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较困难、较不稳当,但能使难民从被视为异常人进展为例外合法地位的途径,即是成为一位天才。正如法律只了解人与人之间,正常人与罪犯之间的差异一样,一个沿袭传统的社会也只承认一种“命定式个人主义的形式”,那就是天才。欧洲资产阶级社会要求一位天才生活于人之法律的范围之外,要求他成为一位怪物,他所负的社会功能既是创造“令人兴奋的事物”,因此,纵使他是一位冒犯法律的难民,也无关紧要。深究之,丧失公民权的难民不坦被剥夺受保护的权利,也被剥夺所有既定的官方承认的身份,他们均很努力地企图获得被剥夺国籍之国家(既自己之出生地)的出生证明,如果他们能成为出色的人物,鹤立鸡群,那么这桩问题便轻而易举地解决。所有社会阶层的人民,一再反复抱怨:“没有人知道我是谁。”唯有名声能回覆此种抱怨。诚然,唯有得到名誉的人才有改善难民情况的机会,这犹如一只有名称的狗,比浪荡街头的癞皮狗更有生存的机会。
对于那些丧失国家政府保护的人而言,民族国家的体制无法给予法律保护的力量;因此任何国家就将治理难民的权力转移到警察手中。在西方欧洲国家中,警察掌有自主行动、以及直接统理人民的权威力量。在公众生活的领域内,警察不再实施或迫行法律的工具,而变成一“统治权威”(a ruling authority),独立于政府与政府首长之外。从法律及政府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权威力量随着难民潮的流动而日益滋长。因此,一个国家内之“无国籍民”与潜在的无国籍民,其人数愈多——在战前,法国境内的难民,已达全国人口的十分之——一则愈有转变成警察国家的危险。
无可置疑的,在极权主义体制下,警察已发展至权力的颠峯,这种体制特别希望透过控制人民的团体巩固其权势,而人民会发现不管他是否犯法,都生活于法律范围之外。在纳粹德国,政府颁布“纽伦堡法”(the Nuremberg Laws),这则法律明显地区分“德国公民”(Reich citizens,也就是享有完全权利的公民)与“国民” (nationals,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二级公民)。由于这条法律的颁布,德国政府可以藉着任何法令,取消所有“外国血统”(alien blood,指非日耳曼血统一译注)国民之国籍;唯有爆发战争才可能遏止这项法律的立法程序,而在非极权主义的国家里,日益增加的“无国籍民”集团形成“漫无法纪的形式”(a form of lawless),他们受到警察力量的支配,因之,自由世界的国家立法竞与极权国家同出一辙。归根究底,集中营里的成员与欧洲国家普徧存在的集团是一致的,只是各国对待其拘留所收容的人,态度上有所差异。倘若被纳粹党囚禁在集中营里的人,很成功地逃到荷兰,那么,荷兰政府也会将他拘留于俘虏营中。在大战爆发前,西方国家的警察往往以“国家安全”为藉口,自动与德国的“盖世太保”(Gestapo)、俄国的秘密警察(GPU,一九二二年至一九三五年间,由苏维埃政府组成的——译注)建立密切联系网,如是,警察可视为一独立的外交机构,此种由警察所操纵的外交政策是独立于官方政府之上,而独自发挥功能。在由里昂.布鲁姆(Leon Blum 1827-1950,法国社会党领袖,一九三六—一九三七年出任总理,一九四六年任临时总统——译注)领导“人民阵线政府”(popularfront government)的时代里,“反德国纳粹政府”是整个政府的指导原则,但是此时法国的警察与德国的盖世太保竟然互通声气。各种不同的警察组织有时与政府的态度是相背的,它们从不会因为政事上任何反对极权政策的“偏见”,而感到不可负荷的心理负担。就它们而言,自法西斯党与盖世太保得来的讯息与通告,是与从俄国秘密警察所得到的,同样重要。它们透彻了解自己在所有政治体系中,扮演着显贵的重要角色,也了解它们那威势显赫的社会地位、以及政治上的重要影响力,而对于隐匿同情心这件事,它们根本不感到困惑。纳粹德国在其占领地,很少遇到当地国家警察的强烈抵抗,甚至藉助当地警察的力量,建立起恐怖组织,之所以如此,部份因素来自于警察组织在几年之间,漫无限制与独断地统御“无国籍人民”和难民,因之已盘据重要的、强而有力的政治地位。
在形成“少数民族国家”与“无国籍人民”的历史里,犹太人扮演着一颇具意义的角色。犹太人是“少数民族运动”的策动者,因为他们极需保护的力量,也因为他们具有运用国际关联的非凡力量,更重要的是因为在任何国家里,他们形成一巨大多数人口的群体,因之,被认为是“最具少数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minorité par excellence),也就是说,犹太人是最须受国际组织保护的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条约”是新兴国家强迫同化异族,与为大家方便之故不能予它民族自决权的少数民族,两者之间的协议。而犹太民族的特殊需求,却成为否定此条约的借口。
另有一桩事件,成为斟酌讨论犹太民族与无国籍民的问题核心。那既是:和平条约所造成的“无家可归者”(Heimatlose),或者“无国籍人民”(apatrides)大部份都是犹太入,他们来自新成立的国家,不愿意、也无法受其出生国所颁怖的“保护少数民族法律”所护卫,并在此法律下生活。到德国剥夺犹太人国籍,并迫使犹太人移民时,犹太人便开始在“无国籍人民”中,占极大部份的人口。希特勒很成功地迫害犹太人后几年间,许多少数民族居住的国家,也极力摈斥其它少数民族,很自然地,犹太人——这个最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就成为首先被清除的对象;之所以如此,除了上述因素外,也是因为犹太人除了受“少数民族体制”(a minority system)保护外,别无其它的庇护,而这个体制,目前已成为万人嘲弄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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