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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的起源_[美]汉娜‧鄂兰【完结】(128)

  任何国际性会议若想替“无国籍人民”建立起合法地位,那么,这个希望终归是耍失败,因为没有一个协议可以取代管辖地,这个管辖地是一位异域人——生存于既存法律架构之外的人物——必须被遣送到的地方。在讨论难民问题的议案中,都提出“如何再度驱逐难民?”这桩疑问。第二次世界大战与“难民营”(DP)并不一定显示唯一能取代那“不存在的家园”(a nonexistent homeland)的即是“俘虏营”。然而,在一九三○年代,“俘虏营”却是这个世界上唯一能提供给无国籍民的“国度”。

  另外一方面,归化也证明全盘失败。欧洲国家的归化国籍系统一旦面对“无国籍人民”时,便会四分五裂,整体崩溃,此与“庇护所之权利”的失势,原因是相同的。一个民族国家的立法议程只是考虑到它的“国民”——也就是在本土出生,出生后既为公民的人民——因此,“归化”只是立法上的附属品。唯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需要“归化议案”,因为环境可以迫使任何一个团体进入一国外领域。倘若民族国家的立法需要处理大规模困难重重的“归化”申请,那么,它的程序就会混乱,进而崩溃。从管理的观点来看,欧洲没有任何一文职机构可以处理这桩问题。欧洲各国面对新来的、人口较稀少的难民,不再以“归化”来处理他们,而开始取消早期“归化”的命令;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普遍的恐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新来的难民往往改变那些“已归化者”本质上颇不稳定之难民地位。取消“归化权”,或者为大规模“剥夺公民权”而制定的新法律遂动摇了难民的自信心,使他们适应正常生活的可能性化为乌有。倘若过去,与新国家同化的居民看起来有点儿鄙陋,或者对祖国不忠贞;那么,现在,这种同化的行径则纯属荒谬;“归化的公民”与“无国籍人民”之间的差异还未到足以使人“自找麻烦”的程度,因为“归化的公民”随时会被剥夺已拥有的“公民权”,而遭到与“无国籍人民”相同的命运;“归化的公民”大致与一般异域人的地位相同,当归化的人民丧失以前他们所拥有的公民权,那些论衡的原则便威胁到另一个无国籍人民的集团。

  不论欧洲各国政府已感觉到“无国籍人民”威胁到其既定的立法与政治体制,不论它如何努力去遏阻这个潮流,它们仍然身陷窘境;目睹此种情景,令人心生悲愁之情。激烈的手段无法改变现状,“无国籍人民”一旦被容许进入一个正当国家中,就会像传染病般蔓延开来。已归化的公民,不但有转变成“无国籍人民”的危险,所有异域人的生活条件也显然会被腐蚀。在一九三○年代,很难分辨“无国籍的难民”与“正常定居的异域人”之间的区分。任何国家政府如果违反“正常定居的异域人”之意愿,或运用政府权力驱逐他们,那么,他们很快地便以“无国籍人民”自居而找到避难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受俘虏的异域人就已在“无国籍”中发现利益。从法律找寻漏洞的慧黠现在已成为群众的本能反应。法国是容纳移民最多的国家,在国家需要的时候,法国政府就引进大量的国外劳工,以他们的劳力来制衡国内混乱的劳工市场,而在失业状况严重危及国家的时候,就大量驱逐他们;基于这项事例,法国境内的异域人很早就了解:“无国籍”的地位可以带来种种利益。在一九三五年时,拉瓦尔政府(Laval govenment)实施大规模移民政策,在这政策中,唯有“无国籍人民”免于被驱逐出境的厄运。在这段时期内,所谓“经济利益的移民”与其它早期的移民团体——巴尔干人、意大利人、波兰人与西班牙人——都和难民纠缠在一起,永远无法解开。

  “无国籍民”损坏了长久以来任何国家对国民与异域人之必要区分,也损坏了国家在考虑国籍与驱逐上的自主权,但比这些损坏更严重的是:由于日益增多的生活于法理之外但不受其它法律保护的人民所带来的对法理上的国家制度的结构的损毁。这些“无国籍民”既然没有安居、也没有工作的权利,当然会时时刻刻违反法律;纵使没有犯罪,也容易身系囹圄。更严重的是,文明国家所自傲的“价值层次”(tbe hierachy of values)会因难民的案例而被逆转、颠倒,究其原因,在于难民是一位一般法律所无法顾及到的异常之物,就他而言,最好的情况,是变成一位法律所能顾及到的异常之物,那就是变成一位罪犯。

  决定一个人是否被迫生活于法律范围之外的最好方法,既是询问他是否从犯罪中取得利益。倘若做小偷可能改进他的法律地位(既使是短暂的),那么,任何人都能确定他是一位被剥夺人权的人;对他而言,犯罪是能获得人之平等地位的唯一途径(既使这种途径是正常法律之例外)。最重要的事实在于:法律竟然容许此种异常的例外情况。一个“无国籍人民”的罪犯不会比其他罪犯所受的待遇来得差,他只有在犯罪的时候才感觉到自己与其它人一样平等,也唯有从犯罪中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他的案件末审理完结,他便能避开独断的警察力量(他若触犯这个独断、暴虐的警察,那么,他就没有律师,也没有任何上诉的机会)。一个人只因他出现在这个世界而被判刑,他没有任何权利,只能在“被驱逐出境”的威胁下日复一日地过生活。只因他企图找一份工作、讨生活,而在不公开审判的情况下被处决,或被送进俘虏营中;这样的人,因为一件小小的窃案,昨日被判了刑,但隔一日便可成为一位完全的公民。在狱中,既使他身无分文,也可以申请一位律师,倾诉自己身系囹圄的苦楚,这位律师必须面露微笑地听他倾诉。现在,他已不再是这个地球的浮渣,已有足够的份量得知所有的法律细节,他已变成一位受人尊重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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