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机构对处理行政争议、直接税收及治安的裁判管辖权。雨月28 日法令授
权实际上由郡守主持的郡政务厅处理争议事件;戈丹取消了行政机构的征税
权;公社很快地将丧失对违法事件的审判权。
波拿巴也把警察从地方行政机构里分离开来,以便把警察置于中央机构
的控制之下,这本是符合他改革制度的逻辑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保留
了由富歇在德马雷帮助下改组的警务部。德马雷原是“红色神甫”①,督政
府时期曾出任公职,作为警务部保安警察的头子,他成为富歇的左右手。风
月17 日(1800 年3 月8 日)在巴黎,以警察厅长的名义恢复了过去的警察
总监,这给富歇提供了一个帮手。警察厅长负责维持首都秩序,后来在1802
年10 月4 日建立的市卫队也归他管。曾担任高等法院检查官的杜布瓦当上
了巴黎的第一任警察厅长,他是富歇一手提拔的人。警务部在郡里没有常驻
代表。直至共和九年雾月5 日(1800 年10 月27 日)才在各大城市及边境线
上派设了地区警务专员接管了地方当局的警察权,在有些地点,如布伦港,
还派驻了特派员。与此不同的是,在大部分郡里,只有郡守是警务部的常驻
代表,他们就象过去的巡按使那样有权发出逮捕状和搜查状。但是他们的上
司不只是警务部长一个人;而且,由于郡守缺乏有专业训练的部下,他们往
往直接从部长本人或从他派驻到郡里的代理人那里得到有关的情报。与警察
并存的还有在蒙塞将军统辖下经过周密改组的宪兵队,它是单独执行其任务
的。
所有这些各色各样的机构从一开始就行使了极大的权力。富歇把侦探及
告密者遍布各地,在这些人中甚至有从社会最上层的阶级里招募来的。由拉
瓦莱特领导的书信检察室严格监视书信来往。肆意逮捕遍于全国,郡守本人
就能签署“密扎”,不但逮捕政治嫌疑犯,而且还徇情枉法,为了某些有权
势家族的利害关系,而逮捕不能判定有罪的或已经法院宣告不予起诉的普通
案件的被告。然而警察系统仍然缺乏政府其它部门所具有的那种统一和集中
程度。这当然是由于波拿巴对富歇的不信任造成的;富歇在所有的部长中是
最不可或缺的,最使人畏惧、也是最具有独立思想的人。他从政府预算中要
求极少,而从赌场中,从颁发护照和枪支执照的收费中、从没收反叛分子的
资产中、从肆意向妓院勒索名目繁多的捐税中为自己开辟财源。因此,为了
控制富歇,波拿巴宁愿有几个警察机构并存。他还有他自己的秘密警察,更
不必说他有着一大批象菲埃韦,让利斯夫人以及蒙洛西哀那样的告密者;他
还准许杜布瓦插手政治,支持他与富歇对峙。结果,这些相互竞争的警察机
构都竭力想胜过对方,而不顾那些求诉无门的公民的利益。
行政制度的改革刚在开始付诸实施,共和八年风月27 日(1800 年3 月
18 日)法律也使得司法系统开始了改革。在民事方面,乡区保留了它的治安
法官,每一县也象过去的专区的情况一样设有一个初审法庭。新设立的是二
十九个上诉法院,这使人想起了高等法院。在刑事方面,治安审讯机关变成
了简易警事法庭,而初审法庭和上诉法院则都有刑事宣判权;郡刑事法庭仍
然保留下来,但从此有其专职法官。最高法院、起诉陪审团与判决陪审团,
商务、军事以及海事法庭都保留下来。最后,选拔法院工作人员的方法也随
之制订出来。公证人仍然由波拿巴指定;除了治安法官的执行吏之外,他还
有权决定执行吏的人选,以及检察官(或公诉人)的人选。对后者他又恢复
了“辩护士”的命名,但是不再强迫被告延请他们代为辩护。只有律师的职
业依然是自由职业。
但是司法系统的调整并不是风月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首先,除了治安
法官以及商务法庭的法官外,法官不再由选举产生。第一执政任命所有的法
官,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元老院指派。虽然他们确实是终身任职的,然而
他们的薪俸和晋级从此却仰仗着国家。勒布伦看见莫普改革的实现一定会心
满意足,他很可能也曾在其中插过手。其次,国家检察官的职务完全重新树
立起来,由此可见促进实行改革的原因在于稳定公共秩序。这不仅是一个整
顿司法人员并保证其效忠于政府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在动乱的国度里加强镇
压的问题。刑事法庭的公诉人的职能是与作为中央政权代表的政府专员的职
能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公诉人接受司法警官的领导。治安法官及宪兵
队长仍然有权签发传票和进行预审。然后就象过去一样,这些预审的内容转
给初审法庭庭长,他是起诉陪审团主席,但从此由国家委派。司法系统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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