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国家政府的保护,就这件事情本身而言,与流离失所、无家园可归的现象,同样是前所未有、史无前例的。文明的国家确实对那些受本国政府迫害的政治犯提供了被庇护的权利;这些庇护所虽然没有正式成为一官方的机构,然而,整个十九世纪,甚至是二十世纪,它都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其功能。但是,一且被迫害的人日益增多,致使这个非官方的、例外情况的机构无从处理,那么问题就发生了。庇护所的权利是以政治或宗教的信念为前题,而此信念并不忤逆难民国家的律法,但大多数人很难适用这种庇护所的权利。新起的难民并不因他们所作、所为、所思而被迫害,而是因为他们本身禀承着无法改变的素质——出生于某种“不良”的种族,或者错误的阶级,或者被某种不良的政府组织所征召(如西班牙共和政府的军队)。
无权利的人民愈多,人们愈会把关注的焦点凝聚在受迫害者的地位上,而较少凝聚于政府迫害的行为。同时,一桩令人注目的事实是,这些民众尽管在政治借口的名目下受迫害,但不久之后,犹如历史上的受迫害者一般,他们不再是足以表现出迫害者的羞耻与罪行的意象,他们不再被认为,或者被假设为一“积极的敌人”(active enemies)(二次世界大战后,自愿离开苏维埃政府而在民主国家中找到政治庇护的数千俄国公民,对于苏维埃政府的威信所造成的伤害比一九二○年代数百万属于“不良”阶级的难民所造成的伤害,还来得严重。)而是被认为一群无辜的民众——特别是从实行迫害行为的政府的观点来看——无辜正是他们最大的不幸,无辜(对其行为完全无责任)正是他们无权利的表征,也正是他们丧失任何政治地位的印记。
以人权来改进真正的政治难民之命运,只是表象而已。少数的政治难民在许多国家中,依旧享有庇护所的权利;而且此种权利可非正式地当作国家的法律真正替代品。
“无国籍人民”可以从犯罪中获得法律上的利益,这桩体认足以使我们震惊;而事实是这样的:剥夺“无辜民众”(指“无国籍人民”一译注)的合法地位要比剥夺罪犯的合法地位来得容易。法朗士(Anatole France,一八四四——一九二四,法国小说家与讽刺家。曾于一九二一年得到诺贝尔文学奖一译注) 有一句有名的警句:“如果我被指控偷窃圣母院的高塔,那么我只能逃离法国”,这句名言正点出令人惊惧的真象。法理学家经常按责罚来寻思法律的问题,责罚的确时时会剥夺人享有的某些权利,缘此,他们甚至比一般平民更难理解“合法地位的被剥夺”(亦既剥夺所有的权利)已不再与特殊的犯罪行为有任何关联。
这种情势正可以表现出人权概念所蕴含的许多复杂、令人困惑的元素。不论西方人曾经如何界定人权这桩概念(依照美利坚合众国的定义,人权既是生命、自由、追寻幸福;或者依照法国人的定义,人权既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自由、财产的安全,以及民族的主权);不论任何人如何努力去改进人权的模糊定义(如追求幸福)或已过时的定义(如对财产有绝对权利),然而实际情况是:二十世纪里那些被迫生活在法律范围之外的人虽然丧失公民权,但并不意指全然丧失人权。战争期间的战士被剥夺了生存的权利,罪犯被剥夺了自由的权利,在国家危急存亡之秋所有的公民都被剥夺了追寻幸福的权利;然而在这些状况下,没有人声称这是丧失了人权;另外一力面,这些权利甚至在“毫无基本人权的状况”下也可以授与、承认(尽管不是很愉快地)。
无人权者的灾祸并不是被剥夺了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或者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些是人类社会中解决问题的药方——而是“无权利的民众”不再属于任何人群社会。他们所处的困境并不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而是没有任何法律为他们而存在;并不是他们受尽压迫,而是甚至没有人愿意压迫他们。情势发展到最后,他们生存的权利竟然受到威胁;只要他们仍然被认为是这个世界的“浮渣”,只要这个地球上没有人“承认”他们的存在,那么他们真是生活于险境之中。甚至纳粹党开始以剥夺犹太人的所有合法地位(次等公民权的地位)而消灭他们,而且把犹太人塞进特别住宅区与集中营,藉此断绝他们与外在世界的关系时,纳粹党已发现到没有任何国家愿意承认犹太人的存在;在发动以瓦斯屠杀犹太人前,纳粹党试探过各国的态度,而满意地发现没有人愿意“承认”犹太人的地位。由此观之,在生存权利受到威胁之前,无任何权利的情况已被砌造完成。
自由的权利也同样遭遇到令人觉得讽刺的情况,与其它权利不同的是,自由的权利往往被认为是人权的本质。由是言之,置身于法律范围之外的人,比起受法律制裁而置身囹圄里的罪犯,更有行动的自由;同时,这些人若置身于民主国家的收容所(internment camp),是比独裁专制政体统治下(更不必说极权政体的统治)更享有言论的自由。然而,既不是肉体、外在环境的安全感,也不是言论的自由足以改变他们毫无权利可言的基本处境。他们的生命之所以能延长(苟延残喘)是因为被怜悯,而不是由于生存权利之故;究其因素,则在于没有任何法律迫使国家、民族去孳养他们,他们享有的行动自由(假若他们真的享有这种自由的话)没有赋予他们任何反抗的权利——这种权利甚至是身系囹圄的囚犯也视为理所当然之事;他们享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一种“愚人的自由”(a fool's-freedom)而已,因为他们所思所想均无关紧要,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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