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德《企业法》规定:“企业主和企业职工委员会,都应抑制企业任何派别政治活动”。公司企业是生产劳动单位,除企业职工委员会以外,不允许建立任何政党和群众团体组织。职工个人可以从属于某一个政党或组织,但他们在企业内不得建立党的支部、小组或工会组织。职工不能搞与生产劳动无关的活动,不能搞具有党派色彩的政治宣传。在工作时间之外,他们可以从事他们愿意的活动。因此,从狭义上讲,公司企业里没有政治活动,只有生产劳动,充满着劳动者进行生产竞争的紧张气氛。其次,联邦德国还倡导劳资对话与合作。
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简称德国雇联)和德国工会联盟(简称德国工联)是西德最大的两个利益集团,分别代表着全国大小企业主和职工群众的利益,是进行高层次对话的两个最大社会伙伴。
德国雇联是企业主组织或资本家组织,全国8%的企业主为其会员,总部设在科隆,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生活经费来自会员的会费。德国雇联向全国各行业企业主通报经济和政治信息,提供企业经营政策的咨询和帮助,代表企业主向联邦议会、联邦政府提出建议和要求以及反映企业主利益的各种法律提案,代表企业主同德国工联进行对话和合作。德国雇联向企业主提供咨询的主要内容是:劳资公同政策、劳动权利政策、企业人事政策、“共决权”问题决策、就业政策、社会安全政策、职工教育政策和做好公共舆论工作政策。
德国工会联盟是代表西德工人利益的群众组织,重建于1949年,总部设在杜塞尔多夫,下辖17个分工会。德国工联以经济斗争为主,围绕保障就业、提高工资、改善工人的经济条件和地位等经济目标而不断斗争。德国工联颇有些政治影响,它可以通过两条渠道对联邦政府施加影响。第一个渠道是联邦议会的工会议员。第10届联邦议会(立法机构)520名议员中,德国工联的工会议员占230名,占44.3%。《世界报》对此评论说:“在资产阶级营垒里,今天的职业政治家都尽可能炫耀自己是工会会员。”可见,在现代西方工业社会当一个工会议员,也很吃香。第二个渠道是联邦议会社会民主党议会党团。议会党团是联邦议会的一个实权机构,对联邦政府各种议案拥有重要影响。德国工联通过社会民主党议会党团对联邦政府施加影响。例如,西德工人举行罢工。德国工联都要先与社会民主党中央研讨罢工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罢工目的;其次,在社会民主党同意下,在工会进行表决,只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方能举行罢工,再次,西德工人几乎每次大罢工,社会民主党领导人都走在罢工队伍前列,或发表支持罢工的演说。由此可见,德国工联与社会民主党是一种鱼和水的关系。
德国雇联和德国工联就全国劳资关系、劳资合同等重大问题进行对话,是劳资双方进行高层次对话的伙伴。劳资双方谈判劳资合同的总体条件,如合同期每年工资增加幅度,规定一个上下限以及职工福利、职工培训和就业政策达成协议。各个行业雇主协会和行业工会根据这个总体条件进行谈判,拟出具体合同内容细则。劳资合同有三个作用:
(1)调节劳资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2)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规定企业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管理和共决权问题。
德国雇联和工联都有责任督促其下属机构遵守劳资合同,违者处以罚款。1957年冶金工业工会违反劳资合同举行大罢工,被罚款400万马克。
50年代初至1986年底劳资签订的各种合同达22万个,囊括了职工劳动条件99%的内容,在全国已形成一个合同网。德国工联把劳资合同,视为实现工会理想的中心手段。劳资共决制,乃是联邦德国企业里最值得标榜的东西。
公司企业内部的共同决定制分为两个层次三个问题进行。两个层次是企业监事会以及企业主和企业职工委员会;三个问题是:工人的个人权利、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共决权和企业监事会。
监事会。
凡属公司企业的重大问题均需要在监事会上一致通过。如果劳资双方在个别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两次表决仍不能取得一致的话,监事会主席可以使用第二票表决权,所谓出示“黄牌警告”,以一票之差的微弱多数强行通过决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方代表仍不服输,他们可以上告联邦劳动法院或州、地方劳动法院,把事情闹大。因此,每当监事会双方代表出现僵持局面时,双方总是互相让步,寻求一个折衷方案,达成妥协,维持劳资合作关系,维持企业的“和平秩序”。
雇主直接与企业职工委员会对话。
企业职工委员会是代表企业全体职工利益的,其领导成员每月与雇主对一次话,相互交换情况和意见。企业职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企业全体职工大会,报告一年工作情况。雇主或其代表出席会议,直接听取职工意见。职工个人权利受到保护。企业主有责任向职工讲明他们的任务和工作性质以及他们所从事的工种在整个生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职工开始工作之前,企业主要向他们说明此类工种可能会出什么事故,对身体健康的影响和预防措施。关于劳动岗位安排和安全措施,工人有权向企业主提出自己的意见。工人在走上劳动岗位之前,就已增加了对他的工作的认识和防患的思想准备。根据企业法规定,职工还可以要求企业有关负责人说明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构成,对职工的工作做出评价,双方就晋升的条件和可能性进行讨论。如果劳资双方能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签订合同,构成雇佣关系。凡履行合同者,自然晋升,而不要提出申请、评比、批准。这既可避免职工相互之间滋生矛盾与不和,又可造成全单位比较和谐协调的工作气氛。在执行合同期间,除犯有偷盗抢劫、打架杀人、强奸、在工作时间搞政治活动或其他恐怖活动者外,职工是不能被解雇的。如果职工要另找工作,可以在两个月以前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自动失效;如果愿意延长合同,两个月前提出来与企业主谈判,企业主同意的话,则延长合同,期限为三年。职工还有权查看有关他本人的人事档案,实行民主化管理,使“受委屈的人”能看阅自己的档案材料,消除思想疙瘩。这种做法有助于消除领导与被领导、上下级与同级之间的误解、误会,是调动和发挥职工积极性的积极措施,有利于公开监督,有利于开展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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