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被占领下的荷兰的行政体系似乎复杂得有点荒谬,因为它有三重机构:德国民政机构,德国军事机构和荷兰机构。不过据说由于优待荷兰人,民政专员赛斯-英夸特拥有统驭一切的权力,而且除了直接的军事干涉是不可避免的以外,还通过他自己的机构来贯彻德军总司令的各项要求。另一方面,授予他在他认为合适的范围内使用荷兰行政机构的权力,无疑又增加了复杂性,尽管他可以任意改变那个行政机构——象他所做的那样——使之合乎他自己中意的那种从属的格局。因为以他为首的德国专员公署是至高无上的。在他手下有四个常务委员会:“行政与司法”由维默尔博士负责;“公安”由警察长官汉斯?劳特尔负责,指挥党卫队、德国警察和荷兰警察;“财政与经济事务”由菲施伯克博士负责;“特殊任务”,先由弗里茨?施密特,后由里特尔布施负责,处理同荷兰劳工部门有关的事务以及德国纳粹党和荷兰纳粹党之间的关系。军政方面由德国空军上将克里斯蒂扬森负责,他掌握着“最高的军事权”,可以为了军事安全下令采取任何措施,但是,涉及民政方面的任何要求,则必须通过德国专员和专员公署来完成。目的是使被占领国的政府显得比较近乎是文职人员的而不是497军人的,并且企图使德国武装部队同荷兰人民的夫系比较融洽点。
赛斯-英夸特解散了荷兰议会和国务会议以后,就扩大了各个秘书长的权力范围,使他们成为他们各部的傀儡“部长”。起初,这些官员以为在所谓国家战时条例的规定范围内(该项条例指示他们坚持工作,帮助维持秩序,甚至执行占领国的命令),只要他们不同占领国合作改变法律和宪法,他们就能继续任职。但是,他们不久就认识到,指望他们担当的恰恰就是改变法律和宪法的任务。赛斯-英夸特取得了过去授予国王、大臣和议会的全部权力,因此他认为秘书长们是实现他的意志的工具。当秘书长们表示异议时——他们大多表示异议——他就用荷兰的纳粹分子接替了他们。接替他们的荷兰纳粹分子中有几个获得了大得危险的权力,例如,新的司法部秘书长斯赫里克教授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同样的,财政部秘书长兼荷兰银行行长、古怪的冒险家罗斯特?范?托宁根(他的履历从国际联盟的一名官员直到成为陶尔斐斯的心腹),有权任意出售国家财产,发行金库券和国家公债。以及为国家募集债款。他还负责起草国家预算。至于内政部秘书长,他可以不受古老的地方法的约束,有权变更历史悠久的市行政区的界线。
到1941年2月,德国人一定已经明白,他们不能期望荷兰人民俯首听命,因为在那个月里阿姆斯特丹开始发生了罢工和骚动,随后蔓延到了其他城市。而且,这些骚动都是由荷兰纳粹分子在阿姆斯特丹的一次挑衅性498示威所引起的,这不免使得德国人怀疑这些本地卖国贼是否有用了。但是,在这一点上,德国人进退维谷,因为他们在德国和欧洲其他地方承担了繁重的义务,自己可以使用的官僚已经到了极限,所以很难看出荷兰中央和地方有什么别人来接替罢免了的人的职务。另一方面,荷兰的纳粹分子即使在政治上是可靠的,却也往往是无能的,而且总是不得人心的。最得宠的纳粹团体“国家社会主义运动”的领导人安通?米塞,推行了一种圆滑的欺骗政策,以博取德国人的好评和自己今后的提升。他为了达到这些最终的目的,不得不增多他的追随者。他于是想了一条妙计,假装反对德国完全吞并荷兰,以区别于他的对手——别的纳粹团体。但是,把戏被人发觉了,人们对国家社会主义运动的反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
前文已经指出,荷兰的国家社会主义运动并不仅仅限于一个政党;而是按照伤兰人倾向于分裂的特点,包括了许多单独的团体。不过,全因社会主义运动一直是这些团体中最最强大的。到1941年12月,它已经吸收了所有其他的团体,成为德国人准许在荷兰公开存在的唯一政党。从理论上说,他们可以夸耀说自己是一个有各部门和各地区分支机构,有中央和地方当局的一个完整的499党机构。相当于“政府”各部的是国家社会主义运动的各领导小组:它们至少有十七个,涉及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米塞之所以要把这一切组织都掌握在手,是因为他满怀希望地认为,德国人对此获得深刻的印象后,即使不要他完全接管这个国家的行政工作,多半也会要他进行合作。1942年12月,德国人承认米塞是荷兰人民的“元首”,1943年2月1日成立了以他为首的一个“谘询内阁”,这是他的野心最接近于实现的时刻。其实这只是德国人试图扶植他的权力的最后一次尝试,使他可以成为推行他们政策的一个比较有用的工具,而所有真正的主动权依然绝对保留在德国人手里,正如赛斯一英夸特在1942年12月14日的宣言中所说明的那样。这篇宣言表达了希特勒公开吐露出来的愿望,说他想让荷兰人民参与他们自己的行政工作;但是这一点无论如何是决不会象赛斯一英夸特建议的那样,通过国家社会主义运动来真正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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