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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的起源_[美]汉娜‧鄂兰【完结】(107)

  “反犹太主义”突然间成为整体生命观与世界观的中心,此现象与法国德雷佛事件中反犹太的观点,或德国史托克尔运动(the German Stoecker Movement)中反犹太的理论所扮演宣传工具的角色,截然不同,导致此现象的因素不在于政治事实与政治环境,毋宁是“部族主义”的本质。“泛-主义运动”中的“反犹太主义”,全然罔顾犹太民族的政治、社会、或经济的确实经验,只是以特殊逻辑的意识形态所演绎出来的结论,而憎恨犹太人。

  “部族式的民族主义”是欧陆帝国主义背后的策动力量,它与西方“民族国家”的民族主义毫无共通之处。民族国家要求能代表民意,也要求建立民族国家的自主权,它的发展始自法国大革命,至十九世纪臻于成熟定型,它的成长是民族性(nationality)与国家两种因素混合的结果;当十八世纪,或在俄罗斯与奥匈帝国里,这两种因素依旧是各自分离的。任何民族一旦意识到自身是文化与历史的实体,体认到领土是一永恒不变的安居之处——在这永久的安身处,历史的脚步遗留下痕迹,它的开拓是祖先们共同努力的成果,它的将来也全然依赖此种共同文明的历程——这时候,民族使踏入历史舞台,也得到解放。在民族国家生成的地方,移民立既终止;东欧与南欧便由于无法依赖那根植于泥土的农民阶级,而无法建立超稳固的民族国家。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民族国家是欧洲解放农民阶级按才拥有的政治体系,这项观点足以解释为何直到十九世纪末叶,民族才能在这些国家里保持着稳固的地位,也就是说,直到民族的目标真正代表着农民阶级时,民族国家才稳固不变。正如同马克斯所指出的:“军队由于农民的参与,而成为“荣誉感凝众的端点”;农民成为主人,在海外捍卫他们新得到的疆域……,制服是其国家的服饰,战争是其吟唱的诗歌;爱国热忱是这种产业的理想形式”。普遍征兵制使西方的民族国家主义达于鼎盛,此种民族国家主义是那解放的、根深抵固立于土地上的农民阶级所产生的。

  民族意识是近代历史的产物,国家结构则肇始于君主政府与开明专制的时代(指十七、十八世纪一译注),不论国家是以新共和,或以改革的君主立宪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总禀承着一至高的功能:必须保护居住于其疆土之上的人民,而不论居民的民族性,它的作为必须代表着一个超然的合法制度;然而,在“民族国家”里,由于人民的民族意识作祟,往往阻挠这些功能的实现。在“民意”(the Will of the People)的名称下,国家被迫承认唯有“国民”(national)才是真正的公民,唯有那些同一血缘和属于同一民族共同体的人民,国家才能赋予他们完整的公民与政治权利。这种现象意谓着国家已由法律的执行者,部份被转变成民族的工具。

  绝对君主专政的解体,以及随后发展成的崭新阶级都助长了民族凌驾国家之上的趋势。绝对的君主专政是以整个国家的利益为前题,或者成为此种共同利益存在的印证与阐释者,其基础奠立于罗罕(Rohan)的观念——“君王命令人民,利益指使君王”;然而,由于君王的失势,以及象征人民至高权威的消逝,这种共同的利益遂有被持续不断的阶级斗争,以及掌握国家统治权的斗争所取代的危险,也就是有持久不断的内战的危险。一个没有君王统治的民族国家缺乏一种子民相互结合的象征,在这样的民族国家里,维系人民的系带似乎只有民族的共同根源。缘此,阶级或团体的利益一旦支配着社会的每一层面时,共同的血缘关系——往往很情绪化地表现于民族主义当中——最能护卫整个民族国家的利益。

  当近代民族国家产生时,当法国大革命结合人权宣言与民族自主权的要求时,国家与民族之间潜伏的斗争才明显地表彰出来。在此种情况下,相同的基本权利立即被宣称是所有人类共同的传承,是各个民族特殊的遗产;同样的,民族立即被宣称必须服从源自于“人权”(the Rights of Man)以及主权(sovereigh)的法律,亦既服从无法施之四海皆准的特殊法律,同时,坚信没有事物能超越此种法律之上。这种矛盾冲突的具体成果是:从此以后,人权被保护,而且被迫成为民族的权利;另一项成果则是:一个国家最高超的工作,本来是保护与捍卫人权,使人成其为人,使人成为一公民,使人成为一国民,但现在,国家已丧失其合法、合手理性的面貌,而成为浪漫主义者扭曲的事物,在浪漫主义观点的阐释下,它成为“民族灵魂”(national soul)虚幻的代表,这个民族灵魂被认为是超越和高置于法律之上。由此观之,民族已丧失其根源性的涵意——民族自由——连使虚假神秘独断的法律笼罩着民族至高的权威。

  从上面的论证得知国家已变成民族的工具,人民与民族成员已认同合一;民族主义根本上就是表现出此种败坏的变质;随此种变质而来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由阶级斗争所决定,此阶级斗争取代以前封建制度的秩序。现在,社会处处弥漫着“自由学理的个人主义”(liberal individualism)。事实上,国家是统御所有的阶级,但“自由学理的个人主义”误认为国家只统治着个人,也误认为国家是一高超的个体,任何人面对它,都必须屈膝服从。在社会分化解离的状态下,国家必须保证整个民族,必须保证整个民族的存在,这是民族的意志。为了适应这项工作,迫使国家集中凝聚力量,唯有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才能统御所有暴力,以及所有可能性的权力,也唯有如此,才能制衡那社会上不断由阶级带动所产生的离心力量。由是言之,民族主义遂成为一种极昂贵的凝合土,凝聚着中央集权的国家与分化解离的社会;它唯一实际的工作,既是衔接个体与民族国家之间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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