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复杂的权力空虚情势,源自于“双重君主政府”的解体,以及波兰和波罗的海诸国自沙皇专制政体下解放。但并不只是这项因素引诱政治家冒险从事此种具摧毁性的实验,真正的原因在于:再也无法说服那从没有达到国家民族自由与自决的一亿多欧洲人放弃民族自由与自决。民族的自由与自决曾是殖民地人民所戮力想获得的,现在,这一亿多的欧洲人口也以同样的热忱,企望掌握国家民族的自由与自决。西欧与中欧的无产阶级,在历史上,是受尽压迫的集团,他们的解放对整个欧洲政治社会体制的影响,是生死攸关的。他们当年所扮演的政治解放角色,现在正由“无任何历史传统的人民”,以同样姿态在东欧领土上尽情地展露出来。东欧的民族解放运动与西欧的无产劳工运动,都同样迈向革命的途径。两者均代表着欧洲人口中“无历史的阶层”(unhistorical strata),他们均努力去稳固人民在公众事务中的合法地位,又一心一意地希望参与公众事务。由于政治的目标是指向保存欧洲现状,因此,承认欧洲所有民族的自决权与政治自主阶,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如此,那么,必然会使少数民族成为殖民地人民的阶层(这是“泛-主义运动”者揭示的观点),也必然要将殖民地的问题与治理方式,带到欧洲的公众事务里。
欧洲的现状已无法持续下去,这桩事实在欧洲最后的专制政体崩溃后,尤其显得真实,由于这个专制政体的崩溃,使我们瞭解:欧洲曾被一种政治体系长期统治,这个政治体系从未考虑其四分之一人口的需求。此种弊端并未随着专制政体崩溃后建立起来的国家政府,而有所改进。究其原因,不外是东欧一亿多居民的十分之三被认为是“例外者”,必须受“少数民族条约”保护。上述这幅图象、数字,并不足以说明整个事故,它只能指出两种民族的不同类型,一种民族的典型是拥有自己的政府,另一种民族的典型则因数量稀微、分散四处,故无法臻于建立民族国家的圆熟阶段。“少数民族条约”只顾及到一部份民族的人民。这些人民的数量仅止于两个新建立国家政府所统治的人民,而忽略了其它所有未能建立起自己政府的人民。由此观之,在某些新建立的国家政府中,受挫的人民至少占全部人口的一半。在此种局势中,最危殆且令人触目惊心的后果,并不是把人民背逆其“强迫建立起来的政府”(imposed goverment,指不是出于人民意愿建立的政府——译注)视为天经地义,或者是国家极其有效地压迫人民;而毋宁是:受挫折民族的人民与其它人一样,坚定地相信唯有从圆满的民族解放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解放与真正的人民自主权;同时,他们也坚信那些没有建立超国家政府的民族,其人权已全然被剥夺。这种坚定的信念可能奠基于法国大革命时,因法国大革命曾经把人权宣言与民族自主权相合为一。在这种坚定的信念里,受挫的人民被“少数民族条约”所支持,但这个条约并不能保护各种不同民族的人民,故代之以“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的组织,来保护那些从确定疆域之意义看来,尚未建立起民族国家体制的人民的“人权” (然而,这些人民却无法信赖“国际联盟”可以支持他们的民族要求——译注)。
少数民族信任“国际联盟”的程度不会超过其对“多数民族”的信任,“国际联盟”毕竟是由各国的政治家所组成的,这些政治家不得不同情那新建立、动荡不安的政府,而如果稍加详细地观察可以看出:新建立起来的政府中,至少有四分之一或半数以上的居民在原则上反对与攻击新政府。基于这种因素,缔结“少数民族条约”的政治家不得不细密地解释他们的意图,指出少数民族对新建立的国家政府负有“责任”。然而,最后发展出来的情况是这样的:“少数民族条约”被认为是一种在无痛苦的、合乎人性的情况下,同化各民族的方法,这当然是一种足以激怒少数民族的解释。现在,在具有自主权的民族国家体制中,根本不可能有所变革;设若“少数民族条约”企图彻底地解决混乱的局势,那么,限制民族自主权的应用必然会影响古欧洲列强的民族自主权。列强的国家代表很清楚地了解:少数民族一旦置身于民族国家的体制中,不是被同化,就是被消灭。不论他们的动机为何——缘自于人道立场,戮力去保护这四分五裂的少数民族,使得以免受迫害;或者缘自于政治立场,强烈地反对当事国与许多“少数民族构成的国家”之间的互惠协议(毕竟,在被承认的少数民族中,日耳曼族不论在人口数目或经济地位上都是最强大的)——他们都不愿意,也无能力为少数民族之故去推翻民族国家赖以存在的法律。
国际联盟与少数民族条约均无法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去同化其少数民族的成员。阻止同化的最强因素在于:所谓的“国家政府人民”在人口数量与文化上的致命弱点,譬如:居住于波兰的俄罗斯或犹太裔少数民族,从没有认为波兰的文化比自己的更优秀。并且,他们认为:波兰这个国家,只有大约百分之六十的波兰人,不配妄论同化。
恼怒的民族(the embittered nationalities)完全不理会国际联盟,决定用自己的方法处理问题。他们召开一次少数民族的协会(a minority congress),称呼这个协会为“欧洲国家民族团体协会”(Congress of Organized National Groups in European States),此种称呼违反了国联条约隐含的观念,因此,使和平谈判中为避免“民族”这项不吉利的名词所做的努力,都归于徒劳。上述的协会组织,造成很重要的后果,所有“较小民族”——不仅仅是“少数民族”——均情愿参加,使得“少数民族国家”之数目迅速成长,结果在原奥匈帝国领土上成立的新兴国家中的较小民族国民的数目竟凌驾多数民族人民(state peoples 一指被国际法所承认,且有自属的国家、政府之人民一译注)。“民族团体的协会”尚以另一种方式致命地打击国联的条约。东欧人民问题中最棘手的层面(甚至比疆土狭小但民族复杂的国家,或可说是“民族混杂的巴尔干半岛”,更为棘手),是各民族散布于毗连疆域,受不同国家统治。缘于这种特色,这些民族若将民族利益高置于其所属政府的利益之上,则很显然会危害到他们所属国家的安全。国联的条约循着“以个别的条约裁定个别的国家”的途径,而忽视这种特色,末考虑到如犹太人或日耳曼民族超越各国政府疆界而散布各国的情况。“民族协会”逃避着联盟揭示疆域的原则,自然而然被两种国民(指犹太人或日耳曼的少数民族)所支配。这两种国民在新建立的国家中象征性地被保护着,缘此,他们若愿意,则随时可盘据一种地位,使得整个东欧或南欧,不得不负担起他们所施与的压力;居住于罗马尼亚与捷克斯拉夫的日耳曼民族当然支持波兰与匈牙利境内的日耳曼民族;同时,波兰境内的犹太人对于罗马尼亚政府实行的民族歧视政策,绝对不会毫无反应的。一言以蔽之,“民族协会”结合其成员的基础,是建立在民族的利益上,而不是奠基于少数民族的共同利益上;而且,唯有犹太人与日耳曼人之间保持和谐关系(威玛共和国便很成功地扮演着“少数民族保护者”的角色),才能维系这个协会的凝合。缘此,当一九三三年,犹太人代表声称犹太人须要某种程度的保护,藉此制衡“德意志第三帝国”(Third Reich——指希特勒建立的德意志帝国——译注)苛待犹太人的行径时,日耳曼人也声称他们与德国之间,具有亲密稳固的关系,且受大多数民族(在新建立的国家中,反犹太人已成为一股成熟的潮流)所支持。“民族协会”在犹太人的代表永远退席后,便毫无存在的价值可言了。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52书库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https://www.52shuku.net/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排行榜单 | 找书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