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公报》。
孙中山对于亡清虐政,尤其用刑具逼供审讯,深恶痛绝,中夜以思,
怒火中烧。他指出刑罚之目的在维持国权,保护公安,而非快私人报复己私,
无非以示惩创,使为后来相戒。他命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
不许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
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并要求仍不时派员巡视,如有
不肖官吏,日久故智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
得之罪。
孙中山严禁对犯人施行体罚。他指出,近世各国刑罚,对于罪人或夺
其自由,或绝其生命,从未有滥加刑威,虐及身体,如体罚之甚者。盖民事
案件,有赔损害、回复原状之条;刑事案件,有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之
律,称情以施,方得其平。他命令司法行政各官署,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
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为了保护民权,孙中山下令内务部。严禁贩卖人口和拐卖人口到国外
充当苦工。他在一个命令中指出:本总统对奸徒拐贩,痛心疾首,殷念不忘,
禁止拐卖人口,尤为刻不容缓。
孙中山发布了一系列命令,禁止鸦片的种植、吸食和买卖,禁止赌博,
禁止缠足,剪除辫子,禁唱淫戏等,废除贱民身份,许其一体享有公民权利;
宣传不得歧视广东和福建的水上居民、浙江的“情民”和河南的“丐户”,
并给予和普通人民一样的平等待遇,使之享有国民的权力;革除清朝官厅中
“大人”、“老爷”的称呼;发展文化教育,提倡男女同校,奖励女学,废止
读经;还颁布了一些奖励工商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奖励兴办实业;通令各省
救济灾民。
临时政府成立后,消除了封建主义长期统治下形成的人身不平等现象,
体现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革除封建社会的各种弊习陋俗。以
振奋人们的精神。社会热心人士也纷纷组织团体,积极配合,努力宣传民众,
转移社会风尚。于是,一股改革不适应于民主共和制度旧的社会习俗的潮流,
蔚然兴起。时人对这种革新的社会潮流称颂道:共和政体成,专制政体灭;
中华民国成,清朝灭;总统成,皇帝灭;新内阁成,旧内阁灭;新官制成,
旧官制灭;新教育兴,旧教育灭;枪炮兴,弓矢灭;新礼服兴,瓴顶礼服灭;
剪发兴,辫子灭;盘云髻兴,堕马髻灭;爱国帽兴,瓜皮帽灭;阳历兴,阴
历灭;鞠躬礼兴,拜跪礼灭;卡片兴,大名刺灭;马路兴,城垣卷栅灭;律
师兴,讼师灭;枪毙兴,斩绞灭;舞台名词兴,茶园名词灭;旅馆名词兴,
客栈名词灭。
在外交方面,临时政府一方面希望中国能与外国平等友好相处,能够
自立于世界;另一方面又宣传承认以往各国与清朝政府所订的一切条约和清
朝政所借的一切外债,并表示“照旧尊重”外国通过清政府取得的一切权益,
企图以这种妥协,来换取帝国主义各国对临时政府的承认。
但是,孙中山仍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发布《对外宣言》,态度鲜明地表
示:在革命军兴起以后,清政府对外缔结之条约、所借之外债、出让之权利,
民国一律否认。
孙中山下令整饬军队,他以大总统名义发布严加约束士兵的命令说:
“江宁光复以来,秩序紊乱,至今尚未就理。顷闻城乡内,盗贼充斥、宵小
横行,夜则拦路夺物,昼则街头卖赃,或有不肖兵士,藉稽查为名,私入人
家,擅行劫掠,以至行者为之戒途。
此皆兵士约束不严、警察诘奸不力所致。”孙中山命令陆军部迅切颁行
军令,责成各军司令官以下将校切实奉行。他下令设立南京卫戍总督、直隶
于临时大总统,并任命徐绍桢为卫戍司令。
徐绍桢会同在南京各军司令官,有浙军第1 师长朱瑞、铁血军总司令
范光启、沪军先锋队司令官洪承点、光复军司令李燮和、南京宪兵司令茅迺
封、粤军司令姚雨平、江宁警察总监吴忠信,及卫戍总督府下所辖各分区司
令官等20 余人,开会议决维持治安办法,发布告示,颁行军律若干款。
陆军部又颁行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12 条,规定任意掳掠、强奸妇女、
擅杀良民、擅封民屋财产、硬搬良民箱笼及银钱者枪毙;勒索强买、私斗伤
人者抵罪;私入民宅、行窃、赌博、纵酒行凶者罚。
临时政府在整肃军队纪律的同时,加强军政建设。临时大总统简任黄
兴兼大本营兵站总监和参谋总长,钮永建为大本营兵站次监和参谋次长,蓝
天蔚为关外都督兼北伐第二军总司令,谭人凤为北伐招讨使。云集在南京的
军队,不仅有浙军、沪军、光复军、苏军、粤军、赣军、海军陆战队,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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