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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涅磐_不死军魂【完结】(620)

  (二)公益诉讼的评价与前景

  如何评价公益诉讼?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从有益的方面看,公益诉讼可以强化公民社会。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下仅有脆弱和微弱的公民社会结构的国家,此类诉讼可以作为从政府获取救济的替代途径。或者,它在发展公民社会的结构中起拾遗补缺的作用。许多著作都认为,公益诉讼可以为弱者或者被压迫者提供一种筹码或声音,以救济不正义。”“但是,公益诉讼的社会成本可能是可观的。尽管在涉及某些集团的某些案件中,如起诉卡特尔行为的消费者诉讼,公益诉讼可以发挥作用,但允许公众进入的制度刺激可能会给司法资源造成社会性浪费。我们无法区分哪些诉讼是有益于社会和提高经济效率,哪些诉讼是浪费社会资源和不经济的。”

  的确,公益诉讼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有利于保护弱者,有利于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可能使司法权过于具有能动性,而背离其权限范围,或者易于导致滥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妨碍行政效率和效力。因此,对于公益诉讼要适当地放开,但其范围不可能过于广泛。

  笔者认为,对于公益诉讼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要有选择地适当放开公益诉讼。我国法治水平还不是太高,监督依法行政的任务还很繁重,整个社会的诉讼监督意识还不是太强,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选择一些领域,如有关当事人不太愿意提起诉讼、没有能力提起诉讼或者难以有效监督的行政领域,放宽原告资格要求,引进公益诉讼机制,使其成为一种分散化的监督,以此培育法治意识,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弱者,促进依法行政。公益诉讼确实有其独特的诉讼功能,适当地扩展公益诉讼,可以造就更多的和分散的公共利益和依法行政的监督者(“私人检察官”),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有一定的意义。

  第二,公共利益类公益诉讼与分散利益类公益诉讼应区别对待。前者的范围要控制严格些,就目前来说,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尚不适宜此类诉讼,需要有法律的专门规定或者原告资格的司法解释突破,靠个案的突破很容易招致合法性的质疑;后者适用现行原告资格标准已无障碍。

  第三,公益诉讼必须考虑可能性和可行性。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当逐步放开。当然,那些不适宜公益诉讼的领域,如特定范围内的当事人具有较强的诉讼刺激的领域,即使有足够的司法权威,也不宜引进公益诉讼。

  五、结语

  我国目前仍然是行政主导型国家,行政权力处于强势地位,特别是,行政机关普遍享有行政处罚权,这种制度使得大量的公共利益和分散利益能够通过行政渠道获得救济,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由国家代表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因为,在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除具有准司法权的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往往不具有实体处罚权,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分散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进行处罚或者发布。我国恰恰不是以此为主渠道,而都是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给予司法救济。

  总之,无论从现有的法治环境还是行政诉讼的实际地位看,公益诉讼都只能是稳步推进。否定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固然不符合社会和法治发展的趋势和进程,而对公益诉讼的盲目乐观也不切合实际。我们应当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稳妥地推动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就在徐富聪看到这里的时候,就听见外面有脚步声传来,徐富聪知道这是警卫员给自己送简报来了,每天一次,这是惯例,看来还有一篇文章是不能再看了。只能留在下次了。

  第二百七十五章 

  第二百七十五章 

  揉了有些发胀的太阳穴,徐富聪站了起来略微活动了一下后,便开始继续看起第三篇报告来,这时有人将今天需要处理的文件送了过来,在问清楚今天并没有平常所需要急着处理的急件后,徐富聪略微得意的笑了下后,便开始继续看起最后一篇文章来。这篇文章的题目叫: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

  摘要行政立法权有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两种类型。在关于授权立法权的理论中,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但其原理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禁止授权立法原理和立法权代理说可以适当地借鉴,立法权转移说则不能正确说明授权立法权的来源。授权立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权,授权立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以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为原则。我国存在职权立法,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行政职权立法权违背民主和宪政原则,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造成行政立法的混乱,应当取消。

  关键词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职权立法权立法权来源立法正当性

  行政立法包括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两种类型,而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具有不同的来源,因此讨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需要将两者分开论述。

  一、授权立法权的正当性

  本文的研究主题限于行政立法,因此本文所说的授权立法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及其结果。这样就排除了下级立法机关根据上级立法机关的授权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也就是说,授权立法不全是行政立法。虽然英国的韦德爵士将国有企业、行业组织等根据授权制定规章的行为也概括在行政立法之内,王名扬先生将法国的地方议会制定的条例也归于行政立法的范围,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最好采取狭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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