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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忘记德国_黄永祥【完结】(27)

  联邦银行由于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因此在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方面,主要基于自己对国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估计,较少受政府干预的影响。它掌握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控制中央银行货币供应量的政策,贴现政策,公开市场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外汇政策等。联邦银行主要用中央银行货币量作为控制货币供应的工具。制定中央银行货币量指标的依据是预期的生产能力增长率,设备开工率的变动,不可避免的物价上涨率以及预期的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等。

  联邦银行从1974年起公布中央银行货币量指标。1988年起,这一计划指标被放弃,改为采用货币量M3。另外还灵活运用了再贴现利率和银行清偿率等各种手段,调节货币需求,以实现国民经济总量平衡。联邦银行根据经济和金融形势所采取的货币政策措施,对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联邦德国还是世界上实行多功能银行制度最早和最好的国家之一。联邦德国的银行向社会所有行业,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公司、个人或公共部门提供存款、贷款、发行和买卖各类证券、办理贸易结算等银行服务。多功能银行不仅对私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选择范围,而且也千方百计为机构投资家提供各种服务项目。实践证明,多功能银行制度对客户、银行和经济都有好处。一方面,它使客户不必和许多机构打交道,免去了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保有客户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还有工资账户、安全保管账户等,因而十分了解客户的资金运用情况,可以对客户提出比较合适的融资和投资建议。在联邦德国,银行的客户可以非常容易地将定期或储蓄存款转到证券投资上,或将证券转化为定期存款或储蓄存款。

  由此观之,多功能银行制度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和引导资金的流向,是适合联邦德国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优越的银行制度。

  进入八十年代后,美国、英国等国作了许多努力争取向多功能银行制度转化。美国在努力取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划分;英国的存款银行和清算银行已经参与商人银行的业务。面对世界银行业的这种发展趋势,联邦德国坚持这种银行制度的信心和决心更大了。

  联邦德国也重视银行法制建设,健全监督制度。1957年联邦德国颁布了战后第一部银行法,此后作过多次较大的修改。该法对银行开业、银行业务,自有资本和存贷款的比率、大额贷款的限额,外汇经营以及营业报告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这些法律条文可使银行的风险压低到最小限度,使银行业处于健康发展状态,从而也有利于经济的稳定。

  联邦德国的银行监督机构为“联邦信贷监督局”,是一家独立的联邦高级机构,总部设在西柏林。该局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法律监督银行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保护银行客户的存款安全,保证银行业务正常地进行和有益于国民经济。联邦银行协助联邦信贷监督局搞好检查监督。各银行必须依法向联邦信贷监督局和联邦银行提供业务报表,联邦银行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各家银行的具体业务经营情况,如何发现违法情况,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到吊销违法银行的营业执照。

  联邦德国的银行自8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健康发展状态,对经济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此外,联邦德国还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建发。联邦德国的金融市场相当发达、许多城市都设有金融市场,比较著名的有法兰克福、杜塞尔多夫、汉堡和慕尼黑的金融市场。发达开放的金融市场不仅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本,也为本国的剩余资本提供了广阔的投资园地,满足了经济各界对各类资金不同程度的需要,对经济的稳定发展十分有利。

  ◆“社会伙伴关系”及劳资关系的处理

  西德称劳资关系为“社会伙伴关系”,工人和雇主在许多方面实行“共同决定制”、为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共同承担责任。

  战后四十年来,西德经济迅速发展,跃居为西方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第三大经济强国,究其原因,是与国内劳资关系缓和,少对抗多合作,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和生产秩序分不开的,广大劳动群众生活安定,整个社会气氛宽松,很少发生大的社会冲突。这方面,西德是西方国家中的佼佼者。

  联邦德国建立了企业三级组织制度,赋予职工一定权力。根据西德《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监事会、董事会、企业职工委员会三级组织,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监事会是一个对公司企业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实现“共决权”的机构。从1967年起,监事会职工代表由原先三分之一增加到二分之一,即雇主代表和职工代表在监事会成员中各占一半。由此得名“平等的共同决定权”。监事会的任务是决定董事会董事长和其他成员的任免或调换,讨论并审查董事会的年终报告,审查并通过董事会提出的顶决算报告,确定企业的经营方针等。董事会由监事会任命,代表资方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董事长即总经理或厂长受命于监事会,只对监事会负责,他们的责权是受限制的。董事会其他成员如技术、商业、财政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没有职工代表。

  企业职工委员会由年满18岁、具有一年以上工龄并有选举权的企业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任期三年,第三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国各公司企业的企业职工委员会改选的统一日期。凡5人以上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职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多少视企业规模大小而定。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享受与其他职工同样待遇。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企业为职工利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劳资合同的执行情况,维护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安全等权益,参与讨论雇主招工,解雇和与职工有关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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