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大学士、总督)岁支银一百八十两;二品(河道总督、巡抚、布政使)一百五十两;三品(按察使、盐运使)一百三十两,四品(内阁侍读学士、道员、知府)一百五两;五品(各部院员外郎、同知、直隶州知州)八十两;六品(内阁侍读、知州、州同)六十两;七品(按察司经历、知县)四十五两;八品(县丞、县学教谕、训导)四十两;正九品(县主簿)三十三两有奇;从九品(县知事)、未入流三十一两有奇。
知县“每月支俸3两,一家一日粗食安饱兼喂马匹,须银五六钱,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费”[5]。高品级官员收支悬殊更大,如雍正时总督鄂尔泰每年生活开支约为6000两;巡抚许容每年生活开支约为5000两(另从老家补支405石粮食),是官俸的33倍[6]。其他诸如幕友师爷、门房仆役,都需官员自己出钱聘雇。前者为官必不可少,州县官至少聘两名,每名年薪100两左右,大员所聘更多,薪酬也更高;后者为政必不可缺,各级衙门除少数衙役从公费支领“工食银”外,大量胥吏无经费来源[7],需官员自行解决。小处如坐轿乘车,公家也不报销,须官员自备。何刚德《春明梦录》记载,清末大臣坐4人肩舆,需备两班三班替換,且前有引马,后有跟骡、大板车,一年所费至少800两;若坐车,前一马,后二三马,一年所费须400两。何刚德任京官19年,为五品郎中,仅车马费就超出官俸数倍。
2清代地方公费长期虚悬
首先,清朝实行赋税的起运存留制度中,存留地方的钱粮大大少于起运京师的钱粮。康熙年间,地方存留钱粮仅占全国钱粮总额的21%,相当于明朝万历年间的一半。而由于一则须保证起运钱粮足额的前提下方可存留;一则中央往往以各种名目大量裁扣地方存留起运中央,地方存留钱粮占全国钱粮总额的份额还有减少的趋势。如河北灵寿存留原额为6323两,经6次裁扣,康熙二十年(1681)存留钱粮仅1700余两,占全县赋役总额的13%[8]。
其次,地方存留钱粮难以应用于地方。清朝规定,地方存留钱粮主要用于3个方面:驿传、军费、地方开支(包括官俸、役食、廪膳、恤孤、济贫等)。据曾小萍研究[9],地方存留钱粮中超过84%的部分用在前两项有关中央的支出上,用于地方开支的部分仅占存留总额的16%。即便如此,用于地方开支的部分,也不如人们想像的那样全部用于地方行政和地方社会。存留钱粮地方开支的部分包括地方各级衙门的支出份额,自州县到府,层层扣除了各自的配额后,大部分解送到省里的布政使“藩库”储存。布政使对口上级是户部,在严格奏销制度下,未经户部审核批准,任何地方存留钱粮都不可支用。
再次,康熙以后实行“悉数解司”的政策[12],“一丝一粒,无不陆续解送京师”[13],原存留地方的差役折银也解交中央,地方官员除了微薄的薪俸外,没有其他行政经费。
3清代军费开支存在缺口
清前期军费只兵饷、马乾、米折等由国家财政支销,其他如兵器弹药制造、军事工程及营房修造、驿站、转输、武职养廉等中的绝大多数都未列入财政支出范围,须由地方筹措。战费有正销、外销之分,正销是国家财政报销的款项,外销是费用超出例案规定限额又无特旨恩准或豁免的款项, “外销”之款占战费的10%或更多,道光十二年(1832)镇压湘粤瑶民起义之役的外销款额,竟占实用军费的1/2。外销军费由承办军需官员及用兵地方官员分摊、绅商(地方精英)报效、及地方加征“帮贴银”等方式解决。如乾隆年间孙士毅“经营安南,军需供亿,所费不资,米银装械,毁弃关外”,令广西州县分赔等。又据“擒捕内地贼匪本省自行办理”之例,地方发生民变,镇压的经费也须由该地地方官筹措、摊赔。如嘉庆十八年(1813)清廷镇压直隶天理教起事的军费,由嘉庆十一年至十八年(1806-1813)历任直隶总督、顺天府尹、藩臬两司及该管道员按其在任年月分别摊赔等。
所谓“不完全财政”的结果,是使官员在施政过程中必须谋求其他途径筹措经费。官员俸禄菲薄,“不取之百姓,势必饥寒”,“赖赃以足日用”,“督抚势必取之下属”,“下官贿以塞上司之口,上司受贿以庇下官之贪,上下相蒙,打成一片”[14]。地方官甚至不把官俸当一回事,平三藩时,清廷一度停发府州县官的官俸,府州县官照样办事,并未提出异议。地方公费、军费开支不足,由地方官筹措、摊赔,地方官只有向百姓加征、摊派。征收“耗羡”,便是最为典型、普遍、公开的做法之一。
那末,清朝为什么要实行所谓的“不完全财政”——官俸低微、地方公费与军费留有缺口?其“依据”是什么?古今只言其然,未尽言其所以然。
有人以为清朝实行“不完全财政”是由于“满人占额太多,不敷支配”[15]。满族贵族俸禄确实比汉官高,但其人数毕竟有限,且低俸禄制从明朝即已开始,此种说法没有完全的说服力。有人以为清朝实行“不完全财政”是由于清廷国库空虚,财政困难。清初尚在进行统一战争,确实国库空虚、财政困难。但康熙二十一年(1681)后财政好转,二十四年(1685)以后开始大力推行赋役蠲免政策,其前提便是“国帑充足”、“国用颇充”[16]。乾隆普免天下钱粮[17]时,亦反复声称国家“全盛之模,内外经费度支有盈无绌,府库所贮月羡岁增”[18]。乾隆四十二年(1777),即花费上亿银两战费最终平定大小金川的第二年,内务府库奉旨发交盛京户部银库永远封贮元宝银1000万两,分5次于四十七年(1782)全部解到封贮。此种说法也没有完全的说服力。有人以为明清“不完全财政”是出于所谓的“道德原则”,大道理是“以德治国”——官员拿低俸禄以为君父分忧、为小民垂范;小道理是“精神补偿”——官员高人一等,“薪水低一点又算什么”[19]。此种说法更没有完全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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