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极权主义的起源_[美]汉娜‧鄂兰【完结】(133)

  上述这些要点皆具关键性。彻底剥夺人权最明显最重要的特征是,从剥夺一个人的安居权利中表现出来。任何人必须安居于一块地方,唯有置身于此地,他的言论才能有意义,他的行动才有力量。任何人一旦不再身属于他出生地的群体,他的任何抉择也不再属于这个群体,或者一旦被置于一种处境中,别人对他的处置(除非他犯了罪过)不再是依据他的所作所为,那么,某些比自由与公理——这是公民权的张本——更根本的事物,就真的是处于险境。这种困境就是民众被剥夺了人权之境况。他们不是被剥夺了享有自由、争取自由的权利,而是被剥夺了行动的权利;也不是被剥夺随意思想的权利,而是被剥夺了发表意见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公理与不义、福社与不幸是依照偶发情况,而不是依照他们所作的、所曾经作过、或可能会作的事,而加诸于他们身上。

  唯有数百万人民(因为崭新的、全球性的政治情况)丧失且无法重新获得这些权利时,我们才能了解到享有权利——也就是说,生活在一种人按自己的行动与言论而被论断的情势中——以及身属于有组织的群体的权利是存在的。麻烦的是,这种灾难并非起因于缺乏文明、文化落后、或者是专制体系;相反的,这种灾祸是无法弥补的,之所以无法弥补,是因为在这个地球上再也没有“不文明”的地方,是因为不论我们喜欢与否,我们是开始生活在一个“大一统的世界”中。就因为我们是全然组织起来的人类(a completely organized humanity),所以丧失家园与政治地位才等于是“被排斥于全人类之外”。

  在此情况发生之前,我们今日所称谓的“人权”曾经被认为是“人类必备条件” (the human condition)的特征,没有任何一位暴君可以剥夺它。人权丧失就是意指丧失一切与言论有关的事物(始自亚理斯多德,人就被认为是一有能力支配思想与言论力量的生物);同时,也意指丧失了所有的人际关系(始自亚理斯多德,人就被认为是“政治之动物”,也就是说,人是生活在群体之中的生物);换言之,丧失人权就是丧失人生活的某些最基本的特质。从某种生活的尺度来看,这即是奴隶的处境,缘此,亚理斯多德才会把奴隶排斥于“人”之范畴(category of people)以外。奴隶制度在根本上之所以违反了人权,并不是因为它剥夺人的自由(某些情况下,它确实如此),而是因为它排斥了某一种类的人人为自由奋战的可能性——在暴君统治下,在近代恐怖政治支配下(不是在集中营生活的处境下),为争取自由而奋斗的可能性——奴隶制度之所以违反人性,并不是因为一个人在战场被打败,而受其敌人的奴役(既使这是很悲惨的情况),而是因为它成为一种制度,置身于这一种制度中,有些人“天生”是自由的,另有些人则“天生”是奴隶;除此之外,另有一项原因,那就是,任何人一旦忘记是他自己剥夺了同伴的自由,而且一旦把制裁罪恶的力重归诸于自然,那么,奴隶制度就违反了人性。然而,以现代世界发生的事件来看,我们甚至可以声称:既使是奴隶也身属于某种人之群体,因为奴隶的劳力是被需要的、被运用的,也被剥削的,缘此,他们依旧生活在人类的范畴之内。毕竟,欲成为一个奴隶还须要拥有确切、明晰的特性,以及社会中的安身之处——不同于抽象概念观照下的人,而实实在在是一个人。这场降临于无以数计的人身上的灾祸,并不是丧失了特异的权利,而是丧失了渴求群体生活的意志力,以及丧失得以护卫权利的群体。人可能丧失了我们所谓的人权,但依旧能保有作为一个人的基本质素,那就是他的人性尊严。唯有丧失“国家的政治体”,人才会被排斥于“人类”范畴之外。

  与上述所论的“丧失”(指丧失家园、丧失国家政府的保护——译注)相对应的人权,以及人权中所不曾提起的权利,是十八世纪的思想范畴所无法表现出来的;究其因素。则在于它们均假设权利(既人权一译注)是源自于人的“本质”——由此观之,人的本质到底是如何表现出来的?是透过自然法呢?是透过那以上帝之意象被创造出来的生物(指人一译注)呢?这都无关紧要的。人的这个本质到底关切的是“自然”权利呢?或者是“神的意旨”(divine commands)呢?这也是无关紧要的。关键之元素在于:它们赋予人的这些权利与人性尊严,即使是唯有单一的个人存在这个世界上,也依然是有效且真实的;它们超然独立于人的复杂多元性之上;因此,任何人即使是被人之群体所排斥,而孑然一身,它们也依然是有效的。

  当西方人首次宣示人权时,他们是坚信:人权独立于历史之上,也独立于历史烙印在某种社会阶层上的特权之外。这种崭新的独立包含着新发现到的人性尊严。然而,从一开始,这新的尊严就表现出多义歧异的性质。自然权利取代了历史权利,历史被自然所取代,同时也有一桩默会的基本设定,那就是:自然比起历史较不会疏离人之本质。“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与“人权宣言”(the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I'Homme)所运用的语言——譬如:“不可被剥夺的”、 “天生自然的”、“不证自明的真理”——皆意涵某种对人“本质”所抱有的信仰,相信人的本质是受成长与个体的法则(laws of growth laws of individual)所支配,从这种法则中,才有可能导出人权与人之法律。今天,我们或许更有能力来判断此种人的“本质”是谓何物;然而,西方的哲学与宗教数千年以来皆一再定义与重新界定这个“本质”,由此可见,它是对我们显现出深刻的潜在力量,尽管西方的哲学与宗教既不承认,也不怀疑这股潜能。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52书库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https://www.52shuku.net/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排行榜单 | 找书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