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京商人的货物,实行公开竞标,打破准入门槛,任何人都可以参与,价格交给市场,不就搞定了?
至于无本的小户,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些,那属于扶持对象,不是生产对象。
要扶持,就别收利息,将他们排除于官员绩效之外,不要让煎迫他们的实施人,从大商贾变成官员,那样会为祸更烈!
永远记住那句话,贷款是有风险的,要靠贷款盈利,首先就得防范风险。
想吃利息,先得提防损失本金!
不是要逼迫人家典房当屋,而是把事情做在前面,做在起点,压根不让这种事情发生!
商贾和农人一样,本钱就是他们的地,收益就是种出的粮食,商税就是他们对国家的贡献。
政府应该做的,是培养出更多有地可种,有水可浇,有粮可存的人,才说得到让他们做贡献上来。
否则只能导致百姓难以立业,逃散抛荒,对商业来说,就是从事商务的人口减少,市井萧条,流通不畅,进而工坊凋敝,物价昂贵,初衷和结果,会南辕北辙!
随便说说目前这法存在的问题:
其一,有的商品季节差价不大,“物价增减,难以定期,而一州、一县价所增减,相去亦必不甚远,则货或积而难售”,行户赊贷之后,一年内赚不到三成,就有赔钱之虞。怎么解决?
其二,官府是以一个放贷者的身份介入商品流通,然而市易息钱和市例钱有固定比率,所以市易官吏为扩大政绩,就必须依靠“罚息”。
随着罚息的增加,市易法,会不会沦为盘剥百姓的的高利贷?
其三,罚息必将导致商户亏欠市易本息越来越多,无法收回,导致贷款民户破产,导致赊请法难以为继,怎么解决?
其四,市易务权力过重,市易务从事商品批零的收入不归国家财政,而由市易务官吏支配。
这其实是让市易务官吏捷足先登,动用市易务本钱,从外地客商那里“贱买”物货,再批发“贵卖”给本地商人零售。
在此过程中,本应由“贱买”物贷的市易务官吏承担的赊贷本息,却全部转嫁到零售商户身上。
市易务官吏为了获取批零差价,扩大赊贷额,转嫁赊贷本息,必定会强迫商户“必买于市易”,使市易务成为“挟官府而为兼并”的市场垄断机构。怎么避免?怎么解决?
其五,由于市易务以收息多寡为赏罚标准,市易务为提高政绩,以多收息钱为能事,如何保证不会有强迫、引诱民户赊贷的事件发生?
其六,市易钱本应贷给经商之人,官员们为提高政绩,必然为多收息而不分对象发放的非商业贷款,必然演变为纯粹的高利贷。怎么解决?
其七,市易务赊贷的物货,或因质价不符,“物货损恶”,或因脱离市场需求,“滞而不售”,或因市易务官吏抬高价格,“贱买贵卖”,如果发生此类现象,必会给赊买者造成损失,需不需要监督?如何避免其发生?
其八,中书说市易法遇价贱增价买进,价贵则低价卖出。所谓“贱以买,贵以卖”,但是官员为了获利,会不会“不贱而贱以买,不贵而贵以卖”?如何避免?如何监督?
其九,会不会有官吏违规操作?比如即假借他人之名从市易务赊买;比如让没有赊买的人白出息钱;比如勒令商贩不得往他郡,多为留难;比如操纵价格,倍获私利?
第六百二十一章 弊端
其十,市易务垄断客商物贷后,必然产生压低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的弊端,而价格太低,客商不至,又会引起物价上涨,损害债务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必然市井萧条。
其十一,通流物货、平抑物价是贸迁物货法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实践中,贱买贵卖虽属违法,却很难稽查,即使查明了也不可能禁止。
强买强卖与贱买贵卖必将如影随形,难以禁止。
因为市易务“贱买”的物货,如不转卖给行铺户,赊贷本息就必将由市易务官吏承担,这是强买强卖产生的原动力,必将导致新的民户破产潮的产生,这就是新型的兼并!
其十二,市易息钱是每年要上缴朝廷的实帐,那么,在市易息钱根本不可能全额回收的情况下,市易务要足额上缴息钱,只能将其他收入如罚息、贱买贵卖的营运收入充息钱之数。
而市易本钱始终处于全额出贷状态,即使流失成呆坏,却仍挂在帐上,只要每年息钱如数上缴,就无法稽察。
到罚息和贱买贵卖等收入不能弥补本钱大量流失造成的亏空时,这些呆帐、死帐才会全部暴露出来。
如果缺乏监督和核算方法,就市易务的那帮商贾,呵呵呵,陛下,你看着别人碗里,小心别人看着你锅里呀!那请问,如何对这些赊贷进行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
其十三,市易务除召募牙人、行人充吏人外,还有仓库管理、催欠人员等,这些人的月给俸食,达几千缗。这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其后追索罚息,还得另立机构,这又是一笔开销。
以东京一百万贯贷款为例,年息两分,就算全部贷出,收益为二十万贯。其中官员俸食给出去十万贯,奖励再给出去一些,那还能剩下多少?
以上问题如果不考虑周全,所谓的保护商人,促进流通就只是一个美丽的幌子。不过如果陛下的根本目的还是聚敛的话,就当我没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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