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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春秋_刘凤舞【完结】(107)

  第二十五章 联军北伐

  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和革命党人一面建立法制,一面准备北伐,

  一面与袁世凯进行议和。

  临时政府在一月份便制定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

  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规定了临时政府的构成形式,确

  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

  临时政府由立法机关参议院和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

  务员组成。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对参议院负责,是临时政府的首

  脑。中央行政共设9 个部,各部设总长1 人,次长1 人;次长由大总统简任,

  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总长按事之繁简酌定人数;各部局以下各员,均由各部

  总长分别荐任、委任。各部由临时大总统统辖,对临时大总统负责。

  孙中山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致电各省都督府:“临时政府依次成立,

  代表责任已毕,立须组织参议院。参议院由各省都督派遣参议员3 人组织之,

  即请从速派参议员3 人,付与正式委任状,克日来宁。参议员未至之前,每

  省暂留代表1—3 人,驻宁代理其职权。”1 月28 日,各省所派参议员陆续

  抵宁,于是便正式开会成立参议院。各省所派参议员共42 人:广东:赵士

  北、钱树芳、邱逢甲湖北:时功玖、张伯烈、刘成禺湖南:欧阳振声、彭允

  彝、刘彦浙江:王正廷、陈毓川、殷汝骊江苏:陈陶怡、杨廷栋、凌文渊安

  徽:常恒芳、凌 毅、范光启江西:汤 漪、王有兰、文 群山西:李 素、

  景耀月、刘懋赏福建:潘祖彝、林 森、陈承泽广西:曾 彦、邓家彦、朱

  文邵贵州:平 刚、文崇高云南:段宇清、张耀曾、席聘臣陕西:张蔚森、

  赵世钰、马步云四川:张懋隆、吴玉章、周代本(后改为熊斐然、李肇甫、

  黄树中)奉天:吴景濂直隶:谷钟秀河南:李盘42 名议员中,同盟会会员

  占了30 余人,即3/4 以上。议员会议选举林森为议长,陈陶怡为副议长。

  参议院正式成立,孙中山率各行政官员莅会,并致祝词:人有恒言:

  革命之事,破坏难,建设尤难。夫破坏云者,仁人志士,任侠勇夫,若心焦

  虑于隐奥之中,而丧元断脰于危难之际,此其艰难困苦之状,诚有人所不及

  知者。

  及一旦事机成熟,倏然而发,若洪波之决危堤,一泻千里,虽欲御之

  而不可得,然后知其事似难而实易也。

  若夫建设之事则不然。建一议,赞助者居其前,则反对者居其后矣;

  立一法,今日见为利,则明日见为弊矣,又况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

  亘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祸。

  呜呼!破坏之难,各省志士先之矣;建设之难,则自今日以往,诸君

  子与文所黾勉仔肩而弗敢推谢者也。矧为北虏未灭,战云方急,立法事业,

  在在与戎机相待为用。破坏、建设之两难,毕萃于兹。诸君勉哉!各尽乃智,

  竭乃力,以固民国之始基,以扬我族之大烈,则不徒文一人之颂祷,其四万

  万人实嘉赖之。

  孙中山提出设立法制局,由宋教仁任局长,负责法制的编订工作。孙

  中山在《大总统咨参议院法制局职制》中说:“窃维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

  切法律命令,在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应将法制局职制提出

  贵院议决,以便施行。”孙中山特意召集同盟会议员,对宋教仁草拟的临时

  约法进行讨论。孙中山在讨论时指出,应将五权宪法纳入约法,道:“非如

  此则不足以措国基于巩固。而中华民国主权,则属于国民全体。”孙中山以

  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共和国宪法否定

  了独裁专制的君权制,赋予国民自由平等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一)中

  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二)人民身体非依法

  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三)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

  索;(四)人民有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之自由;(五)法官独立审判,不

  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六)人民享有请愿、陈诉、考试、选举、被选举的民

  主权利;(七)政权机构实行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即参议院行使立法权,

  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者互相独立、牵制、分而治之;(八)

  参议院有弹劾总统的权力;(九)人民享有参政权,国家实行民主管理。

  所有临时政府一切重要的法制,均由法制局编订,呈临时大总统咨参

  议院议决后,咨复临时大总统,经临时大总统签署公布,发交各行政部门执

  行。一般的政策法令,则由临时大总统或各部发布执行。临时政府为宣布法

  令,发布中央及地方政事,设置公报局,以但焘为局长,负责编印《临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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