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经营商业,但是首先应该基本上还是农业国。这些反对派明确地指出:如
果受贸易和金融方式的支配,公民们就会把积蓄作为终身年金存入这些机
构,把总是不稳定的动产财富放在首位:这就不会再有大家族和阶级,从而
势必慢慢地破坏君主制度的基础。这是一些能够诱惑拿破仑的理由,尤其是
在这个时候。然而拿破仑的睿智豁达占了上风,他主张折中的办法:决定私
人如果进行商业交易而签署了期票,那么他就可被视为商人处理。
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主要是最后两部。这两部法典于1810 年开始实施,
就在这个时刻,4 月28 日的法律又一次改组了司法机关,赋予它以后保持很
久的形式,唯一的例外是这个法律所赋予区首府以外各市长的违警管辖权,
不久就被剥夺了。这一法律规定了任命法官的方式和条件,以及有关他们的
纪律;政府利用这个机会又进行了一次清洗:巴黎上诉法院的三十一名法官
被清洗了八名。这些变动似乎并非是由政治原因引起的;但是司法部门人事
构成的变动也和其它部门一样,朝同一趋向演变;在贝藏松,旧高等法院的
两个院长和五个法官又进入了法院。不管怎样,革命人士在司法部门更好地
保持了他们的权力,因为司法人员是终身任职的,只有几次清洗是例外的情
况。
镇压机构还在加强。检察院得到确定的组织形式;预审完全是秘密进行
的;保安法官没有了,起诉事务集中在检察长、总辩护官和预审法官的手里;
郡守又取得了任命判决陪审团的权力;起诉陪审团取消后,它的职能转移给
上诉法院中的一个法庭。特别法庭以“普通特别法院”名义保留了下来;但
是只有军人充当法官了;此外,在陪审团暂停时或镇压某些重大罪犯时,还
设有“非常特别法院”;在1810 年这一年出现了“海关特别法庭”。按照宪
法规定,元老院还能以有损国家安全为理由而撤销陪审团的判决;1813 年,
元老院把刑事罪法院已经释放的,被控告走私的安特卫普市长移送到一个特
别法院。至于刑法,虽然不恢复拷打酷刑,但恢复了烙面、枷刑、对弑父母
罪犯的砍手刑,以及剥夺全部公民权。
尽管加强了刑事制裁,帝国和执政府一样并不单独依靠它,而是更依靠
行政镇压措施,也就是说依靠警察。先是在大臣富歇,以后到1810 年在大臣
萨瓦里的领导下,由负责各“警务区”的参政官执行;自1808 年起,还在都
灵、佛罗伦萨、罗马和阿姆斯特丹等地派驻总督导官。中央集权化没有向前
推进得很远。各郡守因为并不只是听命于富歇,所以能保留自己的职权。各
参政官和督导官都直接与皇帝通信联系,巴黎警察厅长杜布瓦(1811 年由帕
斯基埃继任)也都如此。宪兵队有自己的长官,和警察相互竞争;1808 年下
卢瓦尔郡的郡守指出:他们自命“是武装的法官,负责监视所有的文官”。
在皇帝的心目中,理想的制度是对任何一个有相当影响的人物都有一份包括
最近情况的案卷。富歇已经编制了一份舒安分子的名单;拿破仑想制订一份
全帝国的“个人表现和德行的统计资料”。他了解很多情况,但并非能洞察
一切;郡守们本来最可以向他提供有关私人生活的情况,可是他们一般都很
谨慎。告密者和拉瓦莱特的书信检查局依然是收集情报的主要手段。
警察局更为可怕,因为他们可以任意拘留,私设公堂;除了监狱之外,
警察局还利用疯人院。诗人德索盖斯因为在1804 年曾擅自发表了一首著名的
讽刺短诗(“是的,伟大的拿破仑——一条伟大的变色龙”),圣路易的一
名住院实习医生富尔因为在1804 年12 月5 日颁发鹰徽时曾高呼:“不自由,
毋宁死!”两人都被当作疯子而监禁起来。全国人人自危,而军需供应商拉
萨尔不但已被皇帝取缔买卖,而且还不经审判就被捕下狱。即使一旦被释放,
事情也并未了结:很多人被指定住所并受到监视。最后,1810 年3 月3 日的
一个敕令恢复了“国家监狱”,并规定监禁必须根据大法官,即司法大臣和
警务大臣的提议,由枢密委员会下令执行;但实际上是很少去征求他们的意
见。在拿破仑的眼里,行政拘留不仅是用来扼杀反抗力量,而且当陪审团受
到恫吓或缺少法律上的证据时,还要用来惩罚违反普通法的罪行。难怪人们
说到“政治犯”,无不谈虎色变,对于警察无法无天、滥用职权,也是看得
清楚无误的。下卢瓦尔郡郡守指责宪兵进行欺诈、勒索甚至谋杀的行为,他
宣称:人们对宪兵怕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很难提出证据来反对他们”。郡
守们自己对有势力人物的要求也只得让步, 1808 年,旧军官德斯皮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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