公章,谁实际上就是老大。

  若原法人不交公章,公司甚至不能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便也不能更改法人代表、更换营业执照。

  原CEO就是要杠, 企业只能陷入停摆,表面上的诸多解决方法在法律上全都不易实现。

  比较容易想到的是去法院告。然而,由于公司新任法人没有公章, 毫无疑问,起诉状上便也没有公章,而未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在法院的立案庭上很难被人接纳受理,造成起诉失败。等费九牛二虎之力说服对方、起诉成功, 持有印章的前法人收到法院传票以后可以直接掏出公章并且递交《撤诉申请》,撤回来, 让案件无限循环, 而法院是没可能在开庭前就如何的。

  即使被告没有撤诉,现实状况也很尴尬。《公司法》规定, 若一家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比如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合法规或者讨论事项、决议内容不符章程,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但是, 《公司法》并未明示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定决议合法有效。有些法院持肯定观点, 认为法院可以受理申请、定纷止争、执行某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所做出的决定, 而另一些法院持相反观点,认为他们只能处理违法事件,而一家公司是执行还是不执行董事会股东会所通过的提案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应干涉——毕竟不是法律法规,谁也没说非做不可。于是,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对于这类纷争,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一概不予受理,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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