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时,相应地准许贵族从事那些直到当时只让资产阶级从事的业务,同时
也给农民同样的权利。王室已开始以阶层、就是说根据财富和职业划分的阶
级来代替等级制度。东普鲁士省议会只好服从,并于1807 年8 月原则上决定
在该省实行改革。阿尔滕施泰因没有征询其它各省议会的意见就立刻建议将
改革推广到整个王国。拿破仑正在华沙大公国和威斯特法利亚王国里按照法
国原则改组社会;这种榜样起到了一些影响,因为它即使不是招致普鲁士居
木尔(1739—1817 年),重农学派经济学家,1789 年当选三级会议代表。——译者
② 伊巴密农达(公元前420—410 年间生,362 年死)是古希腊底比斯城邦民主派领袖之一,英勇善战,为
国捐躯,成为希腊史上有名的爱国者。—译者
① “农民保护法”是普鲁士国王在十八世纪颁发的一系列敕令,主要是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在1719,1738
和1739 年颁发的敕令,内容是要保护向国王纳税并为国王服役的农民,免遭领主夺佃与体刑。容克反对国
王为保证财源和兵源的这些敕令,以致它们实际上已多成为一纸具文。——译者
民外移,也可能激起不满情绪。
施泰因只是在9 月30 日才抵达,因此,他并不是改革的创始人。此外,
他的《纳索备忘录》也没有谈到改革;他不赞成资本主义,至于他对农民问
题的态度,人们至少可以往意到他并没有解放他自己的农奴。他实际发挥的
作用只是支持阿尔滕施泰因,并在无条件废除“农民保护法”问题上做了某
些保留,这个问题便推延到以后再解决。1807 年10 月9 日,国王签署了改
革敕令。至于“农民保护法”,放弃了采用一个全王国统一的法律的想法,
而代之以各省的法令。各省法令在1808 年到1810 年间先后公布,事实上都
表现为一种妥协折衷办法:“新的”租佃地,就是说根据各地情形从1752
年或1774 年以来所租佃的份地,可以收回租佃权;“旧的”租佃地,只能在
这样的条件下才可以和领主的领地联结起来:建立农庄的总面积相当于已经
消失了的租佃地的总和,但是,比其中任何一块租佃地都大得多。王室领地
仍然比私人庄园走在前面;1807 年10 月29 日,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在自
己的领地上取消了农民的“仆从身份”,这只是在西里西亚才有其重要性;
1808 年7 月27 日,他把先前在其他各省公布的敕令扩大到东普鲁士,这些
敕令宣布凡已缴付补偿费和强制赎买封建租税的佃户,便可以取得土地所有
权:可以肯定说,这个省有三万农民因此成为土地所有者。
1807 年的敕令和它的补充法令在德意志和英国引起了异口同声的称
赞。我们可以很公正地说其中有些赞扬是过甚其辞的。这些改革措施的动机
首先是为了财政和经济的目的,改革的主要成果是有利于国家和容克。正如
所预期的那样,国库增加了可观的收入;授予农民土地所有权,国王就摆脱
了惯例上对农民的种种责任,同时也取消了农民对国王自己土地,主要是他
的森林的使用权,他从而获得很大的收益。在私人庄园里,让与农民的利益
主要是法律上的;从1810 年起,农民的“仆从身份”不得不取消了,尽管没
有作出明文规定。可以认为,此后允许农民随意离开耕地,可以自由结婚,
使其子孙免于“仆役劳务”;但是,其他许多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对
农民不利的。租税和劳役还是全部保留了下来,所得到的份地也完全是不稳
固的。领主保留了司法权,这种权利使他继续担任村子里的行政长官,掌握
制订治安条例和处罚,甚至体罚的权力。就真正取得了的进步而言,它对好
多的农民是得不偿失的,他们由于土地被收回而变成短工了。在王室领地上,
赎买的重担和自然灾难使他们不得不出卖土地,使土地集中得以实现;甚至,
谁也不想把抵押贷款的好处给予农民,然而却给予资产阶级。至于贵族的特
权,除了垄断土地所有权以外,则全部原封未动。
这次改革促进了土地的再集中和习惯权利的消失,因而促进了农村公社
的解体。经济自由同样要求工商业的大改革。在东普鲁士,施泰因进行了一
些这样的改革:废除了好几个行会,取消了领主的磨坊专利权,宣告城乡平
等,这使得农民可以就地买卖。最后这项改革严重地影响了货物税的收入,
这种货物税是集中在城市里征收的,因此,这项改革成为征税制度改革的预
兆。事实上,施泰因表示他赞同征收所得税;由于东普鲁士为支付战争赔款
而发行了公债,施泰因促使省议会表决要征收所得税,这是第一次要征收这
种税;但是,所得税没有推广到全王国,它仍然是一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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