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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权主义的起源_[美]汉娜‧鄂兰【完结】(134)

  然而,对我们而言,人的自然面相(the human aspect of nature)已经变得很可疑;我们都了解:人在支配自然时,竟然也可能以克服自然的人为器具摧毁地球上所有的有机生命,从这时起,人逐渐疏离了自然。除此之外,对自然过程的知识愈是丰富,人愈是怀疑自然法则的存在,而本身则呈现出自然“邪恶不吉的面相”(a sinister aspect)。对于这个对人权与法律一无所知的自然,我们又如何能由其中推演出人权与法律呢?

  十八世纪的西方人曾经从历史中求得解放,同样地,二十世纪的西方人也从自然中求得解放。历史与自然已经远离了西方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可能再借着历史与自然的范畴来了解人的本质。另外一方面,始自十八世纪,在康德哲学的术语中, “人” (humanity或译“人类”、“人性”)只是一“限定的观念”(a regulative idea),而在今天,它已变成一不容我们脱身的事实。于当今这种新的处境里,“人”扮演的角色事实上是自然与历史以前所扮演的,就此情况而论,是意指:享有权利的权利,或者任何个体均有身属于“人”之权利,必须受“人”本身所护卫。但这是否可能,并未确定。因为,这项观念是超越于现今国际法的领域之上,而此国际法依旧借着主权国之间的互惠协定与条约施与影响力;同时,我们也必须了解:这种认识是与那些希望重新揭示人权的人道主义者的认识,截然有别;于现今的事势中,超越群族、国家之上的畛域是不存在的。更进一步来看,并不是建立起“世界政府”(world government)就可以解决这种困境。如是的世界政府确实有存在的可能性;然而,从它的各种现实层面来看,它与理想心态的人所提倡的组织是不同的。违反人权的罪恶(此罪恶已成极权体制的特殊性格)通常由一种借口来加以自圆其说,是什么借口呢?对整体有益、有效用的权利,对于此整体的部份不一定有效益(希特勒的口号:“对德国人民有益的,就是对的”,此种扭曲的法律概念到处可见,但是只要古老的传统在宪法制度里依然能发挥效用,就可以阻止此口号的实现)。一旦宗教或自然法的绝对与先验的衡论原则失去力量,那么把权利与“有益于某事物”的观念——有益于个人,家庭、人民、大多数人——相认同合一的法律概念,就成为不可避免的,而如果“有益于某事物”指涉的对象是人类整体,那么此种困境便无法解决。因为,会有这么一天,任何一个人可以发现到:若有一个宣称包含整体人类的、组织严密的、具机械性格的人之体制产生,那么,这个体制必然名正言顺的下一结论道:为了人类整体,也依据大多数人的决意,最好是泯除所有确定的部分(指个人、社会、国家、民族一译注);这是可能发生的,在现实层面上也是可行的。面对实际的真象(factual reality)之问题,于此地,我们又再度遇到政治哲学中最古老的困惑,只要基督神学为所有哲学与政治之问题所提供的参考架构依然稳固,那么这种因柏拉图的一句话——“不是人自身,而是上帝,才是所有事物的准则”——而引起的困惑也依然无法细密探究。

  上述的这些事实与反省观点,看来似乎是具讽刺意味、尖锐地再度肯定柏克为反对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而提出的众人皆知的论证。柏克所提出来的论点是这样的:人权根本是一“抽象”之物;信赖那可以宛如生命般传给子孙的“遗传性”的权利,以及宁可宣扬“英国人的权利”,而不愿诉诸“不容剥夺的人权”才是明智之举。看来,上述提出的反省,事实是强化了柏克的此种主张。依照他的观点来看,我们享用的权利是根源于国家,因此,既不是自然法则、不是“上帝旨意”、也不是如罗伯斯比揭示的“人之种族”(human race)的人类之概念,才可作为法律的根源。

  柏克揭示的这种具健全实用主义意义的概念,毫无疑问地,是可以照明我们各方面的经验。从各种事例中,我们可以了解:丧失民族、国家的权利也同时丧失了人权;近代以色列国家的建立可证明:唯有恢复,或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才可能重获人权。人权的概念是奠基于“如此一个人的假定存在”(the assumed existence of a human being as such)之上;然而,那些坚信人权概念的人,一旦面临那丧失所有其它的特质与特殊关系——除了依旧是人之外——的人民,那么,人权概念必然崩溃。同时,以客观的政治条件来看,这个世界无法在人的抽象层面(既抽象概念下的人一译注)上发现任何神圣事物;缘此,作为人权之基础的人之概念——譬如:人是依照上帝的形象被创造出来的(美国人的定义),或者他是人类的代表,或者人的内在存有自然法则的神圣要求(法国人的定义)——都无法帮助我们去发现问题的解答。

  屠杀营里的侥幸生还者、集中营或战俘营中的人犯,甚至是那些“无国藉民”,若没有柏克揭示的论证,则不可能了解:纯粹抽象的人之概念是他们最危险的敌人。由于此种抽象的人之概念,他们才被看成为“野蛮人”,也由于它,他们才惧怕;由于被看成为“野兽”,因此有被消灭的可能;更由于抽象的人之概念,他们才一心一意坚指其国籍与民族性——这是他们的公民权的唯一表征——只要他们依旧是人,依旧与人之群体息息相关,这种坚指的力量会是巨大无比的。他们不信赖自然权利,而宁可信赖民族、国家的权利,其因素在于他们了解:即使是野蛮人也可能拥有自然权利。柏克早已惧怕那自然的、“不容剥夺”的权利只会认可“赤裸裸之野蛮人的权利”,而因此把文明国家导入野蛮的情势、地位。只有野蛮人才会以他们的人之根源这种极脆弱的事实,来支持自己;缘此,人民一旦丧失了国籍曾给予他们的权利与保护力量,则必然绝望地紧紧地抓住他们的国籍。只有他们的过去所遗留下来的权利(指国籍一译注)才能让他们感觉到自己依旧属于文明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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