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中华帝国刑法典》打破了封建律例刑、民不分的旧格局,首次按照各国通例将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为全编之纲领,分则为各项之事例,使中国刑法迅速与近现代各国刑法典接轨,从而顺利地实行了刑法体系的转型。这部新刑律正式“删除比附”,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取消了旗人犯谴军流徒各罪换刑减罪的特权,确认了沈家本的“一体同科”思想,明确规定了“本律于凡在帝国内犯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的平等适用原则,根据近代刑法理论,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既遂与未遂、累犯与俱发等概念;确立了现代刑罚制度,将刑法分为主刑与从刑,主刑改传统的笞、杖、徒、流、死为死刑、徒刑(包括有期和无期)、拘留和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基本上确认了死刑惟一说,对一切死刑犯罪只适用枪决。同时,对戏杀、误杀、擅杀由绞候改为减死之罪。同时,还仿照德国刑法,对幼年犯不用刑罚,而改用惩治教育等等。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六十九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四)
(更新时间:2005-8-15 11:29:00 本章字数:1140)
与《中华帝国刑法典》同时被资政院通过的,还有《中华帝国民法典》。
在颁布《中华帝国宪法》之后,就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如果说君主立宪制度是大势所趋的话,《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文就好像一粒石子投入了死水之中,引起了阵阵波澜。
《中华帝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上,男女均有同等之公民权利及义务。
实际上,中国的人民,从来就没有平等过。
且不说先秦时期《左传》里面记载的“天有十日,民有十等”的传说,单是封建社会建立以后,就人为地将民众划分为许多等级。
皇帝是国家最尊贵的人物,享有一切大权。皇族依赖于皇帝,也享有许多特权。
贵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分享不同的特权。
平民也分为士农工商四等。
除了平民之外,还有贱民(比如浙江、福建、广东一带的船民)和中国数千年以来从来没有废除过的奴隶。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废除中国数千年以来不平等的制度。
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也就成为了宪法颁行以来的头等大事。
《中华帝国民法典》首先确定了所有中华帝国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皇族、贵族、士农工商、贱民、奴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次,确定了物权不能及于人身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能把中华帝国的公民看作另外一个公民的私有物品,以此为基础,废除了千百年来一直存在的奴隶制度。所有奴仆一律恢复平民身份,愿意继续为原来的主人工作的,视为雇工,雇主必须为自己的雇工支付报酬。
第三,为了保证男女平等的原则,《中华帝国民法典》中规定实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就是成年的男性和女性,都只能同一名异性结为夫妻,男性不得纳妾,女性也不得同两个及以上的男性结为夫妻。
凡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按照《中华帝国刑法典》的规定,以重婚罪论处。
当然,依照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在《中华帝国民法典》实施以前形成的一夫多妻的现状,法律仍然予以保护,不强迫这样的家庭实施一夫一妻制度,妻子和妾享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法律不追究重婚罪的责任,当然丈夫不能再纳妾了。同时丈夫也不得因为婚姻制度的改变而随意休妻,须得按照有关离婚的法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成离婚手续。当然,如果妻妾不愿意同丈夫生活在一起时,也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为了配合《中华帝国宪法》和《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实施,就连皇宫里面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永远割除太监名目,内廷供役,改用女官。
第二卷 光华维新 第七十章 万紫千红总是春(五)
(更新时间:2005-8-16 10:13:00 本章字数:2554)
为了配合《中华帝国宪法》和《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实施,就连皇宫里面也发生了重大变革,永远割除太监名目,内廷供役,改用女官。
宦官,俗称太监或“老公”。文书上的称谓很多,例如有阉人、阉宦、宦者、中官、内官、内臣、内侍、太监、内监等等。这些男子生殖器官被阉割后失去性功能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这批人是历代王朝在宫廷内侍奉皇帝及其家属的奴仆。
太监虽然并非中国的特产,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的典籍中也常有阉人的记载,即便是到了近代,欧洲宫廷中仍然有使用阉人的纪录,孟德斯鸠的《波斯人信札》中就记载了这一情况,但使用太监时间之长,规模之大,人数之多确实以中国为最。
据记载,我国先秦和西汉时期的宦官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才全部用阉人。这是由于在皇宫内廷,上自皇太后、太妃,本朝后、妃以及宫女等,女眷较多,史料上记载清圣祖康熙皇帝有名有姓的妃嫔就有六十多人。这么多的妻妾,皇帝一个人怎么照顾得过来,肯定有不少妃嫔一辈子独守空房,她们的寂寞生活,便是自古以来宫怨诗的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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