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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的起源_[美]汉娜‧鄂兰【完结】(123)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整个欧洲的特征,是政治生活中普遍弥漫着分崩离析的气氛,此种特征在战败国比战胜国更清楚地彰显出来,尤其是在双重君主政府与沙皇帝国崩溃后新建立起来的国家政府里,更是明显。巴尔干半岛那尚未被解放的民族原本存在的稳固结合,也因为中央独裁专制官僚政体的崩溃,顷刻间消逝无踪。以往,中央独裁的官僚政体可以使那些未被解放的民族相互结合,可以转移民族间的仇恨与斗争;现在,它一旦崩溃解体,仇恨、斗争遂如洪水般不可遏止。每一个人皆攻击其它人,甚至攻击他最亲密的邻人——譬如:斯拉夫人攻击捷克人,克罗埃西亚人(欧洲东南地区之民族,属斯拉夫种——译注)攻击塞尔维亚人,乌克兰人攻击波兰人,这不仅仅是少数民族与国家人民之间的斗争(指未能建立起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与掌权的统治民族之间的冲突一译注)而已;斯洛伐克人不只是时时恶意破坏布拉格的捷克民主政府,同时也不断迫害本土中的匈牙利少数民族;而充斥不满情绪的波兰少数民族一方面敌视国家政府的人民,另一方面则彼此互相排斥。

  乍见之下,古老欧洲的麻烦地区所产生的这些困境,好似是民族主义者之间倾轧的后果,未必会替欧洲的政治命运带来任何结果。在这些畛城内,由于两个主要多数民族混杂的国家——沙皇的俄罗斯与奥匈帝国——的崩溃,遂产生了两个遭受牺牲的集团(无国家的人民与少数民族),它们的苦难与众不同,比二次大战之间那些孑然一身的中产阶级、失业者、小地主、政府雇员的苦难更为悲惨,它们与这些人一样被剥夺社会地位、工作机会与拥有财产的权利,也早已丧失长久以来一般人所认定的“人权”(the Right of Man)。无国家的人和少数民族的处境,可以说是堂兄弟的关系,都没有可以代表和保护他们的政府,它们被迫生活在“少数民族条约”(the Minority Treaties)的例外律法下(这个条约,除捷克外所有的政府,都在抗议下签署,并把它当作法律)或者生活在漫无法纪的状态里。

  由于“少数民族”(minorities)移入东欧与南欧,也由于无国家的人民被迫涌人中欧与西欧,一项全新的解离因素遂被引入战后的欧洲。欧洲民族国家宪法制度上的无能,根本不可能保护那些丧失国家卫护者的人权,这使得剥夺国籍(Denationalization)变成极权政治最有力的武器,也使得那些施行迫害政策的政府能够把它们的价值尺度强行加于被迫害者身上。迫害者所指称的那些“人世间的浮渣”,譬如犹太人、托洛斯基派国际共产主义者……等等,遂成为各处各地人们心目中“人世间的浮渣”,迫害者所称的那些“不良份子”,也变成欧洲各地的“不受欢迎人物”。纳粹官方秘密警察的机关报“黑色军团”(Schwarze Korps)在一九三八年竟然直供不讳地声称:假若尚有国家不相信犹太人是“人世间的浮渣”,那么,当这些没有国籍、没有金钱、没有护照、乞丐般的人物通过那些国家的边界时,它们就会相信了。诚然,此类实际的宣传是比戈培尔的浮夸语更强而有力,究其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它确定犹太人是“人世间的浮渣”,也是因为日增的无辜人民,令人难信的不幸,正像一种实际的证明,证实了极权主义运动那犬儒式的论调:认为并没有所谓“不可剥夺的人权”存在,而民主国家尽管弹的调子不同,事实上却是充满偏见、伪善,在面对新世界残酷的环境时,是懦弱无能的。“人权”这个名词对所有的人——牺牲者、迫害者、旁观者等等——都已变成无望的理想主义(idealism)或笨拙、脆弱的伪善之证据。

  甲 “少救民族构成的国家”与无国籍的人民

  近代权力的条件使得国家主权成为一桩笑柄,除非特别强大的国家才真正具有主权。帝国主义的兴起与“泛-主义运动”从外动摇欧洲民族国家体系的稳定性。无论如何,这些造成民族国家体制动摇的因素,没有一项是直接产生于民族国家本身的传统与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和平条约”(Peace treaty,特指凡尔赛和约——译注)造成的许多少数民族、以及革命带来的难民潮的滋长,民族国家内部才开始分崩离析的现象。

  “和平条约”根本无法适应战后欧洲的情势,因为缔造和平条约的政治家均属于战前的世代,他们的经验纯粹来自于战前对欧洲情势的认识,因此,根本不了解战争所带来的冲击力量,也无法理解和平的真谛。他们一心一意希望能在东欧与南欧建立起民族国家,也希望借着“少数民族条约”(minority treaties)的引导,以解决这两个领域积弊成习的民族问题。从这些希望中,可以看出他们对战后欧洲的情势缺乏认识,也可以看出他们的作为是受囿于不合时宜的经验。扩展政府形式(意指帝国主义的扩张——译注) 的智能来自于确定的国家传统(指西欧国家的民族国家传统——译注),假若这种智能都无法解决世界的政治问题,那么,企图将民族国家导入那缺乏建立民族国家条件(同文同种的人民定居于某块土地,是建立民族国家的基本条件)的领域里,其成功的可能性就更令人怀疑。然而,认为只要借着“和平条约”的缔造就可以建立起民族国家,这种意见更是荒谬。“任何人只要目睹欧洲人口分布的地图,就可以了解根本无法将民族国家的体制引入东欧”。“和平条约”将许多民族混杂地集中于单一的国家里,称它们是“国家政府的民族”(state people),(意指可以建立起“民族国家”体制的人民——译注)认定它们可以建立与运用政府。此外,“和平条约”又镇静自若地假设:少数民族(譬如捷克境内的斯洛伐克人,或是南斯拉夫境内的克罗埃西亚人与斯拉维尼亚人)也是政府中与多数民族地位相等的伙伴(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和平条约又独断地把第三集团的残余者称为“少数民族”,而带给新建立的国家政府一项负担:治理特殊部份人口所带来的麻烦。其结果是那些不被任何国家政府承认的民族(不论其是所谓的“少数民族”,或者只是一民族)都一致认为“和平条约”仅仅是一场独断意志的游戏,在这场游戏中,将统治权随意赋予某人,也把服从之责任随意加诸其它人.新建立起来的国家政府被承诺能与西欧民族国家一样,具有国家自主权的地位:这些新建立的政府却认为“少数民族条约”是一种公然背信,十足地表现出民族歧视的态度,因为只有它们这些新建立的政府(甚至战后的德国也不包括在内),才须受这些条约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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