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出土的古代筮占数列符号,自张政烺先生真正释读出后,发现已不少,早起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晚期,下至战国时期,属之商代者,在殷墟王邑及山东平阴朱家桥遗址均有出土,年代为晚商时期②。晚商的筮占数列符号主要见诸陶器、陶范、磨石、甲骨之上,学者多有董理阐发③。商代筮占中出现的数字,今已知有一、五、六、七、八、九,筮数形式有六个爻的重卦,三个爻的单卦及四个爻者。其易卦的爻变均是在上卦相同的条件下,下卦各爻皆可变,变卦既可将奇数变偶数(阳变阴),偶数变奇数(阴变阳),也可奇数变奇数(阳变阳),偶数变偶数(阴变阴),均比《周易》显得原始而灵活①。殷墟甲骨上所见筮数见下表:
如上示,三爻的单卦只见于一期武丁时,以后又推演出四爻及六爻的重卦,晚期形式主要为六爻,显示了筮占由简而繁复的发展过程。另外,这些筮占似已萌发类于《周易》的奇阳(一)偶阴(一)的阴阳数术观念,特别是三爻和六爻的卦画形,颇可与《周易》相应卦画、卦名参照,表明《周易》的形成过程中似吸收了商人筮占法而有其新释及淘汰。再者,卜龟上的“九六”爻数,或可对文献说的“文王广六十四卦,著九六之爻”作出修正,证明商人筮占与《周易》实一脉相承。卜龟上的一组五列平行短线符号似属当时存在的另一种数占法,有学者疑与《太玄》有渊源关系,不失为较具启发意义之说。
应指出者,这些记有筮数的骨料均是卜用的甲骨,有的还兼记卜辞,反映了卜与筮的结合。李学勤先生曾分析西周甲骨上有在卜兆边记筮数,认为这些筮数都是卜前所行关于同一事项揲筮的结果,与卜兆有参照的联系,却不是由兆象得出来的①。这同样适合于上表材料。《礼记·曲礼上》云:“卜筮不相袭”,郑玄注:“卜不吉则又筮,筮不吉则又卜,是渎龟策。”似古代卜筮并用时是有若干忌讳的。《周礼·春官·筮人》:“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郑玄注:“当用卜者先筮之,即事有渐也,于筮之凶,则止不卜。”可能在卜筮并用时,若先筮后卜,筮占必须逢吉,才能继之以卜,若筮占不吉,再卜就是亵渎龟策。但若先卜后筮,似无此忌,如《左传·僖公四年》记晋献公欲娶骊姬,“卜之,不吉;筮之,吉”,卜人说:“筮短龟长,不如从长。”可见卜不吉仍可继以筮,但一般要服从于甲骨占卜的结果。这种忌讳应出自重龟轻筮观念。《仪礼·士丧礼》贾疏即说:“龟重,威仪多;筮轻,威仪少。”上表有的卜骨上有“吉”的卜筮兆象,知晚商已产生了“卜吉则筮”或“筮吉则卜”的占卜礼制。
商代晚期的筮占每以成组出现,表中有两例甲骨上均为三个重卦成一组,与《曲礼上》说的“卜筮不过三”契合。特别是其中一例,出土时同坑共出三块牛胛骨,另一例卜龟上的三个重卦,据肖楠说,字体和契刻风格不同,可能出自三人之手。表明随着晚商卜筮并用的出现,甲骨三卜之制也相应在向卜筮三人占形式过渡。
晚商渐趋僵化的甲骨占卜制度,当其吸收进流行于中下层社会的筮占法,无疑增添了一定的活力。《洪范》述殷礼有“立时人作卜筮,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可见这种卜筮制度的出现,在当时有可能造就政治制度的松动,促进早期民主意识,唯惜周灭商而使这一发展遽然中断。但从晚商思想成熟程度言,早先的甲骨占卜是摆在客观事物主体和人的主观认识客体之间,人的直接观察对象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而是甲骨兆象变化,人只是凭其主观臆想对知觉表象进行感性猜测,还谈不上具有合乎逻辑的判断和抽象的思维;然筮占却已初具数学逻辑推演,尽管仍束缚于传统鬼神崇拜意识,但其中毕竟蕴育着原始哲学思想上辩证法的运动与变的认识因素。这也是卜筮制度为后来长期沿袭的顽性和魅力所在。
① 于省吾:《伏羲氏与八卦的关系》,《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上册,巴蜀书 社,1990年。
① 《浙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200页,又图版五三·8。
② 《南京市北阴阳营第一、二次发掘》,《考古学报》1958年1期。
③ 《1959年冬徐州地区考古调查》,《考古》1960年3期。
① 《舞阳贾湖遗址的试掘》,《华夏考古》1983年2期,《河南舞阳贾湖新石器时代遗址第二至六次发掘简报》,《文物》1989年1期。张居中:《舞阳贾湖遗址出土的龟 甲和骨笛》,《华夏考古》1991年2期。
② 《太平御览》卷七二八引。
③ 《龙岗寺——新石器时代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90年,176页。
④ 《淅川下王岗》,342~348页。
⑤ 高广仁、邵望平:《中国史前时代的龟灵与犬牲》,《中国考古学研究》,文物 出版社,1986年。
① 《山东茌平尚庄遗址第一次发掘简报》,《文物》1978年4期。
① 《泗水尹家城》,文物出版社,1990年,图版六九:1;197页,图版七八:3;252页,图版九九:2、3,图一六六。
② 《磁县下七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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