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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的起源_[美]汉娜‧鄂兰【完结】(125)

  “少数民族条约”的真正意义与价值,不在于它们实际上的运用,而是它们受一个具有国际性格组织(国际联盟)所保证。少数民族过去也曾经存在过,然而,下列三种现象,在欧洲历史上却是前所未有的:㈠少数民族被视为一恒定的体制;㈡认为千万人民不受正常法律保护,而需要一来自外在体制的额外力量,藉此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㈢认为此种情况并不是短暂的,它必须藉助“少数民族条约”的力量,才能建立一较持久的权宜安排。“少数民族条约”将当时“民族国家”的运作体制隐含的一件事以坦白的言词表示出来:即只有“国民”(nationals)才能成为公民;唯有具同样血缘的人,才能享有合法制度的充分保护;不同民族的人民则需要“例外律法”(Law of exception),直到他们全然被同化或脱离其民族根源为止。一些没有少数民族负担国家的政治家,对国际联盟际约的解释更坦白地说明:国家的法律对那些坚持其不同的民族根源与国籍的人而言,不负任何责任;如此,他们无疑承认——由于“无国籍人民”的兴起,更确实证明此言非虚——把国家由一法律的工具转变成民族的工具的目的已完全达到,民族已凌驾国家之上。早在希特勒声称“对日耳曼民族有益的就是对的”之前,民族的利益早已凌驾法律之上。在这里,暴民的语言既是清除任何约束与伪装后的公众舆论。

  诚然,自一开始,这种发展的危险性,就深植于民族国家的结构里。然而,只要民族国家体制与宪政政府相互脗合,而表现出法律的规范(the rule of Law),也奠基于法律的规范上,便可以它来抵挡行政管理的独裁专制的统治。但民族与国家之间、民族利益与合法制度之间,那脆弱的均衡一旦崩溃,此种组织人民的形式,此种政府的形式,便会因令人惊惧的动荡不安而崩溃解体。很奇妙的是,崩溃解体起始的时刻,正是欧洲所有国家皆承认民族有自决权利的时刻,他们全然接受一基本信念——民族意志是凌驾所有合法的、“抽象的”制度之上。

  在实施“少数民族条约”时,有些言论可能是为它们辩护,也可能只是一种借口,譬如:“古老民族均已能享受那奠基于人权之上的宪法(如法国)”,或者“既使疆域里有其它民族,也无须为这些民族制定例外的法律”,或者“只有在新建立的国家中,才有必耍在过渡时期迫使其实行人权以作为一种妥协与例外律法”。然而,“无国籍人民”一旦出现在政治舞台上,此种言论所造成的幻象随既破灭。

  少数民族并不是全然无国籍的。既使他们须要受到特殊条约与护卫的方法来保护,他们还是属于某种特定的政治体制,他们某些次要的权利,诸如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保有自己民族的文化与社会环境,……等等,受外力若有若无地保护,逐陷于险境;而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诸如:居住与工作的权力,也全然没有被细加斟酌。签订“少数人民条约”的人都未能事先预料到可能会有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也没有预料到“无从驱逐出境”(undeportable)的人民的问题,因为在这个地球上,已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为这些人的容身之处。少数民族依旧被视为是一桩例外现象,是在异于常轨的疆域中,此种论调是很吸引人的,因它根本没有触及体制本身。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论调从未完全绝迹,那些缔结和约的政治家已了解到“少数民族条约”没有实际的可行性,便尽可能地“遣返”各民族,藉此以整顿“各种民族混杂的地带”。这种大规模滑移各国居民的作为,并不是体认到“少数民族条约”带来的大灾难,因而引起的直接结果;它只是希望循经此途径,永久解决一桩难题——“无国籍人民创的难题。在三十年前,“无国籍人民”的数目逐年增加,但国际承认与接纳的处理此问题的程序根本就不存在。

  难以应付的事实是:在现代历史中产生的新群众集团(指“无国籍人民”),以及日益成长的由“无国籍人民”组成的新民族(这种新民族是现代政治的征兆),这两种事实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无国籍人民”的形成不能只归咎于单一因素。假若我们细察“无国籍人民”中各种不同的类型,便可以发现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每一桩政治事件都增添一些生活于法律范围之外(不受法律保护)的人,而不论原有的政治群集如何地改变,这些人都不可能再回复到原先的正常状态。

  在他们中间,我们尚可以发现最古老“无国籍民族”之团体,那就是一九一九年和平条约造成奥匈帝国的解体,以及波罗的海诸国建立后所产生的“无家可归者”(Heimatiosen)。倘若在战后,他们碰巧不居住于其出生的城镇,那么有时候真是难以确定他们的血缘。在战后各国因争论疆界而动荡不安的时代里,他们的居住地数度更换统治者,缘此,他们的国籍也一年接着一年数度不停地更换。更令人难以想象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人为了能依旧居住于他们所居住的地方,而避免被遣返“祖国”,因为一旦回到“祖国”,他们一定变成“异乡人”,因之,他们宁愿为一“无国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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