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系统和征兵制度的某些细节变动;各邦议会和社会的旧制度都原封未
动。萨克森同样应列入这一类。桑夫特本来很想积极主动进行改革,但是他
性格不强,不足以克服顽固敌视任何革新的内政大臣霍普夫加滕的反对,而
在这一点上,邦议会完全同霍普夫加滕意见一致;贵族仍然豁免纳税义务,
而宗教容忍也只限于对天主教徒,把加尔文教派屏除在外。在萨克森特别重
视改组军队,并增添了宪兵队。萨克森国王弗里德里希的情况近似符腾堡大
公,也是拿破仑的一个忠实盟友;这位国王思想迟钝,庸庸碌碌,对改革没
有兴趣;但是如果拿破仑对他施加压力,他原可能做出让步,而拿破仑对他
施加的压力并不比对巴伐利亚人或符腾堡人更大一些,唯恐引起他的不满。
然而在拿破仑送给他的华沙大公国里,拿破仑就认为不必同样照顾他,于是,
就不考虑他这个名义上的元首,而放手进行组织华沙大公国的工作,正如拿
破仑在意大利王国和在威斯特法利亚王国一样。
五、华沙大公国
1807 年7 月22 日,拿破仑在德累斯顿时已经给华沙大公国制定一个宪
法规章。中央政府、行政和司法机构都是以法国为蓝本。国君任命六个部的
大臣和一个国务秘书大臣,稍后再加上分别负责国民教育、水道和森林、粮
食供应、军政和国家奖券等的一些督导官。参政院起初只不过是大臣聚议之
所,但到1808 年加入了一些参政官,继之又增加一些审议官。华沙大公国这
个参政院比之法国的参政院享有更重大的权力,因为除了管辖行政诉讼而
外,它还兼理最高法院的职能。此外,它的政治作用与日俱增:它的成员当
然取得议会中“使节院”①的议席,到1809 年开始参与治理国家。尽管有这
些新制度,在华沙的行政权在事实上仍然是合议制的,而且缺乏有效率的领
导,因为大公常驻德累斯顿,并没有行使他具有的合法权力委派一个总督。
大臣会议诚然有一个主席,即斯坦尼斯拉斯·波托茨基,但此人并无一个政
府首脑的权势。
大公国行政区划分为郡、县和公社;各级地方政府均已取消合议制,行
政机构由郡守负责,由一名秘书长和一个郡政务厅协助郡守;县由县长领导,
公社由市长和助理人员领导;大公指派郡守和县长,而由郡守遴选各市镇政
府人员。在每一级都设有一个参议会,先由郡、县的“贵族大会”②或由公社
的大会提出候选人,然后再由大公从中指派议员。各县有一治安法官,从县
的“贵族大会”推荐的名单中遴选任命,各郡有一郡法庭,由若干终身任职
的法官组成;每两郡合设一刑事法庭,全国设一个上诉法院。全国也派有若
干警务专员或治安长官。大公国立即就采用法国的征税制,并且组织了一个
审计院。教育受到突出的重视,各地设教育委员会主持其事。天主教会置于
国家权力之下,宪法授权大公任命主教。至于军队则交由波尼亚托夫斯基将
军统率;1808 年实行了征兵制。至此波兰第一次有了中央集仅的行政机构和
整套的职业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就为波兰提供了某些因素,这些因素在
① “使节院”是波兰议会的下议院,代表小贵族;上院“元老院”则代表大贵族。——译者
② 波兰的“贵族大会”(diétine)是始自十五世纪的各省议会,国王颁布新法律或征集骑士出征皆须得到它
的同意。——译者
西欧曾有助于资产阶级的形成。
正如在拿破仑体制的其他国家一样,波兰政府也是专制政府。大公国宪
法保障有个人自由,但也同法国一样,警察专横,权力无边。至于出版自由,
宪法上一字未提。不过宪法还是规定有一个议会,但议会没有立法的创议权,
而且每两年最多只举行十五天会议;此外,它的议长或主席是由大公任命的;
无论如何,在1809 年和1811 年这个议会是依法正规地召集开会的。议会由
两院组成, 元老院由大公任命终身任职的主教和贵族组成,职权只限于审议
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另一院称为“使节院”或众议院,议员的产生一方
面由各县“贵族大会”选举一名有住所的拥有地产的贵族或其子任代表,另
一方面由各公社选民大会选出代表若干人,参加选民大会的有平民地主、本
堂神甫和副神甫、拥有资财一万盾的巨商大贾、曾得勋章的文武官员。就其
组成而论,这个议会与意大利王国和威斯特法利亚王国的议会有所不同,而
近似那不勒斯王国的议会,尽管它的贵族色彩更为浓厚。在议员的产生中财
产资格和职业仍然起了作用,但是议会两院的划分是以保持等级制度为基础
的。议员投票诚然是一人一票,不再是以等级为单位;但是即使不计入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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