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对国家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它是约制个人行为的那些社会实体之一。被
法国革命削弱了的父权因此又得到加强:父亲无需司法机关的认可就可把他
的子女监禁六个月;他完全有权控制他们的财产;同样,他也可以支配他妻
子的财产;虽然夫妻财产共有制是习惯法的一部分,但他往往可以随意处理
它。但是,象所有的团体那样,家庭也可能变得十分强大以至于能够对抗国
家,因为它自发产生的自然结合力非常强大,所以情况就更加如此;从家庭
就可能又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贵族阶层。由于这个原故,国家把家庭置于自己
的监护之下:父亲遗嘱的权力被重新建立的“特留份”①所限制,继承权被
宣布是一件有关社会秩序的事,因此就由法律加以规定。从这个观点来看,
民法典遭到旧贵族和一部分资产阶级的尖锐批评,因为它确定遗产分散,从
而限制了他们的经济实力。
对那些一无所有的人,民法典除去禁止终身合同和永久雇用,以保护他
们的人身自由之外,别无其他规定。民法典宣布了劳动自由和在法律面前公
民平等,实际上象国民制宪议会所希望的一样,抛弃工资劳动者,使他们置
于经济竞争的一切危险之中,并且把劳动力视为只不过是一种商品。民法典
拒绝接受1793 年出现的关于承认公民有生存权的主张。由于在工资争议中
只承认雇主的供词为可信的,因此民法典甚至歧视工资劳动者,从而背离了
法律上平等的原则。此外,国家还以治安法的名义出面干涉,因为既然穷人
一无所有,他们就会违抗民法典,使雇主提出的惩办不守纪律的诉讼归于无
效。共和十一年芽月22 日(1803 年4 月12 日)法律重申了对工人结社的禁
令②;在12 月1 日一项法令强迫工人携带地方当局颁发的工人手册,不能
出示工人手册的人被禁止雇用。
法国社会的演进产生了资产阶级并使之获得政权,民法典也是法国社会
演进的结果。从法典的细节上看,它的历史标志就更明显。拿破仑时代的法
学家主要是从多马和波蒂埃①的著作中吸取了法典所需要的东西。他们两人
都已经开始从事条理化编纂法典的工作,后者专心致力于编纂法国南方保存
的成文罗马法,前者献身于编纂习惯法。法学家们把这项学术遗产与法国革
命的成就结合汇编在一起,并删除某些不妥条例,从而使民法典成为一部折
衷的法典。民法典对地产特别注意,因为地产仍然是当时财富的主要形式,
但它却很少涉及到工业财富、公司组织和信贷,这也是它的历史特点之一。
总之,民法典决不是理论家的创作,不是理论家硬加给社会的、与生活实际
无关的一部抽象法律书,而萨维尼和其它德意志法学家所提出的批评都是完
全没有根据的。这些批评家内心里充满贵族阶级思想感情,而民法典正是否
定这种感情的。
波拿巴关于国民教育的主张是,它应当与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和政
权的专断性质协调一致。他说,教育必须“普及全国”,并且是“政府首先
要关心的事”。夏普塔尔的教育方案被认为野心太大,于是改由富尔克鲁瓦
主持,起草了共和十年花月11 日(1802 年5 月1 日)的法律,把初级学校
交给公社市政当局管理,就象在旧制度统治下那样。波拿巴和当时大批资产
阶级人物都同以前的伏尔泰抱有同感,他们认为,教育穷人在政治和社会方
面都是件麻烦事。至于为培养教育未来领导人物的传授专门知识的中级学
校,情况就不同了。这些学校是仿照普利坦内——原来通称为路易大王中学
——建立起来的,这所学校是法国革命唯一保留下来的旧学校;在督政府时
代,该校曾恢复为寄宿学校,新办的“中央学校”就没有。共和八年(1800
年3 月22 日)当时的内政部长吕西安·波拿巴对它进行了改革。每个上诉
法院管辖地区都要有一所国家提供经费的国立中学。同时也规定有由私人开
办、但由政府批准和监督的中级学校;共和七年,政府开始指派这些学校的
教师。政府在国立中学设立了六千四百份奖学金,其中两千四百份授与军官
和政府官员的子弟,其余四千份留给中级学校的优等生。在一定程度上,这
些奖学金迎合了“空论家”的愿望;但在实际上穷人是申请不到奖学金的,
它成为只是对文武官员有利的补助金,成为使小资产阶级依附于大资产阶
级、并把其中最优秀分子吸引过来的诱饵。他们成为公务员或经济部门的领
导者,就不再会有变成动乱的因素的危险了。私立教育机构原则上继续存
在,虽然塞纳郡郡守弗罗肖最少在巴黎有权批准和监督这些学校。天主教的
教士立即从这种宽客中得到了好处,在有关初级教学的问题方面,波拿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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