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贵族的政治婚姻
商代流行的族外婚,夫妻的“生育之家”,通常只能依附于父家长制下的家族组织群体而存立,像后世以个人本位为特征的“昏时行礼故曰婚,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②的婚姻形态,还不曾真正形成。受血缘亲族集团系统的支配,婚姻主体的男女配偶每降到次要位置,而宗族与外姻的亲属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犹如《说文》所云:“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女之所因,故曰姻”,当时的婚姻是以家族为本位。“婿之父,妇之父,相谓曰婚姻”③,由此直接导致其宗亲和姻亲两大亲属集团的社会力量整合,产生十分有效的凝聚作用。所谓“古者婚姻为兄弟”④,揭示了这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商代族氏组织的权贵,常利用这种婚姻制度,追求其更高的政治目的。
商族开国之主成汤,即有过这类政治婚姻。《天问》中有一节发问:
成汤东巡,有莘爰极。何乞彼小臣,而吉妃是得?水滨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恶之,媵有莘之妇?
旧注谓是“汤东巡狩,至有莘国,以为婚姻”之事。成汤与有莘国联姻,有其初衷,《吕氏春秋·本味》作了追述:
(伊尹)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高诱注:
侁读曰莘)。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于是请取妇为婚。
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这桩婚姻,汤娶了有莘氏之女,在促进商族与有莘氏交好关系的同时,又巧妙得到对方媵臣伊尹。以伊尹之贤,而被“汤举任以国政”①,后为商国的壮大作出了贡献。婚姻缘出强国得人,可见家族本位的婚制是贵族政治婚姻的社会基础。这一婚制,打破了封闭地缘的空间,促进了族与族间的交往联络和人口的流动,对于社会构成新秩序的调整和充实,是有深层的政治运作效应的。
殷商王朝与异族方国间的政治联姻,甲骨文中屡见不鲜,如:
……取女……(《京津》1019)
取干女……(《合集》21457)
取信女。(《合集》676反)
取又女。(《甲》2287)
其取后女。(《粹》1251)
乙亥卜,取妆女■。(《屯南》2767)
己酉卜,贞取妇奏。(《合集》19994)
己酉卜,贞取妇。(《京津》2013)
今員取妇尹于龠。(《续》5·22·2)
……争,贞取汰妾。(《合集》657)
丙戌卜,争,贞取效丁人嬉。(《林》1·
21·12)甲骨文中“取”字用法颇多,上述诸辞中的“取”,当读如《易·蒙卦》“勿用取女”和《咸卦》“取女吉”,以及云梦秦简《日书》简812“以取妻,男子爱”、简984“取妻多子”的“取”,意同娶。《礼记·郊特牲》云:“取于异姓”,唐陆德明《经典释文》谓:“取一作娶。”凡言“取女”,或兼记女子所出族氏国名,其命名规律,见上节所论。且再择“取干女”为例析之。殷商青铜器有“■”字“徽识”①,甲骨文有“出于■”②,又写作■、■等形③,即干字之异写,为商代古国族名,址在今河南濮阳市东北,周灭殷后,其国被迫东迁苏北淮水流域一带,称为干若邗国,至春秋时代为吴国所灭④,商与干国联姻,密切了干国对商王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干国君长一度出任为商王朝的武官“戍”,甲骨文有“戍于”⑤,殷墟王陵区武官大墓的墓主祖庚配偶母己,有于国君长率其部分族人相殉⑥。可知商干之间有着非同一般的特殊关系,已经越过了“非类非族”的社会观念的障碍,这种关系乃是基于以家族本位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殷商王朝与各地族氏方国的通婚,已成为其羁魔和实施其国家统治的重要政治手段。
当时,臣属于商的各地族氏方国,亦每主动嫁送女子与殷商王朝,用结姻亲的方式,稳固双方的政治关系。甲骨文有云:
丁巳卜,■,贞周氏嫀。
丁巳卜,■,贞■氏。(《合集》1086正)
庚寅卜,■,贞吴氐角女。(《合集》671正)
执其氐妵。(《合集》1087)
行弗其氏■女。(《合集》674)
贞■亦不氏植。(《乙》2285)氐字有进贡性质,氏女、氐某女,是向殷商王朝贡纳本国族或本地域领属某族氏之女。氐女之周,甲骨文有“周侯”、“周方”、“令周”⑦,知为殷商臣服方国。氏女之■,它辞有“■以众入山”⑧;吴,有“使人于吴”①;是知为两族氏名。执,传世殷器有“执”字“徽识”铜觯②,石家庄地区曾出土带执字“徽识”的铜爵③,甲骨文有“令执氏人日于■”④,可见是与商关系甚密的国族名。行,甲骨文中有“令行”⑤。亦,铜器“徽识”有“■”⑥。凡此族氏方国,向“大邦”商国嫁送女子,有的出自政治义务或自愿,但有的则迫于王威。它辞有云:
呼取女。
呼取女于婪。(《合集》9741正)
呼取■。(《乙》6948)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52书库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https://www.52shuku.net/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排行榜单 | 找书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