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正是这句话,一直成为史学界争论不休的课题。有人认为此言应当作“不能对五斗米 道下腰鞠躬”解,也有人释成“不能为求一饱之故折腰”。不过最占上风的观点,则是将五 斗米解释作东晋县令的俸禄,换句话讲,就是“不能为区区五斗米的俸禄而折腰”。但是也 有提出质疑的,要说陶令的年俸或月俸是五斗米,自然不可能,即便是日俸吧,似乎也对不 上号。一天五斗米,一月就是15斛,一年才180斛,而考之晋朝制度,县令的年俸应是400斛 ,怎么会相差220斛呢?该不会被管财务的主簿贪污了吧?若是从这条思路上著力,问题就更 复杂了,恐怕还得搞一场查账目反贪污运动。
这当然是说笑话NB024。不过,由这个五斗米提起,了解一些古代州县衙门官员的 俸禄情形,也是挺有意思的。
西汉时官吏的俸禄,全发粮食,每年领取多少粮食的重量,就是他们的品秩,于是就有 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等种种名目。县令的年俸从600石到1000石不等,县长的年俸从300 石到500石不等,县丞、县尉、主簿等佐NB032官员,从比六百石到比百石之间,各级均 有。从 东汉开始,俸禄的形式有了改变,统称为石,实际上是发一部分粮食,发一部分现钱;这办 法颇受官员们欢迎,因为在此之前,官员要用现钱的话,得设法把粮食卖掉或用以交换其他 物品,到底麻烦一些。陶渊明的那个引起争论的五斗米,其实也与钱谷混合的官俸制度有关 。《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晋百官表注》说:“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 ,米十五斛。” 这位陶令按月得2500钱,米15斛,以每月30天计,恰好是一天五斗米。古今量器不同,五斗 米究竟值多少,需与同时代人作个比较。《梁书·何胤传》上记何胤自称,“吾年已五十 七,月食四斗米不尽”。县太爷一天的俸米,可供一个年近六旬的人食用一月。无论怎么讲 ,衙门里的这份法定收入,不能算是太低吧?
其实再深究起来,陶令的俸禄还不止钱谷两项。从西晋开始,官场上又有品官占田制, 占田上的收获,全归官员。西晋时连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到东晋时,半壁江山丢了, 只好大家“减薪”。据萧统《陶渊明传》上讲,陶令占田是三顷,他想全部种上秫( 糯米之 类,可以酿酒),说是“吾常得醉于酒足矣!”可县令太太不答应,“固请种粳 (大米之类) ”,夫妻坐下来,开个生产研究会议,最后决定是“乃使二顷五十亩种秫,五十亩种粳”。 当然,这种田的事是“悉令吏种”,用不着陶令自己去打赤脚下田的。据陶渊明在《归去来 辞序》中自述,在辞官之前,他曾“犹望一稔”,意思是等占田里谷物熟了,全收下来再走 吧。谁知武昌传来了他妹妹病死的消息,这才下决心赶快开路。照作者揣测,“犹望一稔” 倒更像是他太太的意见,眼看稻米长在田里没法带走,岂不可惜?而妹妹的噩耗,则正好替 陶令动员太太立即走路提供了借口。
南北朝官员的俸禄,大多是依循两晋,但是从有关史料来判断,占田上的收入是以年度 为发放单位的。《南史·循吏列传》上说,“时郡田禄以芒种为断,此前去官者则一年秩禄 皆入后人”。襄垣县令阮长之将去任时,后任还没有赶到,“以芒种前一日解印绶”,是一 种品德高尚的表现,被史官记载进《南史》中;他倒没考虑到因此一来,襄垣县衙门里会有 一个权力真空的过渡阶段。大概这种以芒种为断的收入分配法会引起不少交接印绶时间上的 麻烦吧,况且也不太合理,“始以元嘉(南朝宋文帝年号,424~453)末改此 科,计月分禄” 。不过照作者想来,田里的谷物不是每月一熟的,不见得去任官员到秋收时再专程前来割禾 折算。那又该如何“计月分禄”呢?恐怕只能是提前“发薪”了。
隋朝的俸禄完全还原到西汉,就是谷物一项,京官正一品禄900石,最低从八品是50 石;州县衙门里的官员,按管理的户数给禄,比照京官,数目当然不会高。唐代又是另一套 ,最初是土地、实物和钱货三项并行。土地叫职分田,七品官是三顷,八品是二顷五十亩, 九品是二顷。职分田皆取百里内之地,一般按亩收六升的租率出租,不再像陶渊明那样“使 吏耕种”。若按土改划成份的标准来衡量,那会儿的州县官员都是土地出租者,可以戴上官 僚地主分子帽子。但是从一些史料记载来分析,唐代时职分田上的收入似乎又是以年度为发 放单位了。《封氏闻见记》上说,“准例替人,五月五日以前到者,得职田米。高利自濠州 改 楚州,欲以米让前人,乃到处淹泊,候过数日始到。士论称之。”这种行为和南朝时的阮长 之差不多,都是古代州县官谦让俸禄的佳话。
五斗米·职分田·养廉银(2)
唐官的实物收入,仍旧是粮食,一年发一次,可是地方官一粒米也不给。贞观八年( 634 ),中书舍人高季辅上表,说是这样不合理,这才制定外官禄,分春秋两季给付,有 时也用 盐代替。说到州县官员的现钱收入,更复杂一些,前期的办法是用出租“公廨田”的租息按 职务高低分配,先以县太爷定个数目,县丞取太爷的二分之一,主簿县尉又减县丞三分之一 领取,以下更有几分之几的讲究。换句话讲 ,各人收入多少,是同当年“公廨田”的租价高低直接联系的。“安史 之乱”以后,国家给州县官员制定了统一的俸钱标准,县令是四十贯,县丞三十贯,主簿和 县尉 各二十贯,按月支取。但是依照“两税法”,全国都实行地方财政包干,比较富庶的州县, 官 员的实际收入远远超过额定数字;反之,那些贫困地区里,州县官很可能连定额也拿不到。 一句话,收入是丰是薄,全看“本单位”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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